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面對如今的房價水平,剛出來工作能買起房子的年輕人可謂是少之又少。所以現在很多適婚的年輕人,因為房價這個坎,多多少少有恐婚心理。尤其作為男方,沒有給予對方一個穩定居所,要顛沛流離到處租房,買房就要更寄托于父母。 【正文】結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全款買給一方的房子,究竟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答案:既可以算是個人財產,也可以算是夫妻共同財產。那就要看有沒約定,這就是關鍵。 從法律概念來說,父母買給子女的房子,是一種贈與行為。按照民法典第1062、1063條規定,夫妻一方接受贈與的財產,在贈與合同沒有約定歸一方所有時,該贈與財產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使父母買給子女的房子,房產證只登記夫或妻一人名下,但都不能認為是一方財產,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贈與協議進行約定或者夫妻雙方約定屬于婚內個人財產。 綜上,子女婚后,要明確父母買給子女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的,就必須要有明確的約定,比如可以采取簽署贈與協議,或者通過夫妻雙方約定該財產屬于一方財產。 相關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感謝關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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