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地講物業服務公司是沒有權利對小區車位進行收費,但是現實中也是有很多實際情況的!下面對各種實際情況進行說明!不足之處望指正! (本題應該是物業服務公司有沒有權利對小區的車位收費,因為物業是業主的產權的標的,物業公司才是為小區服務的企業?。┫M蠹也灰煜?! 第一種情況:小區地面停車位收費,根據物權法規定,地面車位產權是屬于全體業主;物業服務公司在實際服務中,須要進行對車輛進行管理;而服務合同中往往是委托物業公司代替業主進行收費,然后再按比例提取服務費!所以物業公司本身沒有收費權,但是服務合同中有這樣的委托協議,就變成了物業公司有權收費了! 相信有人說,業主的車位為什么要委托物業公司收費呢?有兩種原因: 1,公共車位是所有業主的,但是并不是所有業主都停車了,所以屬于有償使用,收費進行再分配,這樣才對全體業主更加公平;所以很多業委會授權物業服務公司代收! 2,物業服務公司參與了對停車的管理,盡到管理義務,按勞進行分配,所以物業公司獲得收費授權! 第二種情況:小區地下車位收費,每個小區實際情況不一樣,地下車位有公共車位、人防車位和產權車位三種,地下公共車位的道理和第一種情況一樣! 1,產權車位收費,其實這種收費在單據上都是表現為管理費,主要收費依據是物業公司對你的車位進行管理所以收費,但是費用相對較租車位低很多,包含車輛管理、衛生管理等! 2,人防車位收費,人防車位產權不屬于任何個人和企業!在現實中,相關部門將人防車位會委托給物業公司經營,所以物業公司就具備了收費的權!但是收費標準應當有據可依才行,這也是物業公司對業主進行長租或者短租的方式! 現實中很多物業公司對人防車位進行二十年使用權進行銷售,其實這是不合法的偽概念,建議業主不要購買,因為明年都不知道是不是這家物業公司繼續為小區服務! 第三種情況:在物業服務合同中采用包干制的方式,其性質是物業公司可以在合同授權范圍內自負盈虧進行經營,這種模式是目前出問題最多的,也是業主最無法接受的模式,但是這種模式物業服務公司就有依據進行收費! 1,進行包干制的物業承包合同,公共車位收費全歸物業所有,對于無車業主不公平;因為公共收益無車業主是有分配權的,但是包干制相當于無償被占有了屬于無車業主的收益! 2,對于有停車位業主依然不公平,因為有車位業主交的停車費,按公共收益自己也是可以進行再分配的,但是物業包干制一樣剝脫了有車業主的分配權! 3,包干制的特殊約定,導致物業公司在管理中對停車位是否漲價十分隨意,讓原本屬于業主大會全體業主才能決定的事情物業公司變成單方面做主,傷害業主權利,其實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綜上所述三種情況:其實都是車位所有人對小區物業服務公司進行授權,所以物業公司才有收費的權利,如果產權主體未進行授權,那么依照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是沒有權利進行收費的! 不可否認,物業服務公司對小區車輛、車位進行了管理,物業公司應當得到適當的報酬,這一點是無可否認的! 權利和責任應該是對等的,規則的完善才是雇傭雙方共建和諧家園的基礎,業主大會制度應該更加完善,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在規則的約束下各方行駛權利,業主、業委會、物業公司才會和諧相處,才會更加合法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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