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本文原發《法學家》2006年第03期。 本文從法學家的社會責任著手,集中闡述了法學家社會責任的意義,作者認為,法學家作為以從事法學研究為職業的知識分子,應當盡可能為國家、社會的發展提供所需要的法學智力成果,從而為推進中國法治建設作出貢獻。由于法學家是通過自己的學術研究成果來實現這些社會責任的,為此,法學家應當努力推出創造性的學術成果,也應當提倡勤奮治學、辛勤耕耘的科研精神。 一、為什么討論法學家的社會責任? 什么是法學家的社會責任,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的人會說,法學家的社會責任就是闡釋法律的精神,探尋法學的真諦;有的人會說,法學家的社會責任就在于維護社會正義,推動法治進程;還有的人認為,法學家的社會責任應當是宣傳法治理念,弘揚法治精神。從不同的角度來看,這些說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事實上,法學家的社會責任究竟是什么,這個問題在學界并沒有獲得應有的重視。我想這主要是因為我們對于討論這個問題的意義缺乏足夠的認識,一些人甚至認為這樣的問題大而空泛,離現實過于遙遠,而實際情況并非如此。 討論法學家的社會責任究竟是什么,最主要的意義有這么幾點。首先,有助于明確法學家的社會定位,即法學家在現代復雜的社會分工中處于什么樣的位置。他究竟是理論工作者,還是實務工作者;如果是理論工作者,他與其他領域的學者有著什么樣的區別。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對此還沒有形成一個最低限度的共識。討論法學家的社會責任,就是討論法學家的職責問題,解決的是法學家的主要工作任務是什么的問題。這一問題可以說是法學家能否成為真正的法學家的基本前提。 其次,有助于明確法學家對于社會的發展、人類的進步,可以發揮什么樣的作用,負有何種職責。曾國藩曾云:“學求其于世有濟,事行乎此心所安。”法學家的工作也必須對社會有意義,有價值,要服務于社會。同時,要通過自己的日常言行來確立自己做人的準則,也體現底線倫理的要求。我覺得,這也是法學家的社會責任的組成部分。法學家的思考應當有助于解決社會中的實際問題。作為一名法學家,面對紛繁蕪雜的社會現象、面對經濟的高速發展和法治建設的日漸完善,我們應該常常反躬自問:自己應當為社會作些什么?或者按照蘇力教授的說法,什么是你的貢獻?多問一下這樣的問題,才有助于明確自己努力的方向。 第三,有助于指導我們確立正確的思維模式和研究方法。法學家的研究工作不是書齋中的游戲,法學是一門非常實用的學問,它以法律作為研究對象,而法律又是國家和社會管理的一種非常重要的工具,法學的研究工作當然要面向社會實踐。如果把學問看作自娛自樂的事情,就會使我們的研究越來越脫離現實,成為不能解決現實問題的空洞理論,我們就不能盡到相應的社會責任。法學家要解決社會問題,就必須關注現實世界。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學家應當做什么,決定著法學家研究的方法和態度。 我認為,法學家首先應當是一個從事法學研究的知識分子。“法學家”既不是一種榮譽稱號,也不代表著某種社會地位。法學家無論多么出名,地位多么顯赫,他也只是一個法學理論工作者。不清楚這一點,就很難認識到法學家與法官、政府官員或者律師的社會責任究竟有什么區別。有學者認為,中國的法律人與知識分子已經發生分離,法律人不算是知識分子的一部分,沒有向知識界提供優秀的知識產品。我認為這種看法并不妥當,實際上,法學本身就是思想的產品,也是知識的產品,優秀的法學著作本身也屬于人類寶貴知識財富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說是現代社會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學家是以從事法學研究為職業的知識分子,從這一點上說他們與從事經濟學研究的經濟學家、從事歷史研究的史學家、從事哲學研究的哲學家等并沒有本質的區別。因此,法學家如果要對國家、社會的發展發揮作用,貢獻自己的力量,就要向社會提供所需的知識產品、提供有價值的智力成果。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法學家應當努力尋求學問的真諦,探求學術的奧秘,追求學識的精進,最終為法制建設提供理論支持。法學家如果把從事學術研究作為手段,希望藉此謀取地位和財富,這就發生了錯位。既然法學家是以學術研究,以知識產品的創造為目的,那么任何實務性的活動都應當服從和服務這一目標本身。 其次,法學家不是法律實務工作者,也就是說,法學家不同于法官、檢察官、律師等。由于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社會科學,所以法學家不可能閉門造車,需要理論結合實踐,需要對實踐有清晰準確的了解與把握,為此適當的參與實務工作很有必要。但是,法學家畢竟不是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工作者,法學家參與任何實務活動說到底都是為了更好的從事學術研究,不應該以學術研究作為手段,而以參與實務作為目的。如果一個法學家整天從事實務活動,主要精力不放在學術上,那么他就不是一個名副其實的法學家。 法學家也是學者,因此他們必須有作為學者的理想、信念與良知。在我國悠久的歷史中產生了很多優秀的學者,他們肩負著歷史使命,為了國家、民族、社會的發展而努力奮斗,成為魯迅先生所說的“民族的脊梁”。作為學者,他們應當樹立的信仰是“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圣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這是儒家學者的最高信仰,我認為也應當是中國知識分子的崇高目標。“立德、立功、立言”,這就是對社會的貢獻。知識分子始終心系國家社稷,“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在為國家、民族奮斗的事業過程中,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不計較個人的榮辱得失,即便為此獻出生命也在所不惜。知識分子非常注重個人的品德與修養,始終秉持良心行事,不以惡小而為之,不以善小而不為。中華民族優秀知識分子的這些品德也應當是每一個法學家所追求的目標。 法學家是知識分子,但是他是專門從事法學這門學科研究的知識分子,因此法學家終生與法律有不可分離的聯系,他是學者同時也屬于法律人的一部分。雖然法學家與法律實務工作者有區別,但是就從事法律工作而言,他們又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首先,作為法律工作者,法學家應當具有對法律的信仰與崇敬,如果法學家自己對于法律都不信仰或尊重,那么他只是一個法學匠而非法學家。如果法學家對現實悲觀、茫然或者玩世不恭,他怎么有強大的動力去皓首窮經、為法治建設提供理論支持?一個缺乏信仰和激情的學者,他的作品也必然是沒有生命力的。法治的發展不可能一馬平川、一帆風順,法治的進程還將面臨各種考驗,無論在法治進程中出現何種挫折,法學家都應當對法治的實現充滿信心,如果法學家都對法治理想的實現喪失了信念,那么他怎么能夠有充足的動力去從事法學研究和法治宣傳,動員人民群眾信仰法律呢?其次,法學家本身應當心存公平、正義的理念,并在自己的日常行動中加以貫徹落實。因為法律本身就是一門正義之學。按照亞里士多德的看法,公正是個人的美德,但是對法學家來說,公正應當是其基本素質之一。如果法學家自己平時口口聲聲宣揚公平、正義,而實際上卻干一些違法亂紀之事,那么他就不可能是一個真正的法學家,也不可能研究好法學,也就做不到曾國藩所說的“事行乎此心所安”。第三,法學家應該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識和依據法律思維來思考問題的習慣,也就是說他能以強烈的法律意識、敏銳的法律視角來觀察和思考各種社會現象并提出自己獨到的見解,這也是法學家不同于其他專家的一個特點。 法學家以法律為業,他不是僅僅具有法學知識的知識分子,而是一個通曉法律的專家,應該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與學術造詣,具有運用嚴謹的法律思維分析解決各種復雜法律問題的能力。霍爾姆斯說過,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非邏輯。真正要成為法學家,應當關注社會生活的實踐,緊跟法學研究的前沿,把握法學發展的趨勢,不斷開拓進取,同時,也要努力養成法學思維的習慣,不斷提高自己的學術素養。因而,并非是任何從事法律教學研究的人,或具有法學博士學位頭銜的人,或發表過一些法學論著的人就都可以被稱為“法學家”。一個法學家的稱號應當是社會和學界的客觀評價,是眾多法學學子內心的評價,而不是通過某個組織的一紙獎勵,或者某個機構授予“頭銜”就能獲得的。可以說,誰是真正的法學家,是一個廣泛的社會評價問題,而不是自我或某個人可以得出的結論。 二、法學家的社會責任是什么? 在明確了法學家的社會定位之后,我們才能比較清晰的把握法學家的社會責任。既然法學家是一個法學理論工作者,那么,提供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法學理論產品就應當是法學家的社會責任。然而,法學家畢竟不是政治家,不需要去組織社會力量、動員社會資源實現政策目標,也不掌握國家權力去進行社會管理。法學家的研究必須注意社會的法治實踐,強調學以致用,但法學家向社會提供的主要是一種理論產品。有人認為,法學家從事實務,兼職擔任律師,就是對社會的貢獻。此種看法不無道理,從廣義上講,我們對法治建設的大廈填補的一磚一瓦,都是在履行我們的社會責任。但法學工作者為社會所做的主要貢獻不是具體的解決某一個糾紛或者裁判某一個案件,而是站在客觀的立場上運用各種理論去研究、發現問題,為立法、司法提供智力支持,這種智力支持可以是建言也可以是獻策。 法學家要承擔起推進中國法治建設的社會責任,這是每一個法學家應當思考的問題,也就是說我們所做的任何研究工作都是與法治建設的目標和需求不可分割的。中國法治建設的事業是幾代中國人的夢想與追求,現在我們已經迎來法治建設的最好時期,這樣的環境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最好的平臺,我們應當以宣揚法律、弘揚法治為己任,不屈不撓的為實現法治而殫精竭慮。法學家不是為某一利益集團服務的,而是為全民族、全社會服務的,他應當注重民眾的利益訴求、關心民眾的疾苦,以實現全社會的公平正義作為自己研究的目標。所以法學家決不能屈從于某個團體或特定組織的利益而放棄自己對法治的追求,成為特定利益集團的代言人。法學家不應有自己個人的特殊利益訴求,他參與立法或者司法活動都應當是為了整個國家利益、民族的福祉而思考問題,建言獻策。雖然,并非每一個法學家的理論都能夠為社會所關注,都能產生重要的社會影響,但關鍵在于法學家是不是真正去努力耕耘、努力創造。我們不能夠僅憑某一作品的一時影響來評判其對社會的貢獻,我們不僅僅要關注研究的成果,還應當注重每一個學者創造的過程。 法學家應當盡可能為國家、社會的發展提供所需要的法學智力成果。法學家最大的社會責任,就是為中國的法治建設提供理論支持。一是為現有的法律規則提供正當性的依據,或者提供應當修訂的意見。法學家應當積極參與國家的立法活動,為各項具體法律規則的擬定提供建設性的意見。盡管一項法律的規定涉及到多個學科的知識,但法律規則的設計最終要落實到權利義務的調整和規范上。而權利義務關系正是法學家研究中的核心內容。法學家需要以現行的法律為研究對象,但又不能囿于現有的規則,而應有一定的超前意識,應當從法律發展規律和社會客觀需要等角度提出立法的目標以及完善的方向。二是為公正的司法獻言獻策。比如法學家可以從解釋論的角度出發,去確定現行法上所確立的各項法律規則的含義,為裁判者適用法律解決糾紛提供借鑒和參考。法學家還可以通過對裁判者適用法律技術的研究,為裁判者更為妥當地認定案件事實以及適用法律提供有價值的意見。三是傳播法律文化、普及法律知識。中國推行法治的過程,實際上是倡導一種新的社會治理機制,倡導一種新的生活方式的過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要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素養,培養全體人民對法治的忠誠,為此就必須進一步大張旗鼓地宣傳法治,使法治觀念更加深入人心。法律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對于實現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非常關鍵。沒有法學知識、法律文化的積累和沉淀,沒有人民群眾對法治的高度信仰,法治就不可能發展,法治的進程就會遲滯甚至出現倒退。法學家在弘揚法治理念,普及法律知識方面負有天然的職責,法學家應當努力通過講授和撰寫各種論著在社會上不斷的普及法律知識,傳播法律文化,弘揚法治的理念與精神,特別是傳播權利的意識與觀念,從而為中國法治的大廈奠定堅實的基礎。 法學家提供的理論產品應當盡可能是社會所需要的,也就是說,要符合社會法制建設的實際需要,產生應有的積極作用。那么,法學家怎樣才能盡到其對于社會的責任呢?我認為,除了上面說到的以外,還有這么幾點: 首先,法學家要盡到其對于社會的責任,必須把握時代精神。法學家需要順應歷史的潮流與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準確的把握時代的脈搏。在我國現階段,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些都是中國發展的趨勢和必然要求。法學家要順應這些歷史趨勢,而不能無視這樣的趨勢甚至逆潮流而動。要看到改革開放的歷史也是一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不斷取得進步的歷史,要看到在中國變法治理想為社會現實這一歷史任務的艱巨性,不能僅憑個人好惡,或一時之偏見,對法治建設取得的成就視而不見,法學家應當對法制建設的發展起到一定的引導和推動的作用。 第二,法學家要盡到其對于社會的責任,必須要有自己獨立的人格與學術良知。法學是一門治理國家和管理社會的學問,無論是立法、執法還是司法工作,都需要法學家的參與,需要法學家提出富有建設性的思想和主張。因此,法學家思維是否縝密、品行是否高潔,對于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公正性有著不容忽視的影響。法學家為社會服務,就是要為社會大眾服務,為老百姓的利益服務,要始終關注民生的疾苦,順應民眾的愿望,傾聽百姓的呼聲,他們的觀點應該反映大多數人的利益。法學家不是某一社會集團的“代言人”,不能屈從于任何私人或部門的利益甚至壓力,而說空話、套話甚至假話,應當坦坦蕩蕩作人,實實在在做事,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來不得半點虛假。法學家必須實事求是、客觀的研究問題、解決問題,而不能看某個領導的臉色或者某個部門的利益行事。法律與道德本身就是密切聯系的,法學家應當樹立良好的道德品行,心存良善,不懼權勢,憎恨邪惡。如果沒有良好的道德品行,法學家怎么可能研究好法律? 第三,法學家要盡到其對于社會的責任,要具有敏銳的問題意識和強烈的創新意識。法學家應當始終清醒地認識到自己的角色,要有強烈的憂患意識和責任感,努力探索新問題,并對全局性、戰略性、前瞻性的重大課題作出科學的理論回答。當然,法學家主要是就法治建設提供理論支持,而不應當動輒指點江山,忘記自己的位置之所在。作為法學家,應當了解社會發展的總規律與趨勢,注意觀察與了解法治建設的動態過程,敏銳的發現與把握法治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與新問題,并且及時深入的加以研究以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法學家需要深入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實踐,深入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實踐,在理論上不斷開拓進取,不能滿足于一孔之見而故步自封。我們身處在信息爆炸的社會,知識更新速度日新月異,正所謂“逝者如斯夫,不舍晝夜”。法學家要不斷追求、不斷挑戰自我,在這樣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中不斷超越自我、實現自我價值,學問才能不斷升華。如果滿足于陳舊之知識,不及時更新,則難以適應時代之需要。 第四,法學家要盡到其對于社會的責任,必須要樹立嚴謹求實的學風。法學研究具有其嚴格的學術規范與學術規律,法學家也要有“板凳坐得十年冷”的精神,堅持嚴謹治學、求真務實的學風,不能為追求轟動效應而故意違反學術常識,人為制造一些問題,誘發毫無價值的爭議,更不能離開已達共識的學術平臺,自說自話,自彈自唱。另一方面,術業有專攻,法學家不可能通曉各種事務,社會上對法學家也不應提出這樣的要求。法學家應當努力追求的是嚴謹的學問,不應當不甚了了、信口開河,經常犯一些常識性的錯誤,這既會對公眾產生誤導,也會降低社會對法學家的信任,有損法學家的榮譽。法學家應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獨立性,應該有自己理性的分析和判斷,決不能迎合一些時髦的“概念”或炒作,不能僅僅跟在實踐后面,做一些對實務問題的總結而沒有任何的分析,更不能以個人的偏見、僵硬的教條、某個領導的好惡,來代替理性的分析和對法治的信仰。 第五,法學家要盡到其對于社會的責任,必須要具有強烈的本土意識和現實精神,樹立正確的學風。法學家應當將自己的研究植根于中國社會的深厚土壤,不能無視本土的法治現實而醉心于從希臘、羅馬出發。雖然治學需要激情,但治學不同于吟詩作畫,任由趣之所至,性之使然;盡管治學需要興趣,甚至很多時候興趣本身就是一個強大的動力,但滿足個人的興趣絕不是作學問的目的。治學更需要嚴謹求實,治學的目標就是探索真善美,尋求真理,是要對現實問題從理論上給予回答和解決。法學家應該常懷報國之心,以服務于國家民族、以發展學術為己任,這樣才能真正具有一種強大的目標。做學問是一個長期堅苦的過程,必須踏踏實實、平心靜氣,不可寄希望于走捷徑,任何投機取巧的行為都不可能做出真正的學問,也喪失了學問本身的意義。 法學家還要克服一些影響法學研究健康發展的意識與傾向。一是要克服狹隘的“飯碗法學”的意識,不能將學問僅僅看作個人謀取生存的飯碗。法學是為人類、為社會服務的學問,它本身是一個完整的體系,法學各個學科之間,甚至法學與其他學科之間的交叉與融合,是法學得以繁榮發展的趨勢與必由之路。二是要克服脫離現實、孤芳自賞的傾向。法學不是書法、字畫、古玩等藝術,不能將法學作為一個藝術品來欣賞把玩,自娛自樂。法學是一門實踐之學,法學家要關注現實,關注實踐,致力于解決現實問題,不能為了滿足個人的一些偏好,而沉浸其中、不能自拔。法學家提供的知識產品不是象牙之塔式的學問,如果法學家撰寫的論著用的只是自己或者圈子里幾個人才能看懂的部落語言,那是沒有多少價值的。 做一個真正的法學家,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是一個堅苦而漫長的過程。他要時刻意識到自己的社會責任并努力踐行,我們說的這種責任既是社會對我們的一種要求,也是我們自己實踐的目標。不是說只有履行了上述所有的責任才能成為法學家,而是說法學家必須樹立正確的方向,一步一步邁向這個目標。 三、法學家應當努力為社會提供有價值的知識產品 既然明確了法學家的社會責任主要是為社會提供有價值的知識產品,為國家的法治建設提供理論支持,那么,無論將法學家的社會責任理解為弘揚法治精神、維護社會正義,抑或定位為傳播法律知識、闡釋法律精神,法學家必須是也只能是通過自己的學術研究成果來實現這些社會責任的。從這一點上說,法學家與其他的勞動者如工人、農民一樣,都只能通過向社會提供自己的勞動產品來實現自己的社會責任,為國家和社會的發展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一個法學家,如果不進行艱苦、深入、理性、客觀的學術研究,不能發表有價值的學術研究成果,而僅僅是提出一些大而空的口號,顯然是沒有任何意義的。俗話說,“一份耕耘,一份收獲。”盡管在許多時候,學術研究成果的質量、數量取決于很多因素,不能要求所有的人都能經常發表學術研究成果,有論著問世,因而收獲的數量不一定與耕耘成正比,但可以肯定的一點是,“沒有耕耘就一定沒有收獲”。正如農民每天都需要耕作一樣,法學家也應當在法學研究的園地中每天辛勤耕耘。即便他不能馬上收獲碩果,可能最終收獲甚微,但只要他一直堅持耕耘,就是在努力履行法學家的社會責任。 耕耘是一種創造性的勞動。一方面,為了創造知識產品,法學家需要廣泛閱讀,但不能完全沉溺于書本。讀書是一件快樂的事情,也是幸福的體驗。法學家首先應當是一名讀者,但絕不等同于普通的讀者,他不能僅僅滿足于汲取前人的知識,獲得心情的愉悅,不能為了讀書而讀書,而應當把通過讀書所獲取的知識運用到自己的研究當中,結合社會現實提出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法。中國有句古語叫“學以致用”,說的正是這個意思。另一方面,前人論著給我們提供了豐富的知識養料,但這只是為我們提供了解決現實問題的思路而已。我們應當要學會如何對其進行運用,如何在前人的基礎上有所發展、有所創新。法學家的勞動應當是創造性的勞動。知識需要發展,文明有待傳承。如果一個學者整天皓首窮經,沉溺于書齋,既不能學以致用,也不能有所創新,那么知識的發展、文明的傳承便無從談起。作為一個法學家,他就沒有盡到其社會責任。 法學家從事創造性活動的最終成果應當體現在他為社會提供的知識產品上。學術活動是獲得知識產品的途徑。什么是法學家的學術活動?按我的理解,這是一種對法學理論的研究和創造,包括了學術研究、創作、交流、討論、參加各種會議、發表觀點和主張等等形式,但其前提必須是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學術思想和學術成果,才能夠進行廣泛深入的交流。如果自己沒有作任何的研究,整天忙碌于各種會議,這并不是真正的學術活動,于人于己也并沒有好處。學術活動的結果應當體現在一定的成果上,集中地表現在學術觀點和各種作品上。也就是說,真正的學術活動不僅僅是為了交流、討論和開會,它需要有一定的成果表現形式。對于一個法學家而言,只有通過自己的法學研究成果,才有可能真正、切實地實現自己的社會責任,才能使自己的思想觀點為他人廣為了解,使法律文化得以傳播、法治文明得以傳承。那些沒有學術成果的會議、交流和討論絕不是法學家學術活動的目的,法學家不能成了張天翼先生筆下的“華威先生”,整天忙于參加各種會議,但不知道自己究竟為了什么、想做什么。 法學家應當努力為社會提供有價值的知識產品,但這種知識產品不同于千古不變的定律,法學知識產品需要根據社會的變化而不斷更新。我們的社會應當成為創新型的社會,法學也要不斷進行理論的創新、努力推進理論的發展,這些都需要法學家的創作活動來完成。法學家要解決社會問題,就必須及時推出自己的成果。有人說,治學之道是“十年磨一劍”,絕不能急功近利。我認為,這句話本身并沒有錯,關鍵看如何理解。倘若將這句話理解為反對急功近利,反對浮躁的學風,那么這句話完全有道理。但是,如果以此為借口,而在十年、數十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內沒有向社會提供任何知識產品,則未必可取。殊不知,現代社會是信息爆炸的社會,也是知識處于加速度更新的社會。今天社會需要解決的問題,十年之后也許已不成其為問題了或者已經轉變成了其他的問題。社會迫切需要我們解決的問題,尤其是法治建設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絕不可能留待十年以后解決。對于任何一個有責任感的學者來說,他都應當時刻關注社會問題,并及時地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從這種意義上看,在對于解決現實問題而進行的研究上,我們再也不能過多地提倡“十年磨一劍”了。我們提倡要注重解決現實問題,并不是提倡急功近利。任何研究都應該盡可能地建立在扎實的理論基礎之上,建立在科學的研究之后。這需要對之進行縝密的思考、認真的求索、詳盡的考證。但是,成熟的作品或者好的作品也許永遠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它只是對某個階段的成果的總結,未必都是成熟的,因為社會在發展,知識在更新。所以,我們無法肯定十年磨出的是否真正是鋒利的寶劍。更何況,智者千慮必有一失,完美的作品也可能有細小的瑕疵。這就需要我們在推出作品之后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并不斷地對之進行完善。如果花費十年時間去不斷地對自己的作品精雕細琢,斟詞酌句,而完全不顧社會現實的變化,那么這樣的作品也未見得更好、更有價值。 法學家為社會提供的知識產品應當是有價值的創新成果,我們的社會呼喚大量的具有獨創性的法學成果。盡管現階段我們的法學已經擺脫了改革開放初期的“法學的幼稚”階段,但總的來說,法學研究的現狀與法學在社會、國家的發展中應有的作用是極不相稱的。這主要表現為我國法學研究成果的數量與質量都有待提高。從質量上來看,這些年來,法學研究具有標志性的成果不多,普遍存在著原創性不足的問題。主編作品多、獨著成果少;匯編性成果多、專著性成果少;翻譯精品少,潛心考證的作品更少。在某些領域,其發展是緩慢的。以羅馬法研究為例,上世紀三十年代陳朝璧先生所著的《羅馬法原理》至今仍然是該領域的代表性作品,未有出其右者。從數量上來看,盡管有關法學方法論、案例研究等方面的著述以及教科書不少,但其數量與我國現有法學研究人員的數量相比,仍然顯得單薄;尤其是對專門領域進行系統、深入研究的專著更為缺乏。以民法總論為例,目前該領域的專著和教材全國加起來不過十來本,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總論著作至少不下五十部。須知民法總論對于民法研究是何等重要。 當然,我們提倡推出創造性的學術成果,不是說每個人都要拿出精品。在這里我們對“精品”要有一個準確的理解,精品實際上是長期積累的產物,一方面,精品必須是個人長期知識積累的產物,不可能想象某人一夜能夠推出一部法學精品,也不能憑一時的靈感就能推出精品。在精品的形成過程中,難免會有一些幼稚之作,難免會有這樣那樣不嚴謹、不成熟的地方,但我們決不能因其不是精品就對其加以否定甚至嗤之以鼻。關鍵看這樣的作品是否具有創造性的思維,是否體現了原創性。另一方面,精品的出現也需要學界的積累。精品的形成過程是學術長期積累的過程,就像涓涓細流匯成大海一樣。只有在大量借鑒參考別人成果的基礎上才能創造出精品。只有在大量的成果積累基礎上,才能夠推陳出新、革故鼎新。在法學研究繁榮發展的今天,很難設想一部精品完全是個人的話語。在法學研究方面,我不贊成簡單的、低水平的重復,而希望能有更多原創性作品問世,但是我也不贊成輕率的將某部作品冠以低水平而簡單地加以否定。一部作品只要有其閃光點、有其思想的火花,給人某些啟示,即使這些火花只是星星之火,也有其存在的價值。原創性不是說一部書從頭至尾都是獨到的觀點,百分之百的內容都是前所未有的。只要在某一問題以及問題的某一方面有新的觀點,在體系編排、研究方法、文獻資料收集等方面有一定的獨到之處,就不能完全否認其具有原創性。 我們提倡推出創造性的學術成果,也提倡尊重他人的學術成果。我們認為,學術爭鳴是必要的,學術批評也是學術得以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但在進行任何學術批評之前,我們首先需要對他人的創作勞動給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寫作是艱苦的勞動,是創造性的勞動,我們的學人應當充分尊重這種勞動,理解創作者的艱辛,對作品中觀點的疏漏等這樣那樣的缺點,有必要進行商榷甚至批評,但這種批評應當是和風細雨的、善意的,不能采取挖苦、諷刺的方式甚至進行人身攻擊。更不能把學術批評演化成相互攻擊甚至借此出名的一種手段。我們要為法學家從事創造性的活動提供一種寬松的氛圍。 我們提倡推出創造性的學術成果,尤其提倡這種辛勤耕耘的精神,沒有這種精神,就不可能真正履行法學家的社會責任。我每每看到國內外不少學者,年逾古稀而仍然筆耕不輟。對此,我表示由衷的敬意。從他們身上我看到了學者的敬業精神和社會責任感。他們是值得人們尊重的真正的學者。我們知道,創作是一件極其耗神費力的事情,需要把別人喝咖啡的時間都運用在創作上,需要犧牲很多個人的樂趣,甚至其家庭親友也會作出相應的犧牲。那些年逾古稀而仍然筆耕不輟的學者,就好像一個年邁的老人,仍然需要下地干活,自食其力,飽受風吹雨淋之苦。我們的學界應當提倡這樣一種不斷創作、不斷進取的精神。如果大家都抱著這樣的精神來創作,那么,繁榮我國的法學事業就不再是一個奢望,而會指日可待。 來源:學習俱樂部 |
|
來自: lawyer9ac8cs7b > 《待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