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士不忘在溝壑:儒家的守官思想樊波成 (華東師范大學古籍研究所副研究員) [摘要]《孟子》“志士不忘在溝壑,勇士不忘喪其元”并非“舍生取義”。句中“忘”字應當讀作“妄”,全句旨在強調重死守節,反對輕生妄死。禮制時代的“義”相當于高度分化且高度固定的職守,舍生取義也因此被限定在“守官而死”的范疇內,因僭越職守而死即為“妄死溝壑”。在早期儒家看來,泄冶、史魚、宗魯等忠信殉主的行為都是僭越禮制的“侵官”與輕生捐命的妄死,他們的忠信初心與悲慘結局對禮制的破壞更加深入。柳宗元、金履祥等人對守官的質疑源于后世對禮制時代倫理秩序的隔膜。守官是維持周禮運轉的重要條件,也是孟子對楊朱“利己”和墨子“利他”兩種極端傾向的制衡。守官思想的消亡使人們普遍諱言利己而高倡利他,從而影響了對“志士不忘在溝壑”的釋讀。 [關鍵詞]孟子;禮制;舍生取義;利己
一《孟子·滕文公下》曰: 陳代曰:“不見諸侯,宜若小然。今一見之,大則以王,小則以霸。且志曰'枉尺而直尋’,宜若可為也。”孟子曰:“昔齊景公田,招虞人以旌,不至,將殺之。志士不忘在溝壑,勇士不忘喪其元,孔子奚取焉?取非其招不往也。” 其中“志士不忘在溝壑,勇士不忘喪其元”一句,趙岐、朱熹、焦循和近代以來注家都以“死無棺槨”解釋“在溝壑”,以“戰斗而死”解釋“喪其元”,又以“念”來解釋“不忘”,認為此句意旨為“志士勇士樂于舍生取義”。不過,若按舊注訓讀一一對應經文,“志士不忘在溝壑”當直譯為“志士不忘死”。然而,《周易·兌卦·彖傳》“說以犯難,民忘其死”,孔穎達疏:“先以說豫勞民,然后使之犯難,則民皆授命,忘其犯難之死。”《荀子·君道篇》“事業忘勞,寇難忘死”,可知“忘死”才是“舍身赴死”,而“不忘死”“不忘在溝壑”“不忘喪其元”恰好與之相反,乃“惜命”“怕死”之意。楊伯峻用“怕”來訓釋“忘”,顯然已經察覺到過去的解釋存在問題。就《孟子》該章的主旨而言,“志士不忘在溝壑,勇士不忘喪其元”上承“不見諸侯”,下啟“非其招不往”,與舍生取義毫不相干。就修辭而言,“在溝壑”即“轉死溝壑”,謂不得其所、不得棺槨之慘死;“喪其元”也是不完其身體、未得善終。它們多用于形容流民之凄慘,不宜用來稱贊或描述“志士”“勇士”。 本文認為,“忘”字宜讀作“妄”。“志士不忘在溝壑,勇士不忘喪其元”是說勇士不妄死非命。“忘”“妄”都從亡得聲,古書并不嚴格區分:上博簡本《周易》“亡忘”(第二十、二十一簡),今本作“無妄”。《郭店楚墓竹簡·尊德義》“教以辯說,則民勢陵長貴以忘”中的“忘”,劉釗讀作“妄”,是說“教給民眾以論辯,民眾就會在氣勢上凌駕于長者貴人之上而狂妄”;《語叢二》“諼生于欲,吁生于諼,忘生于吁”,“忘”字也可能讀為“妄”。《韓非子·解老》“前識者,無緣而忘意度也”,王念孫釋曰:“忘,與妄同。《莊子·胠篋篇》云'妄意室中之藏’是也。王褒《四子講德論》'今子執分寸而罔億度’,'罔億度’即'妄意度’。”《老子》“不知常,忘作”,朱謙之《校釋》讀作“妄”。《莊子·盜趾篇》“故推正不忘耶”,陸德明《釋文》:“忘,或作'妄’。” 《孟子》全書共17個“忘”字,其中有10處可明確釋為“忘記”,如《離婁下》“不泄邇,不忘遠”,《萬章下》“其三人,則予忘之矣”,《告子下》“無忘賓旅”,《盡心上》“好善而忘勢”“忘人之勢”“樂而忘天下”等等;另有7處,似轉讀為“妄”更為妥帖。 如《梁惠王下》:“必有事焉而勿正,心勿忘,勿助長也。”此句句讀多有爭議,焦循曰:“忘,通妄,即《易》'無妄’之'妄’。事,即'通變之謂事’之'事’。正,通止,即'終止則亂’之'止’。通變,則為道為義;勿止,則自強不息;勿妄,則進德修業,此孟子發明《周易》之旨。”“助長”及“揠苗助長”即由“心妄”而產生的貪功冒進。 《離婁上》:“《詩》云:'不愆不忘,率由舊章。’遵先王之法而過者,未之有也。”此類“不A不B”的句式,《詩經》共24見,除兩處表示雙重否定的“不敢不B”外,A與B往往是相對或互訓關系,如“不稼不穡”“不寧不令”“不戢不難”“不識不知”“不坼不副”等,即焦循所謂“'愆’'忘’宜同訓為'過’”。“過失”“過謬”與“忘”義較遠而與“妄”義相近,高亨釋“不愆不忘”亦曰:“忘,也可讀為妄。” 《萬章上》:“父母愛之,喜而不忘;父母惡之,勞而不怨。”楊伯峻將“忘”釋作“懈怠”,似有引申太過之嫌;金良年將“忘”釋作“忘懷”,則有增字解經之憾。父母之喜愛,或助長幼子“狂妄”“氣盛”“不法”之心,此“忘”字或亦讀作“妄”。前揭《滕文公下》及《萬章下》之“志士不忘在溝壑,勇士不忘喪其元”,可簡化為“志士不妄死”。“志士不妄死”在《孟子》中用以說明“不見諸侯”或“不妄見諸侯”(不以禮招則不見),以“勇士不輕死”譬喻“求仕不冒進”。 “不忘在溝壑”或“不忘喪其元”亦見于其他文獻,同樣應該讀作“妄”。如《說苑·立節》云: 齊崔杼弒莊公。邢蒯瞶使晉而反,其仆曰:“崔杼弒莊公,子將奚如?”邢蒯瞶曰:“驅之,將入死而報君。”其仆曰:“君之無道也,四鄰諸侯莫不聞也。以夫子而死之,不亦難乎?”邢蒯瞶曰:“善能言也,然亦晚矣!子早言我,我能諫之,諫不聽,我能去。今既不諫,又不去。吾聞食其祿者死其事。吾既食亂君之祿矣,又安得治君而死之?”遂驅車入死。其仆曰:“人有亂君,人猶死之。我有治長,可毋死乎?”乃結轡自刎于車上。君子聞之曰:“邢蒯瞶可謂守節死義矣。死者人之所難也,仆夫之死也,雖未能合義,然亦有志之意矣。《詩》云:'夙夜匪懈,以事一人。’邢生之謂也。《孟子》曰:'勇士不忘喪其元。’仆夫之謂也。” 邢蒯瞶食君祿而為之殉死,故曰“死義”;“仆夫”不為無道之主殉死,故云“勇士不忘喪其元”。換言之,邢蒯瞶勇于殺身成仁、舍生取義,而仆夫則有惜死之意,是為“勇士不忘喪其元”,由此推知“勇士不忘喪其元”和“舍生取義”判若涇渭。仆夫事有道之主,不從無道之君,套用孟子的話,可以說是“非其君不事”,即“勇士不忘喪其元”。一如齊景公問晏子,臣下是否應該為主君殉死,晏子說:“若言不用,有難而死之,是妄死也。”(《晏子春秋·問上》)晏子不“妄死”的立場和“仆夫”不為無道之君殉死的“勇士不忘喪其元”并無二致。 《韓詩外傳》卷二載: 子路與巫馬期薪于韞丘之下。陳之富人有處師氏者,脂車百乘,觴于韞丘之上。子路與巫馬期曰:“使子無忘子之所知,亦無進子之所能,得此富,終身無復見夫子,子為之乎?”巫馬期喟然仰天而嘆,闟然投鐮于地,曰:“吾嘗聞之夫子:'勇士不忘喪其元,志士仁人不忘在溝壑。’子不知予與?試予與?意者其志與?” 這個故事與“殺生死義”同樣毫不相關:巫馬期安貧守學,不求富貴,是由“勇士守死”引申到“士人守節”。 上古文獻也有不少勸人守節、“不妄死”(即“不妄在溝壑”)的話,《說苑·立節》:“士君子之有勇而果于行者,不以立節行誼而以妄死非名,豈不痛哉!”是說士君子縱有勇猛果敢之性,也應該立節行義,而不是輕生妄死。 二“志士不忘在溝壑,勇士不忘喪其元”按上文解釋,似乎與儒家舍生取義的價值觀不合,這也是注疏家不以“妄”訓“忘”之關鍵。不過,兩周金文中屢見“眉壽”“終命”等辭例,可見重生惡死是周禮的固有要求。在此基礎上,“仁者愛人”的儒家對“輕生”“妄死”十分反感。《禮記·檀弓上》載“死而不吊者三:畏、厭、溺”,孔穎達疏云:“非理橫死,不合吊哭之事。”是孟子所謂“桎梏死者”、妄死于溝壑之類。《論語·泰伯》:“危邦不入,亂邦不居。天下有道則見,無道則隱。”《禮記·儒行》:“愛其死以有待,養其身以有為。”《荀子·榮辱篇》:“輕死而暴,是小人之勇也。義之所在,不傾于權,不顧其利,舉國而與之不為改視,重死持義而不橈,是士君子之勇也。” 由上可見,舍生取義須以“愛生重死”為前提,孔子及其后學并不輕易認可舍生取義,更多時候他們認為勇士們的犧牲都是“妄在溝壑”,不足憑吊。據《左傳·昭公二十年》記載,孔子不同意弟子琴張前去吊唁為“信義”而死的宗魯,他認為君子不事無道之主,不應該從無道之主那里獲利食祿,故而對宗魯的“忠信殉主”行為持否定態度。鮑莊子將“慶克與聲孟子私通”之事訴諸上卿,卻反遭刖刑,孔子表示:“鮑莊子之知不如葵,葵猶能衛其足。”(《左傳·成公十七年》)在今天看來,孔子似有不悼“忠良”之嫌。《禮記·檀弓下》中,餓者在贏得黔敖的欽佩和道歉后依然“不食而死”,顯得“骨氣”十足;但在曾子看來,道歉后接受饋贈是合乎禮儀的,餓者不必輕生妄死,可見曾子對舍生取義也有所保留。春秋戰國時期對舍生取義最為積極的并非儒家而是墨子門徒。不過,墨家“摩頂放踵利天下”的行為在孟子眼里并不可取(《孟子·盡心下》)。荀子也在《臣道》中提出:“事圣君者,有聽從無諫爭;事中君者,有諫爭無諂諛;事暴君者,有補削無撟拂。”是說國君暴虐,為臣可以有所補削但不當違逆而遭受危險,在《不茍篇》和《非十二子篇》中更是批評尸諫衛靈公的史魚“不如盜”。 早期儒家不僅否定一些被視作舍生取義的事件,對那些被世俗視作貪生的士大夫反而給予肯定。《論語·憲問》中,子路認為管仲也應該像召忽那樣殉主,孔子卻謂“如其仁”。《公羊傳·莊公二十四年》載,曹羈諫曹伯,曹伯不聽,“三諫不從,遂去之”,“君子”以為“得君臣之義”,何休注引《論語·先進》孔子曰:“所謂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則止。” 孔子批判舍生取義最為著名,也最具爭議性的是泄冶死諫陳靈公之事: 陳靈公與孔寧、儀行父通于夏姬,皆衷其衵服以戲于朝。泄冶諫曰:“公卿宣淫,民無效焉,且聞不令,君其納之。”公曰:“吾能改矣。”公告二子,二子請殺之,公弗禁,遂殺泄冶。孔子曰:“《詩》云:'民之多辟,無自立辟。’其泄冶之謂乎。”(《左傳·宣公九年》) 此事又見于《國語·周語中》、《新序·雜事一》、《說苑》卷一、《孔子家語》卷五、《列女傳·陳女夏姬》。靈公淫亂,泄冶強諫,結果死于非命,孔子不僅不同情,反而借《詩·大雅·板》“民之多辟,無自立辟”加以批評。孔子曾將直諫而死的比干視為“三仁”之一(《論語·微子》),和比干一樣,泄冶也是直諫而死,何以比干為“殺身成仁”,泄冶為“妄死”?有人認為“泄冶不幸仕于亂朝,直諫捐軀,忠之至也”,孔子批評泄冶的言論或“非圣人之言”,劉文淇曰:“自杜(預)謂經罪賤泄冶,宋儒乃謂此非圣人之言。”《孔子家語》則解釋道: 子貢曰:“陳靈公宣淫于朝,泄冶正諫而殺之,是與比干諫而死同,可謂仁乎?”子曰:“比干于紂,親則諸父,官則少師,忠報之心在于宗廟而已,固必以死爭之,冀身死之后,紂將悔寤其本志,情在于仁者也;泄冶之于靈公,位在大夫,無骨肉之親,懷寵不去,仕于亂朝,以區區之一身,欲正一國之淫昏,死而無益,可謂捐矣。《詩》云:“民之多辟,無自立辟。”其泄冶之謂乎? 比干是“舍生取義”,泄冶是“妄死溝壑”,其原因在于兩人等級、地位、職守的差異。《孟子·萬章下》:“有貴戚之卿,有異姓之卿……貴戚之卿,君有大過則諫,反復之而不聽,則易位。異姓之卿,君有過則諫,反復之而不聽,則去。”此話堪為對泄冶和比干的注腳:比干是貴戚之卿,他的忠誠死諫與其身份相當,是為舍生取義;泄冶是異姓大夫,他的忠誠超越了自己的職責范圍,是為妄死輕生。 《孟子·萬章下》對“貴戚之卿”“異姓之卿”的職責規定揭示了先秦儒家的重要觀念:禮制的等級不僅決定了政治秩序,也規定了個人的社會行為準則。《左傳·僖公二十八年》曰:“禮以行義。”《禮記·禮運》曰:“何謂人義?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十者謂之人義。……圣人之所以治人七情、修十義、講信修睦、尚辭讓、去爭奪,舍禮何以治之?”張東蓀說:“禮總是偏于節制一方面。就是把人的行為使其入乎一定的軌道,凡在軌道中的行為都是得宜的,故曰'義者宜也’。”“總之,因為有了禮,方能把人拘束住了使其在固定的軌范內施行其所應為者,這便是義。……君子之所以得成乃在于一舉一動必合乎禮……孔子說'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就是把一舉一動全納諸禮中。”陳來也稱:“'禮’由禮樂文明的體系愈來愈被理解為、強調為政治的合理性秩序,強調為倫理的原則和規范。”在早期儒家看來,社會個體的身份與等級源于禮制的規定,所行的“義”因身份與等級而有所不同。就勸諫規過而言,身份等級不同,堅持程度就有相應的差異,這種差異屬于禮制規定,不能有爽差。“舍生”在禮制中同樣有著嚴格的規定:若殉于禮制規定的職守,就是“合義”“正命”;若不合乎其身份等級,就是“妄死”“非正命”。故《禮記·曲禮》云:“國君死社稷,大夫死眾,士死制。”《公羊傳·襄公六年》言:“國滅,君死之,正也。”泄冶的舍生勸諫顯然與當時的禮制精神背道而馳。 禮是當時社會的共同意愿,若不遵從禮制所規定的職責,就是不守禮制,變更法度,違背整個社會的共同意愿。孔子或借用《詩·大雅·板》“民之多辟,無自立辟”來批評此類事件。《大雅·板》之主旨,李固據《魯詩序》認為:“先圣法度,所宜堅守……《詩》云:'上帝板板,下民卒癉。’刺周王變祖法度,故使下民將盡病也”。其中“無然憲憲”“無然泄泄”兩句,《爾雅·釋訓》釋云:“'憲憲’'泄泄’,制法則也。”此詩旨在說明百姓自有先王制定的禮儀作為準則,即便是貴為天子也不能更改禮制法度。泄冶等人的初衷源于對君王的忠信,他們的結局也令人唏噓,也正因為如此,他們對禮制的僭越和破壞也更隱蔽、更惹人同情。這些舉動不啻于圍繞“忠信之道”另立新法,故荀子斥之“欺惑愚眾”“不如盜”。可以說,舍生是否取義,取決于其行為是否符合禮的規定,而儒家所認可的舍生取義,大約只能等同于今天的“殉職”。 三《孟子·滕文公下》在“志士不忘在溝壑,勇士不忘喪其元”之前曾引述春秋晚期齊景公和虞人的故事,此事又見于《左傳·昭公二十年》: 十二月,齊侯田于沛,招虞人以弓,不進。公使執之,辭曰:“昔我先君之田也,旃以招大夫,弓以招士,皮冠以招虞人,臣不見皮冠,故不敢進。”乃舍之。仲尼曰:“守道不如守官,君子韙之。” “昔我先君之田也……皮冠以招虞人”云云是虞人表明自己忠于禮制。雖然“君招當往”,但君主若是在不守禮制的前提下召喚臣下,臣下便不能輕易前去拜見君主。這被孔子視作守官,其意旨與《孟子》的“志士不妄在溝壑”相同,都是說禮制儀軌勝過忠信之道。 《左傳·襄公九年》:“舉不失選,官不易方。其卿讓于善,其大夫不失守,其士競于教,其庶人力于農穡。商工皂隸,不知遷業。”在周禮決定的社會秩序中,卿士大夫的職守是固定的,是為“官守”。許倬云指出:“嚴整的封建等級化及其禮儀,在西周中葉以后已漸漸成形。規整的禮儀也代表統治階級內部秩序的固定,使成員間的權利與義務有明白可知的規律可以遵循,減少了內部的競爭與沖突,增加了統治階級本身的穩定性。相對的,統治階級也為了安定而犧牲其靈活適應能力。”與后來帝制時代的君主擁有“獨制天下無所制”的合法性不同,禮制時代的天子和諸侯都要受到禮的制約,不能以其至尊地位凌駕于周禮體制,這使得“守官之禮”大于“從君之道”。 到了帝制時代,學者已經難以理解過去的守官制度及其背后的禮制權威,故對“守官不如守道”一語深有所疑。如柳宗元《守道論》曰:“是非圣人之言,傳之者誤也。官也者,道之器也,離之,非也。未有守官而失道,守道而失官之事者也。”金履祥也說:“守官即所以守道,今曰'守道不如守官’,則是道外有官,而官不必道也。此豈夫子之言?”唐宋時代,“職守”不再出于禮制而是出于“君命”,“職守”也就與“君命”儼然一體,“守道”與“守官”也因此沒有本質差異,他們自然無法認可“守道不如守官”這樣有違君主專制思想的古訓。 與守官相對的就是“侵官”或“失官”:鄢陵之戰中晉厲公的戰車陷在泥沼里,欒書為解晉侯之難而希望用自己的戰車搭載晉侯,欒針指責其父有“侵官”“失官”之罪(《左傳·成公十六年》)。守官是維持周禮體制正常運轉的重要前提。《國語·晉語八》《說苑·復恩》載欒懷子為范宣子所逐,晉國下令欒氏的家臣“無從欒氏而從君”,辛俞一心跟從欒氏,按令當死,辛俞表示他的家族數代皆為欒氏家臣,他的職守是忠于欒氏而不是忠于晉國國君,晉君聽之反賞以重金加以許可。反之,魯國南蒯作為季氏家臣想要驅逐季氏,韓皙斥南蒯曰:“家臣而欲張公室,罪莫大焉。”周代家臣的“官守”僅限于卿大夫之“家”而非天子諸侯之“國”,故《左傳·昭公二十五年》云:“我家臣也,不敢知國。”孫曜認為:“家臣及其私屬心目中,只知有家主而不知有國君,而與秦以后之集權政體舉全中國之人心統于一尊者既異其勢。”家臣“知家不知國”的道德倫理塑造了周禮“臣之臣非臣,君之君非君”的政治體制,固化了君臣之間的力量均勢和相互尊重。當然,這些在春秋時代受到褒揚的言行在后來的帝制時代必然飽受批評,趙翼即視之為“黨援門戶、背公向私”“徇其主而忘公家”。童書業評價《左傳》泄冶死諫之事時也指出:“此皆春秋時人之倫理觀念與后世大有不同者……此類思想皆屬早期儒家之思想,孟子以后即基本不可見。” 隨著社會制度的劇變,道德倫理的標準也有相應的調整。《史記·商君列傳》及《范雎列傳》將“勇于公戰,怯于私斗”視作秦民的美德,而與此前“父之讎弗與共戴天,兄弟之讎不反兵”(《禮記·曲禮上》)、“守道不如守官”等古典舊禮背反。秦漢以后,職守、禮制、君命與社會集團意志得到了高度的統一,社會個體的職責也不再像禮制時代那樣高度分化和高度固定。“正”與“義”不再受禮制的統轄或約束,它們的內容得到了極大的擴張。舍生取義的內涵也因此不再被限定為“殉職”,大凡“小我犧牲”的忠信勇敢都可被視作舍生取義。 《論語·衛靈公》曰:“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身以成仁。”先秦儒家既有舍生取義的覺悟,也有“守道不如守官”的堅持。源于禮制的守官思想是對“貪生怕死”和“摩頂放踵利天下”兩種極端的制衡;就孟子的時代而言,可理解為針對楊朱式“利己”和墨子式“利他”的制衡。秦漢以后,隨著周禮禮制的崩塌,守官思想驟然消亡。沒有了守官思想的制衡,對極端利他的否定便意味著傾向于極端利己,《孟子·盡心下》亦謂“逃墨必歸于楊”。為避免倡導“全民利己”而損及自身利益或社會公益,對普通人來說,不論其內心如何,其外在表現必然是諱言利己而高倡利他。就《孟子》文本的詮釋而言,沒有守官思想作為依托,直接將“志士不忘在溝壑”理解為“愛生不妄死”,就難免陷孟子于貪生怕死的疑竇之中,這不僅與《孟子》本經舍生取義的主張相矛盾,也不符合人們對儒家道德或儒門先哲的期待。此外,帝制時代的統治者也樂于鼓動世人效死盡忠,放寬了舍生取義的限度。或許正是由于這些“前理解”的強勢作用,縱使語言訓釋與語境修辭捍格不通,傳統注家依然堅持將“志士不忘在溝壑”解釋為舍生取義。 注:本文原刊 注:本文原刊《浙江大學學報》2021年第1期,刪除了注釋和引文,此據作者word版,引用請以該刊為準。感謝樊波成老師授權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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