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對于很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來說,公共區域到底能不能堆放雜物一直是相互爭論的話題。 堆放雜物 眾所周知,在業主所住小區內,除了業主所購買房產以外的區域都屬于公共區域,歸小區內全體業主所有,通俗的講,就是說,除了您家房產證規定的面積平方,您家入戶門以外的地方,都不歸你一個人所有。公共區域分為草地綠化,工程設備用地,以及消防通道等。 管理小區這么久以來,業主們往家門口和樓道里堆放自家的雜物一直是管理者很頭疼的問題。你說門口打個柜子放個鞋架,家里不用的家具雜物放在樓道里,看起來都是小事,也沒有任何具有法律效應的條例規定不許放,充其量只有交房時,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簽訂的《臨時管理規約》對這項做了簡單說明和規定。作為物業管理公司沒有任何執法權利對業主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作出整改,只能反復再三的上門通知,希望業主能夠及時改正,當然效果嘛,就微乎其微了。 見圖 在這里說個之前其他地區有關物業糾紛的事。 據了解,在2015年7月中旬,在一家寫字樓工作的王某準備外出時,由于兩部電梯無法乘坐,所以無奈選擇通過消防通道下樓,結果在樓道內不慎摔倒住院。事后,王某以“感應燈不夠亮,樓梯之間狹窄,沒有安裝防滑條”等理由將物業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賠償各種住院費、損失費等預計7萬多元。 法院受理此案之后認為,爭議焦點在于物業公司是否對王某摔傷有具體過錯?經過取證等調查后發現,對于王某提出的異議均不成立,第一,案發當時,整棟大樓內包括電梯以及消防通道的感應燈等基礎公共設施均在正常使用,并沒有出現任何故障導致王某出行有困難,所以物業已經盡到了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第二,大樓并不是物業公司所建造,開發商建造完成后大樓內所有的消防設施都是竣工驗收合格的,物業公司只是提供服務。最終,法院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先說說消防通道和設施,大多數人應該都有所耳聞,平時走的樓梯屬于消防通道,還有樓幢下面按規定劃出的區域是消防登高臺,這些消防設施主要是為了應對火災等突發情況時,消防車能夠及時的到場展開施救工作。現在大多數人居住的都是高層居民樓,如某一層發生火災,火勢能在短短幾分鐘內蔓延至頂樓,這絕不是駭人聽聞,前幾年每年都有幾起大型失火案件,案件慘烈程度和傷亡一是由于人們防火意識的淺疏和遇到突發事件的不知所措,二就是由于消防車和消防人員不能及時到達現場而導致火勢進一步蔓延。那么為什么不能及時到場呢,消防登高臺和消防樓道的被占用是罪魁禍首,可能業主們對于樓道里放幾樣東西,汽車臨時停放在消防登高臺覺得沒啥,能有什么大不了的,可是假設出了事,這會釀成大禍。 見圖 一般我們和業主溝通,業主都不太理解,我們把有關事例拿出來理論,業主會覺得危言聳聽。但是我們假想一下,萬一發生了火災,是由于您家樓道內雜物導致其他業主不能及時疏散,消防人員不能及時開展營救,責任應該歸誰呢?相信大部分人想法還是歸于物業!為什么會這么想?樓道有雜物是你物業管理不善吶!有雜物你們可以和業主溝通拿走啊,業主不聽?不聽就給他收了,讓他自己去找!試問,我們能這樣做嗎?萬一我們屢次警告不拿走,就私自拿走,業主又會說,好啊,我放的東西廣大化日都有人拿,你們物業還是管理不善吶,我的東西我自己會處理,不用你們煩,少了東西你們得賠!這時候,物業該怎么辦? 消防登高臺 是,我們是有規定,多次警告無果就正式發通知,逾期不處理,物業就會臨時運到倉庫,待業主需要去物業簽字領取,但是一般不這么做,理解的人是有,不理解的人更多!還有很多業主喜歡把東西放自家門口,鞋子啊,自行車啊等等,安全隱患暫且不提,丟了誰負責任呢?又怪物業?如果是因為小區管理不善導致業主家發生被竊被盜行為,那物業有義務承擔。業主主動放門口導致丟失你讓物業怎么辦,大件物品還好,可以根據電梯等監控跟蹤確定,小件咋辦呢,幾雙鞋之類的東西,物業也沒有辦法啊。 一不小心扯遠了,還是說到公共區域雜物問題,能不放就不放吧,你說放個鞋架,物業盡管警告你也不會理,但是請不要影響到其他業主,畢竟我也接到過業主投訴異味的。至于消防樓道,絕對不要占用,請不要忘了,萬一出事,受牽連的也可能有你! 這不僅僅是站在物業角度考慮問題,而是所有人都關心的問題,人吶,可以為了物業費和物業撕逼,但是千萬不能為了一點私欲去危及他人的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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