“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一字之差,卻有很大區別,簽合同時一定要謹慎小心,不要簽錯。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勞動者個人,雙方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 2、主體關系不同。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經濟關系,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雙方各自獨立、地位平等,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勞動風險責任也自行承擔。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是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用人單位除了支付工資報酬給勞動者,還要根據法律法規及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并承擔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 3、適用法律不同。勞務合同適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于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勞務合同發生爭議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可以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到法院訴訟解決(如果約定了仲裁條款,也可仲裁)。勞動合同產生的糾紛,應先到勞動仲裁機構仲裁,不服仲裁結果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到法院起訴。不履行、非法履行勞動合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是民事責任,還有行政責任。 那么是否只要簽的是勞務合同,就無法確立勞動關系,而僅僅是勞務關系呢?當然不是,如果能夠證明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勞動關系,則勞動者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履行義務,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勞動者既要謹慎區分,同時也要學會根據具體情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僅從合同名稱簡單判斷。 (圖片來自網絡,感謝網友供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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