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刑事訴訟中,為審慎對待刑事案件,各國法院普遍實行數級審判制度,我國的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其中一審程序的任務是法院相關刑事案件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調查核對各種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并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解決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什么罪,應不應該判刑以及判處什么刑罰的問題。根據刑事案件中起訴主體的不同,一審刑事案件可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同時,第一審程序中又存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劃分。本文依據刑事訴訟一審程序的不同類型、從不同角度闡述其程序要點。 一、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包括庭前審查、庭前準備、法庭審判等訴訟環節。庭前審查指人民法院對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開庭審判的活動,此程序是公訴案件第一審中的必經階段。《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的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對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依據法院其起訴書、證據及案卷,根據審查的結果作出分別處理。為了確保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開庭前必須做好準備工作并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在符合法定情形時,審判人員可召開庭前會議并將相關問題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法庭審判作為刑事訴訟中的重要環節,由合議庭的審判長主持,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庭審判程序大體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審判五個階段。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超過三個月。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9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糾正意見” 二、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1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對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自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就自訴案件的審判程序而言,對于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對于不適用簡易程序的自訴案件,參照適用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 另一方面,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也有其特點,人民法院在審理自訴案件時,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同時,自訴案件中的當事人可以在判決宣告前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自行和解是刑事訴訟法賦予自訴案件雙方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然,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不同于普通公訴案件第一審的審理期限。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三、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并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審判程序。在適用簡易程序時除了對適用條件存在嚴格的法定要求外,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還有一些其他特征,其只適用于第一審程序,并只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其具體內容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相對簡化,并且審理期限相對較短。 簡易程序是相對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訴訟環節,是普通程序的簡化,其簡化體現于,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且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公訴案件時,人民法院應派員出席法庭;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特點,庭審可以省略一些環節,以迅速并準確地審結案件;同時,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將簡易程序轉變為普通一審程序進行審判。 綜上,在刑事訴訟的第一審程序中,第一審法院通過對案件的實體審理,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并依照法律就被告人的罪責問題作出裁判。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如果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沒有上訴,或者在提出上訴以后,沒有被上訴審法院撤銷,即發生法律效力,依法應予以執行。人民法院嚴格依照相關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對一審案件進行裁判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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