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的含義(性質和職責)《物業管理條例》將業主委員會明確定位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由全體主通過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業主大會負責,具體負責執行主大會交辦的各項物業管理事項。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業主的監督。業主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2)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3)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4)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5)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6)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7)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8)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9)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指導規則》同時要求,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印章管理規定,并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使用業主大會印章,應當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應當根據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決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為保障業主知情權和監督權的實現,《指導規則》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和資料: ①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②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③物業服務合同; 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⑤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⑥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車位的處分情況; ⑦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⑧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物業管理基礎與實操-zangweit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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