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在企業經營中時常發生,離職的原因有很多,無論是哪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只要是非因“員工自行提出或員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導致解除勞動合同外,企業都應向員工支付“離職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與員工達成一致最終以員工自愿提出離職,企業也應向員工支付“離職補償”。 何為“離職補償” 離職補償又稱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由于導致義務產生的事項是終止雇傭而不是為獲得職工的服務,《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辭退福利用“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明細科目核算。 離職補償的計算方法 離職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上年月平均工資 《勞動法》第24條或第26條第2款解除勞動合同,即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兩種情況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有12個月的上限。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工作年限沒有上限限制。 離職補償交個稅嗎 限額內免征,超過限額按照“綜合所得”稅目繳納個稅 政策依據: 財稅【2018】16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第五條第一款“五、關于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政策,(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離職補償計入社保基數嗎 離職補償不計入社保基數 政策依據: 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規定第四條、關于不列入繳費基數的項目: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下列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在計算繳費基數時應予剔除:(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次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因此離職補償金不計入企業工資總額,繳納企業部分社保費用。 通過以上對“離職補償”個稅、社保政策的解讀,你是不是覺得“離職補償”可以作為個稅籌劃的工具呢?后期我們會就開設“個稅、社保”籌劃工具的專題課,敬請期待哦! 作者:麗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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