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萬元的以下工程項目,競爭性談判時可以采用綜合評分法嗎? 答:不可以。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比照的是最低評標價法,不允許采用綜合評分法。 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12月4日財政部公布《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七十三條規定,競爭性談判評定成交方法分為最低評審價法和綜合評分法。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方案和價格應當作為主要評審因素。談判文件可以規定對方案部分和價格部分采取分段評審。這可能是未來《政府采購法》修訂的方向。 400萬元以下的建筑工程項目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實施政府采購,最佳的采購方式是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一是滿足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規定的條件;二是采用的是綜合評分法。 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由于公告時間太短,潛在的供應商編制投標文件時間不夠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從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潛在供應商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剛好夠用。建議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五條 談判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并編寫評審報告。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三條 經磋商確定最終采購需求和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后,由磋商小組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 文章來源:網絡整理 侵權請聯系刪除 本平臺對轉載、分享的內容、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僅供讀者參考,本公眾平臺將不承擔任何責任。若涉及版權問題,請聯系本平臺對文章進行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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