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貨 | 債轉股的稅務處理2019-08-12 09:39來源:中華會計網校 債轉股,是債務重組的一種形式: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股權、產權關系。 債轉股的賬務處理,想必大家都比較了解,不清楚的可以參看《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債務重組》及其應用指南。今天小編好好和大家聊一聊債轉股的稅務處理。債轉股的稅務處理可以分為特殊性稅務處理和一般稅務處理。 一、債轉股的一般稅務處理 1.稅務處理 (1)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2)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3)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2.案例分析 案例一:2018年11月A公司欠B公司貨款含稅金額113萬元(稅率13%),約定2019年1月支付,由于A公司存在經營困難,2019年2月A、B公司達成債務重組協議,B公司同意豁免23萬元,同時另外90萬以A公司10%的股權支付,10%股權公允價格為90萬元,A、B公司間的債轉股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 案例解析: (1)上述案例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A公司確認債務重組所得23萬元;B公司應當確認債務重組損失23萬元。 (2)B公司確認A公司10%股權的計稅基礎為90萬。 (3)B公司銷售貨物的應稅所得保持不變:即仍需繳納100萬貨款收入(113/1.13)對應的企業所得稅。 二、債轉股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1. 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3)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4)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2.稅務處理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3.案例分析 案例二:2018年11月A公司欠B公司貨款含稅金額113萬元(稅率13%),約定2019年1月支付,由于A公司存在經營困難,2019年2月A、B公司達成債務重組協議,B公司同意豁免23萬元,同時另外90萬以A公司10%的股權支付,股權公允價格為90萬元,A、B公司間的債轉股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 案例解析: (1)上述案例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但A、B公司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2)B公司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即為113萬。 (3)B公司銷售貨物的應稅所得保持不變:即仍需繳納100萬貨款收入(113/1.13)對應的企業所得稅。 | 作者:劉老師(中華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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