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無論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還是依據民事監督規則的規定,當事人在申請再審或者抗訴時,事實認定錯誤,都是很常見的一個理由。但是,實際上大家都知道,僅僅以事實認定錯誤申請再審或者抗訴,實際都難以有好的結果,難道是事實認定錯誤,不能作為申訴的理由么? 當然不是的,所謂事實認定錯誤,法律中的表述一般為“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這樣的表述,與很多人再審申請書或者抗訴申請書中寫的“事實認定錯誤”,還是有差別的。很多人就是不理解這其中的差別,盲目草率申訴,抓不住重點,最終導致白白浪費了申訴的機會。 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法院在審理認定事實時,主要依據的是雙方提交的證據以及陳述意見,但是這些繁雜的證據,以及看待證據的不同角度,都會讓法官和當事人得出許多不同的事實認定結果。原本事實是什么樣的,已經不能完全復原,從雙方提交的證據中,又會得出許多事實,因此存在事實認定錯誤,是很常見的。法律其實沒有要求法院查明所有的事實,而只是要求查明基本事實。 所謂基本事實,應是圍繞雙方爭議,能夠引起當事人權利義務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在案件審理中,不可能查明全部事實,也只有基本事實認定錯誤時,才符合再審或者抗訴的條件。但是很多當事人申訴時,認為法院只要事實認定錯誤,就應該改判,不改判,就覺得自己冤枉,這樣的申訴,根本不會有好的結果。民事申訴的角度是多種多樣的,絕不能只抓住一點事實認定錯誤,想要去翻案,這是很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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