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4年修訂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購買資產且未導致控制權發生變更的、且采取收益現值法、假設開發法等基于未來收益預期的方法對擬購買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估值并作為定價參考依據的,上市公司與交易對方可以根據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是否采取業績補償和每股收益填補措施及相關具體安排。2016年新修訂的《重組管理辦法》相關的業績補款條款亦如上述安排。 盡管如此,雖然業績補償已非必需,但在A股資本市場實踐中,基于信息的不對稱或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等原因,在交易文件中設置業績補償安排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和/或普通的收購(合稱“收購”)中還是比較常見。 當標的資產業績不達標,對于交易對方履約給予的業績補償款(在本文中特指現金形式的業績補償款,“業績補償款”),上市公司收到后在會計上是計入“資本公積”還是算作“營業外收入”,不同的上市公司有不同的處理做法,且中國證監會與稅務部門的意見有時也不一致,導致此等問題的會計處理更為復雜。所以,確定業績補償款的性質對上市公司來說具有深遠影響。 我們結合最近A股上市公司斯太爾動力股份有限公司(000760,“斯太爾”)業績補償款案例以及其他相關市場案例,對上市公司收購中收到的業績補償款性質以及會計處理方式做一個初步探討。 一、斯太爾業績補償事件 (一)交易概述 根據斯太爾于2012年11月5日公告的《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其擬向東營市英達鋼結構有限公司(“英達鋼構”)、長沙澤瑞創業投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等共六名對象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資金用于購買武漢梧桐硅谷天堂投資有限公司(“標的資產”)100%股權等項目。本次發行完畢后,英達鋼構將成為公司的控股股東,其作出以下承諾:武漢梧桐硅谷天堂投資有限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每年實現的經審計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分別不低于2.3億元、3.4億元和6.1億元。若每期實際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凈利潤數未達到上述的凈利潤承諾數,英達鋼構承諾將按承諾利潤數與實際盈利之間的差額對博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斯太爾原名)進行補償。英達鋼構以本次非公開發行取得的博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優先進行補償;對于股份不足以補償的余額,英達鋼構以現金進行補償。后來,2015年5月英達鋼構將業績承諾變更為現金。 因標的資產未完成業績承諾,截至2015年8月14日,斯太爾已收到英達鋼構2014年度業績補償款 1.56億元;截至2016年7月27日,斯太爾已全部收到英達鋼構2015年度業績補償款350,569,283.11元和7,236,199.86元違約金。 (二)稅務局要求公司補繳稅款 根據斯太爾于2017年6月28日發布的《關于補繳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款的公告》,相關內容如下: “2017年6月22日,斯太爾收到湖北公安縣稅務局稅源管理一分局《稅務事項通知書》(公地一稅通[2017]12 號)。2015年度公司取得控股股東山東英達鋼結構有限公司155,934,308.25元業績補償款,公安縣稅務局稅源管理一分局要求公司補繳 2014 年度企業所得稅款18,278,476.61元及相應滯納金。 公司曾于2015年度將上述業績補償款全額計入“營業外收入”,監管部門認為支付補償款屬于控股股東捐贈行為,不應確認收入。根據監管部門指示,公司最終將業績補償款調整計入“資本公積”,事項性質和會計處理延續至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29號)相關條款,公司認為控股股東業績補償款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收入,因此未按應納稅收入進行所得稅申報納稅”。
根據以上公告內容,斯太爾對于收到控股股東英達鋼構支付的業績補償款,基于監管部門的要求,經歷了從“營業外收入”到“資本公積”的調整。但此番調整后,地方稅務局目前要求其補繳稅款。那么,業績補償款到底為何種性質,是否屬于應稅收入呢?讓我們看一下目前對業績補償款性質認定的幾種觀點及其他幾家上市公司是如何做的會計處理。 二、業績補償款性質的各種實踐觀點 1、捐贈說 該種觀點認為業績補償款的性質為捐贈。接受方應將該款項作為接受捐贈收入,當期繳納企業所得稅。 2、違約金說 該種觀點認為業績補償款的性質為違約金。支付方可以作為費用在當期扣除,接受方作為當期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3、保證合同說 該種觀點認為,業績補償實為原股東對投資人提供的一種盈利保證,法律上應視為擔保條款。 4、合同價款調整說 該種觀點認為,業績補償本質為原合同價款的調整。上市公司應沖減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業績補償方沖減以前年度收入,涉及退稅,稅務機關應予辦理。 5、衍生工具說 該種觀點認為,業績補償約定實為嵌入式衍生工具—看跌期權。業績補償款可簡化處理,接受方作為投資收益,支付方作為投資損失,根據財損25號公告清單申報扣除。 三、上述實踐觀點評析 1、對于股東捐贈學說,由于贈予具有無償單務性等特點,但業績補償并不能脫離資產購買協議單獨存在,無后者,業績補償很顯然不復存在,二者之間相互聯系,互為一個整體。上市公司取得業績補償款,其并不是沒有履行任何義務,所以,把業績補償認定為股東捐贈并不妥切。 同時,對于捐贈,并非都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要區分不同的情形。根據《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及《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的通知》(財會[2012]19號),企業接受的捐贈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于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性交易,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29號)的規定,對股東捐贈的資產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為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不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另一種為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對于違約金說,其認為交易對方向上市公司做出了標的公司每年盈利金額的相關承諾,當承諾未兌現時,其應承擔違約責任。可實際上業績補償方并不存在違約行為,交易雙方本身已對標的公司的盈利及未達到盈利時應采取的補償做出了明確的約定,業績補償方并不存在違反雙方約定的情形,而是嚴格遵守了雙方的約定。同時,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審批實踐,亦認定業績補償款非違約金。 3、對于保證合同說,其認為業績補償條款為擔保條款,但擔保的本質是引入第三人,當債務人無力清償債權人債權時,承擔擔保責任。由交易方自行為自己提供擔保,顯然不屬于一般意義上的保證。 4、對于合同價款調整說,其認為業績補償款本質為對原合同價款的調整。這個在標的資產被高估的情形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標的資產本身存在問題的情況下,即便外部環境不發生變化,其也將影響標的資產的盈利能力,觸發業績補償條款。這時,業績補償條款實際上是作為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標的資產價格虛高而進行的一種調整,是對原合同價款的調整。但目標公司承諾期的盈利情況,會受很多因素的影響,對于非因標的資產本身質量原因造成的業績補償,合同價款調整說就顯得沒有那么強的說服力了。 5、對于衍生工具說,其把《資產購買合同》和《業績補償合同》看作是相互聯系的兩個合同,因標的資產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和風險性,業績補償是對這風險的一種調節工具。我們認為此學說比較貼切的反映了兩個合同之間的關系及業績補償的本質,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四、其他相關上市公司業績補償款處理案例 (1) 江蘇雙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02585,“雙星新材”) 根據雙星新材于2017年7月4日公告的《關于公司2016年年報問詢的專項核查說明》,其于2015年其收購江西科為薄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科為”)100%股權,相關業績補償款的問詢及答復內容如下: 深圳證券交易所問詢 “請說明上述業績補償款的具體金額、對公司業績的影響與會計處理情況,以及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請年審會計師發表專項意見”。 公司答復 “1、業績承諾協議約定及實現情況概述:1) ……;2)2015年業績實現情況……江西科為2015年度完成了業績承諾;3)2016年業績實現情況……江西科為2016年度未完成業績承諾。 2、 公司對于業績承諾的會計處理 ?? 根據協議約定,江西科為原自然人股東柯秋平、時招軍應當按照業績承諾的5,000萬元與實際實現的凈利潤之間的差額以現金方式進行業績補償。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收到原自然人股東柯秋平、時招軍就業績補償事項給付的相關資金,且尚未與江西科為原自然人股東柯秋平、時招軍就業績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業績補償款未在2016年度財務報表中予以確認。按照協議約定的補償方式,公司如在2017年獲得現金業績補償款,將計入公司當期損益。 3、《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并購業務中所約定的業績承諾補償屬于衍生金融工具,以被收購公司未來凈利潤作為一項財務指標,會計科目應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衍生金融工具。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確認應當符合以下幾項條件:1)預計未來現金流量很大可能性會流入;2)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可以可靠計量。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收到原自然人股東柯秋平、時招軍就業績補償事項給付的相關資金,且尚未與江西科為原自然人股東柯秋平、時招軍就業績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據此,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衍生金融工具預計未來現金流入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尚不符合確認條件。 4、 核查結論 綜上所述,公司將業績補償或有對價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衍生金融工具,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收到原自然人股東柯秋平、時招軍就業績補償事項給付的相關資金,且尚未與江西科為原自然人股東柯秋平、時招軍就業績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鑒于預計未來現金流入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業績補償款未在2016年度財務報表中予以確認,年報會計師認為,是謹慎、合理的,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按照協議約定的補償方式,公司如在2017年獲得現金業績補償款,年報會計師認為,應當計入公司當期損益。鑒于預計未來獲得補償的方式具有重大不確定性,公司將視具體入賬方式、入賬時間等條件并結合《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2) 深圳市新亞電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002388,“新亞制程”) 根據新亞制程于2017年6月10日公告的《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2016年年報問詢函回復的公告》,其于2014年收購廣東富源科技有限公司(“富源科技”)10.3%的股權,相關業績補償款的問詢及答復內容如下: 深圳證券交易所問詢 “你公司于2014年收購富源科技10.3%的股權,交易對手方深圳市富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富源集團”)承諾,如富源科技三年累計實際完成的凈利潤不足 8.5億元,富源集團承諾以現金方式進行補償。根據富源科技披露的年報顯示,富源科技2014年至2016年累計實現利潤為4.80億元,與業績承諾的差額為3.69億元。根據補償承諾約定,富源集團應以現金補償公司3,809.91萬元。截至報告日,該項業績承諾補償方案尚未執行。請你公司補充披露以下內容:……(4)業績補償的具體會計處理,并請年審會計師發表專項意見”。 公司答復 “1、業績承諾及補償的協議約定情況…… 2、富源科技的業績實現情況及業績補償的履行情況……根據《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富源集團需支付的業績承諾補償款為: (850,000,000-480,105,559.16)*10.3%=38,099,127.41償款人民幣38,099,127.41元 3、業績補償的具體會計處理 公司在2016年報披露前,未收到富源集團應支付的業績補償款,也未能獲取富源集團能夠按約定履行業績補償相關承諾或憑據。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相關規定,考慮到業績補償履行過程中存在的重大不確定性,基于謹慎性原則,公司在2016年度財務報表中未對業績補償進行預計確認。2017年公司在實際收到業績補償款后確認為當期損益,并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的相關規定,確認為當期非經常性損益。 4、年審會計師專項意見 ? 經核查,年審會計師認為:公司在2017年實際收到富源集團業績補償款后確認為當期損益,并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的規定,確認為當期非經常性損益的會計處理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及該事項的實際情況”。 (3) 中山大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002249,“大洋電機”) 大洋電機于2015年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上海電驅動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權并募集配套資金,并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分別與西藏升安能、西藏安乃達、魯楚平簽署了《業績補償協議》及補充協議。 根據大洋電機于2017年6月8日披露的《關于收到重大資產重組業績承諾補償款的公告》,“公司已于近日收到西藏升安能實業有限公司(“西藏升安能”)、西藏安乃達實業有限公司(“西藏安乃達”)、魯楚平支付的2016年度業績補償款分別為8,065,633.24元、2,591,988.79元和12,203,716.03元,共計22,861,338.06元。相關業績承諾對象截止2016年度的業績承諾補償義務已履行完畢。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上述業績補償金額已分別記入公司2016年度財務報表的利潤表營業外收入科目和資產負債表資本公積科目”。 根據大洋電機《2016年年報》,西藏升安能、西藏安乃達、魯楚平均為大洋電機股東,分別持有上市公司6.36%、2.04%、31.88%的股份,且魯楚平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其中,魯楚平支付的業績補償款被計入“其他資本公積”。 (4) 金浦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545,“金浦鈦業”) 根據金浦鈦業于2017年1月24日披露的《2016年年度報告》的相關內容,2016年金浦鈦業收到大股東業績補償款14,691,042.80元,會計處理上,上述業績補償款計入了“其他資本公積”。 (5) 北海銀河生物產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000806,“銀河生物”) 根據銀河生物于2017年5月9日披露的《2016年年度審計報告(更新后)》相關內容,公司控股股東銀河天成集團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按照協議的要求,向公司支付完2015年度江蘇得康業績承諾現金補償款10,937,200.00元,上述業績補償款已計入“其他資本公積”。 其他將收到的業績補償款計入營業外收入的如江蘇綜藝股份有限公司(600770,“綜藝股份”) 于2017年5月27日在《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公司2016年年度報告的事后審核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中披露,“本年營業外收入增加較多,主要為前期收購的互聯網彩票公司、手游公司業績不達標,本期確認業績補償款收入5,546.03萬元”;寧夏新日恒力鋼絲繩股份有限公司(600165,“新日恒力”)亦在《2016年年報》中披露“除上述各項之外的其他營業外收入和支出,包含本年博雅干細胞未完成業績承諾指標而觸發許曉椿補償義務,當期應補償金額884,422,116.23元”;深圳翰宇藥業股份有限公司(300199,“翰宇藥業”)于2017年4月27日在《2016年年度審計報告》中披露“本期資本公積增加為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普通股股票募集資金產生的溢價,以及收到股東的業績補償款”。翰宇藥業公告文件中提及的股東為曾少貴、曾少強、曾少彬,以上三人為兄弟關系,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綜上,由斯太爾及上述案例可見,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的業績補償款一般被計入“資本公積”,歸屬所有者權益,而其他各方對上市公司的業績補償款,一般被計入“營業外收入”,算作當期損益。 五、結語 根據監管部門的監管態度及相關實踐,上市公司對于收購活動中收到的控股股東業績補償款,依據相關的財會文件,認為是資本性投入,應計入資本公積。 結合不同的學術觀點及相關實踐,我們認為,業績補償款的性質不應認定為捐贈,認定其為衍生金融工具更具有合理性: 1、捐贈是指捐贈人沒有索求的將有價值的東西捐贈給他人,具有無償單務性的特點。業績補償協議與資產購買協議不可分割,一般情況下是上市公司履行付款義務在前,業績承諾方履行承諾義務在后,在標的資產未達標的情況下,業績承諾方交付業績補償款將構成整個交易的一部分,從這個角度看,業績補償方履行補償義務并不是沒有前提、沒有索求的捐贈。 2、業績補償作為一種衍生工具,將最初的資產購買與后續的業績補償聯系起來,在標的資產盈利能力受到各種因素影響的情況下,作為對風險控制的一種工具,能起到風險管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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