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編:陶凱元、楊萬明、王淑梅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理解與適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一、關于送達方式的選擇次序問題 如果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方式,則可以采用電子方式進行送達,如果未取得當事人同意,則應當嚴格按照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的優先性選擇次序送達訴訟文書。1991年《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六種送達方式,此六種送達方式的順序安排隱含立法者對送達方式優先性選擇的傾向性意見。送達應以直接送達為最主要、最一般的形式,直接送達時當事人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字,送達人員可以通過見證人證明或視聽資料證明的形式,使直接送達轉化為留置送達。一般情況下,只有在直接送達與留置送達均無法實現時,才可以使用郵寄送達。公告送達因其時間長,當事人很少真正注意到公告內容,嚴重影響送達效率等原因,應嚴格限制其使用。但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郵寄送達逐漸成為首先采用的送達方式。很多法院只有在郵寄送達無法完成的情況下,才會采用直接送達或留置送達的方式。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確立了“法院專遞”的送達方式。這種方式可視為人民法院委托郵寄送達訴訟文書,與人民法院送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目前各級法院已經普遍采用“法院專遞”和人民法院送達平臺方式進行送達。 ![]()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解決民事訴訟“送達難”若干問題的意見(川高法〔2017]283號) 1.【確保送達程序的正當性】人民法院送達民事訴訟文書應當堅持程序正當性,并注重提高效率,依法有效平衡當事人程序權利保障與遏制程序權利濫用之間的關系。要確保當事人充分了解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的基本內容、運行程序以及相應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依法履行訴訟義務。 2.【確保送達效果的充分性】人民法院送達民事訴訟文書,應當以保護當事人的訴訟庭審知悉權和參與權為基礎,以當事人確認作為認定送達地址和受送達人的首要方式,以推定送達地址作為認定送達地址和受送達人的補充方式,以依職權調查作為查明送達地址的重要手段。 3.【確保送達方式的合理性】人民法院送達民事訴訟文書,原則上以電子送達、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為首要方式,以留置送達、委托送達、轉交送達為補充方式,以公告送達為最后手段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利于受送達入實際收取訴訟文書、知悉訴訟情況,有利于提高送達效率的原則,結合當事人的程序處分權,確定合理的送達方式。 4.【積極推動送達方式創新】人民法院應當高度重視科學技術對改進送達工作的推動作用,大力推進送達工作的信息化建設,依托四川法院網上訴訟服務中心電子送達平臺,不斷完善送達事務管理系統、人民法院郵件管理系統和電子送達平臺,提高送達事務的流轉、管理便捷程度,通過信息技術平臺擴大受送達人送達地址、通訊信息及受送達人下落不明證明材料等信息的共享全面推進和完善送達地址確認制度。 23.【公告送達適用條件·排除適用】公告送達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九十ニ條規定的條件,即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按照本意見可以確定送達地址的,一般不適用公告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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