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居民在家門口放置鞋柜、樓道中堆放物品等情況非常常見。那如果居民把自家東西放在樓道里,結果不見了,誰應該為此負責呢?
本案中,陳大媽查看了監控證明物品是被物業人員搬走的,那就要看物業搬走這些物品是否合理合法。
事實上,物業事先在每個單元門的公告欄里張貼了清理樓道堆積物的通知,告知小區業主自行清理的限期時間,也沒有證據表明物業私自搬離業主物品將其變賣,整個過程并無不當。
另外,樓道等地屬于所有業主共同所有,陳大媽占用公共空間的行為屬于私自對于共有部分的占用,已經侵犯到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而且在公共樓道中堆放雜物還存在消防安全隱患。
因此,本案中,物業并無過錯,不用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