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正式印發,標志著我國可再生能源進入了以促進消納利用為導向的科學健康發展新階段。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定義解析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是圍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開展的下達、實施、交易、核算、考核等一系列機制。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作為整個機制的核心,體現了對《可再生能源法》以及我國非化石能源比重發展目標等戰略方針的具體落實。消納責任權重具體又分為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包括水、風、光等全部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均計算在內)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對應于除水電以外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種類)兩類。這兩類權重指標的本質都是對電力消費中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的規定,具體如以下公式。 圖1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計算公式 計算公式中,包括分母和分子兩大部分。其中分母為本地區全社會用電量,其與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能源和電力需求增長情況緊密相關,在確定各省級行政區域的消納責任權重時,需要合理準確預測該地區用電需求形勢。分子包括兩部分,一是本地區生產且消納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取決于當地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規模以及實際消納水平,在一定的可再生能源并網裝機規模下,消納利用情況越好,利用小時數越高,對應的本地生產且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就越大。在確定消納責任權重時,需要對各地區的新能源消納能力進行合理的預測。二是區域外凈輸入(輸出為負值)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與跨省跨區輸電通道的規劃、建設、運行以及市場交易情況緊密相關,跨省跨區輸電通道的實際輸送可再生能源電力對于送端和受端地區的消納責任權重的確定和完成情況將產生較大影響。 國家能源局委托電力規劃設計總院(全國新能源消納監測預警中心)等相關技術機構對2018~2020年的各省(區、市)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指標進行了測算及論證。消納責任權重的確定過程體現了國家宏觀戰略和能源行業政策導向,也充分吸收了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及電網企業的反饋意見,合理反映各地區電源、電網、負荷的現狀與規劃發展情況,目的是最大化促進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統籌消納利用。 統籌兼顧,落實國家宏觀戰略與發展規劃 當前,能源清潔低碳轉型步伐持續加快,以可再生能源為代表的清潔能源已成為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的中堅力量。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壯大清潔能源產業,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新時代,我國能源發展必須堅定不移地走綠色、高質量的發展道路。我國已發布《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并向國際社會做出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5%、到2030年達到20%的承諾。近年來,我國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但同時可再生能源發展還面臨著突出的并網消納問題,近期雖然有所緩解,但整體形勢依然嚴峻,黨中央、國務院更是多次專門就解決三棄問題做出重要部署。在此情況下,有必要加快建立完善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的長效機制。 確定各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是貫徹落實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戰略的重要舉措。各地區2018-2020年消納責任權重指標,是以完成全國15%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目標為前提,結合能源、電力、可再生能源“十三五”發展規劃及中期調整成果,在充分考慮各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跨省區輸電通道建設、電力系統消納能力的前提下確定的。權重指標的確定,符合我國能源低碳轉型、西電東送等國家戰略,以及能源、電力、可再生能源等產業發展規劃,將有效推動可再生能源消納利用,為我國能源綠色高質量發展、完成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目標提供有力支撐。 設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實現了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和消納目標的統一。消納責任權重的設定既包含了對可再生能源規模的引導目標,也包含了對消納水平的考核目標,可以避免單方面制定可再生能源規模發展目標,出現開發與市場消納脫節的問題,也可以避免單方面制定可再生能源棄電率控制目標,造成可再生能源發展動力不足、能源結構調整難以推動的問題。同時,以各地區預期可再生能源消納水平為邊界條件,設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將引導各地區積極采取措施提升本地區可再生能源消納水平,增加本地或區外的可再生能源供給。 因地制宜,尊重各地區實際情況與差異 《通知》未設定全國統一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而是分區設定了各省(區、市)消納責任權重指標,主要是考慮到我國各地區的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電力系統消納條件存在巨大差異。如果全國按照統一的權重考核,勢必造成有的省份長期難以完成目標,有的省份不采取任何行動仍可長期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將難以起到鼓勵和激勵作用。 目前各省(區、市)的權重指標是依據國家相關規劃,結合當地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用電需求增長、本地消納能力、跨省跨區送受電等實際情況統籌研究制定的。對于各地區可再生能源、火電、抽水蓄能等各類發電裝機、全社會用電量等嚴格按照國家能源、電力、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規劃及中期評估調整審定的結果。對于已投運特高壓通道,按照實際送電能力結合國家規定的跨省跨區輸電通道輸送可再生能源電量占比測算,有利于打破省區和電網經營區壁壘,引導可再生能源資源在更大范圍內優化配置。對于各地區實際用電負荷增長情況、可再生能源重大項目和跨省區通道送電能力,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各省區、電網調度機構進行了充分溝通復核。此外,在實際實施過程中,指標按年度下達,可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變化,對相關邊界條件以及相應的權重指標測算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通知》制定了公開透明的消納責任權重指標確定流程。每年年初,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有關機構對各省級行政區域權重指標進行統一測算,向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在組織第三方機構綜合論證后向各省區下達當年權重指標。整個流程公開透明,為各地區消納責任權重指標的科學客觀公正提供了機制上的保障。 激勵先進,同時設定最低與激勵性兩級指標 為了在保障落實的基礎上激勵先進,最大化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指標體系設計了最低與激勵性兩級指標。 其中,最低消納責任權重指標,是指各省級行政區域應達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比重,國務院主管部門據此對各省區進行監測評價。實際測算時,風電、光伏發電按照應達到的年利用小時數測算,考慮到水電來水情況年間波動性較大,為保證最低指標在正常情況下具備實現條件,水電按照平水年份的年利用小時下調10%進行測算。 對于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指標,整體按照最低消納責任權重上浮10%左右確定,正常情況下各地區需積極采取消納措施方可完成,具備一定的完成難度。為此,《通知》設定了相應的激勵機制,對實際消納高于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的區域和市場主體給予鼓勵,超額完成消納量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納入該地區或企業的能耗考核。以上激勵機制,可以有效提升全社會各類義務主體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在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利用方面發揮積極的引導作用。 新能源企業能夠通過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平臺數據信息填報系統(tb.cremc.cn),直接向國家能源局報送數據信息,充分反映項目建設運行情況、相關問題和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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