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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讀懂:兩高“洗錢”司法解釋對幣圈OTC的影響?

     Hypercpe 2024-08-21 發布于北京

    劉磊律師團隊

    聯系我們:15000397177

    導 讀

    這幾天,幣圈人士的朋友圈是不是都被一個司法解釋刷屏了?這個司法解釋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最近,《解釋》正式施行,引起了各界的廣泛關注。尤其是里面關于虛擬幣的規定,牽動著許多OTC商家的心。有不少OTC商家來問劉律師:這個《解釋》的出臺,會對我以后做虛擬幣業務有啥影響嗎?以后到底還能不能搞OTC了?今天,劉律師就以問答的形式,匯總大家最關心的一些問題,來和大家聊聊:這個《解釋》出臺之后,會對“幣圈OTC”產生什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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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洗錢罪新司法解釋出臺,提到“虛擬資產”,是不是意味著:炒幣就是洗錢?(“人民幣跟虛擬幣的買賣交易,就是洗錢犯罪嗎”)?

    答:這肯定不是的!屬于錯誤的解讀,帶節奏!《解釋》里面提到虛擬幣的原文是第五條第六款:“為掩飾、隱瞞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六)通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為掩飾、隱瞞實施洗錢罪中規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很多人因為這個規定,產生了一些誤解:新《解釋》的出臺,是不是意味著以后“炒幣構成洗錢犯罪”了?答案是:不是!新《解釋》提到的“虛擬資產”交易,指的是:你如果拿贓款,去購買“虛擬資產”,無論是虛擬幣、游戲幣,都屬于洗錢模式的其中一種。我舉個很簡單的例子:即使你拿房子和車子的交易,來完成洗錢,也是構成洗錢罪的。總不能說,房子和車子可以成為洗錢的工具,那以后所有的買房,買車的行為就都是洗錢犯罪的吧?當然,很多人誤解這個問題,也能被理解。畢竟,利用虛擬幣來完成洗錢的情況太多了。所以,劉律在這里回應幣圈OTC最關心的問題:如果你沒收到贓款,甚至收到贓款了、但主觀上是不明知的。那么,就不可能和洗錢罪沾邊,而且,和掩隱罪,幫信罪也是不沾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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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之前OTC幣商收進來贓款,基本判的都是掩飾隱瞞犯罪,很少聽說有判洗錢罪的。這次大家關注的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到底什么關系?有什么區別?

    答:大家都知道:贓款拿去買幣,就是洗錢,就是銷贓,這是老百姓理解的概念,本質是一碼事。但是,為什么有的判洗錢罪;有的判掩飾隱瞞犯罪呢?洗錢罪跟掩飾隱瞞犯罪到底有什么區別呢?

    其實,這兩個罪名在法律上叫做“法條競合關系”,洗錢罪屬于從掩隱罪中單獨拎出來,拎出來的目的是根據贓款來源進行重判,而其他犯罪資金來源的,還是輕一點的掩飾隱瞞罪來打擊。大家應該知道,掩隱罪,最高可以判到7年;但是,洗錢罪最高是可以判到10年的。所以,有人好奇,哪些犯罪來的錢,要單獨用洗錢罪判這么重呢?

    洗錢罪,必須要求錢的來源有這七類:毒品資金、黑社會犯罪資金、恐怖活動犯罪資金、走私資金、貪污賄賂資金、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資金、金融詐騙犯罪資金。大家對前五種犯罪類型肯定很熟悉了,但是,什么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詐騙犯罪”呢?它們不是指某一個罪名,而是指一種犯罪類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包含了30個罪名,其中就包含了大家比較熟悉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同樣,洗錢罪上游提到的“金融詐騙犯罪”也是一個犯罪類別,具體包含: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信用證、信用卡詐騙、有價證券、保險詐騙這幾類。

    經過這樣系統的梳理以后,有沒有人發現重點?就是:這里面和幣圈關系最大的,是三類犯罪資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貪污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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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洗錢罪的上游7類資金中,OTC幣商最有可能碰到的資金是哪一類?

    答: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場外交易居多)、貪污賄賂罪的資金。

    所以,往后,OTC商家們可一定要注意了!如果有人用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違法資金來OTC商家這里買幣的,尤其是在場外交易的模式里面,碰到這種情況,很可能會被認定為洗錢罪,最高刑期是十年有期徒刑,比掩隱罪還要多三年!這也就意味著,誰拿著資金盤的資金來找你買幣,你很有可能觸犯洗錢罪。因為資金盤的資金,往往是通過集資詐騙、傳銷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來的。OTC商家,尤其是場外的OTC商家,要格外警惕資金盤的資金來源,在交易時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

    據我了解,OTC商家被定洗錢罪的情況是比較少的。目前比較少的原因在于:1.洗錢罪所要求的七類上游犯罪,能夠和OTC商家打交道的只有剛剛所提到的三大類;2.牽扯這三類案件的人士對于虛擬貨幣的認知比較少。不過,在新《解釋》頒布后,未來司法實踐中對于洗錢罪的打擊力度會加大,那么案件也會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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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有人問:洗錢罪中提到的“金融詐騙犯罪”,是否包括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答:這個可以放心,新《解釋》里面提到的“金融詐騙犯罪”,是不包括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如果是純粹的電詐資金,而不是那種資金盤構成集資詐騙的犯罪資金,OTC幣商收進來這類資金,都不能定更重的洗錢罪,要定也只能定掩飾隱瞞犯罪。不僅僅是OTC商家收進來電詐資金不能定洗錢罪,包括其他幾種OTC商家最容易收進來問題資金的“賭資、色播資金,傳銷資金”,也都不能定洗錢犯罪。所以,不會隨著新《解釋》的出臺,就去定洗錢罪而不定掩隱罪當然,能不能定掩隱罪,還是必須要按法律構成要件去看是否符合。

    05

    這次的洗錢犯罪新司法解釋第五條列舉的七種情況,是不是非常吻合當下的實操當中洗錢犯罪的模式?給實務辦案單位劃重點了?

    答:我的感覺是,一線辦案經驗對犯罪模式的總結,已經很好傳導到了北京的立法層面。

    我們來看看新解釋的第五條:為掩飾、隱瞞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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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拍賣、購買金融產品等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四)通過買賣彩票、獎券、儲值卡、黃金等貴金屬等方式,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過賭博方式,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六)通過“虛擬資產”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七)以其他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這里面提到的一些洗錢的犯罪行為模式,都是近年來高頻出現的。這次《解釋》的出臺,也是從司法解釋的層面上,把這些模式做一個明確界定,從而更好地給一線辦案人員提供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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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認定洗錢罪,是不是上游犯罪分子必須得“落網”?

    答:并不是!

    根據新《解釋》的第七條:認定洗錢罪應當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有下列情形的,不影響洗錢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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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的;

    (二)有證據證明上游犯罪確實存在,因行為人逃匿未到案的;

    (三)有證據證明上游犯罪確實存在,因行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證據證明上游犯罪確實存在,但同時構成其他犯罪而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的。

    但,這個條文執行的難點在于:什么是“有證據證明上游犯罪確實存在”?這成為司法實務當中的一個備受關注,甚至是爭議的焦點,這直接關乎案件的性質和走向!

    因為,劉律師經常聽說:有一些假的受害人,用虛假陳述和證據誤導公安立案,甚至伙同公安,說自己買虛擬幣被騙了,然后去追究OTC商家責任的情況。大家想想:如果前面這個報案的犯罪事實都是假的,那么,OTC商家都不用進入討論“洗錢罪還是掩飾隱瞞犯罪”這個層面,直接就屬于無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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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怎么去推定洗錢罪中對上游犯罪資金,屬于“明知和應知”知情的問題?

    答:以前,統一都把洗錢罪里的主觀因素稱作“明知”,只是法理上和學術界將“明知”論證為包括“應當知情”的情況。現在,新《解釋》直接也用“應知”了,而且,還幫你分析了,實務當中,哪些模式屬于應當知情:

    新《解釋》認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應當根據行為人所接觸、接收的信息,經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移、轉換方式,交易行為、資金賬戶等異常情況,結合行為人職業經歷、與上游犯罪人員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供述和辯解,同案人指證和證人證言等情況綜合審查判斷。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最高法、最高檢的負責人在答問會上(點擊查看原文:依法懲治洗錢犯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兩高”相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問題三便提到:我們注意到,新司法解釋將“他洗錢”犯罪主觀要件的認定內容界定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請問實踐中應當如何把握?

    在實踐中,需要重點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認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要以客觀事實為依據,辦案時應當調查核實行為人所接觸、接收的信息,經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移、轉換方式,交易行為、資金賬戶等異常情況,作為推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基礎事實依據。二是應當從多角度審查認定是否屬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全面審查行為人供述和辯解、同案人指認和證人證言等證據,并且結合行為人職業經歷、與上游犯罪人員之間的關系等因素,形成關于認定其主觀認知的內心確信。三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指對上游犯罪事實的概括認知,而非對具體犯罪事實或罪名的判斷,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認作該條規定的上游犯罪范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響“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認定。四是準確理解司法解釋的“反證排除”規定,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不知道系七類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則應當否定先前的推定意見,依法認定不構成洗錢罪。

    這里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賭博平臺需要很多虛擬幣來洗錢,就讓賭客打錢給OTC商家,OTC商家再把虛擬幣轉給賭博平臺。作為OTC商家,賭客給你打了資金,這在行政法層面上屬于違法資金,如果你對資金屬性的認識還僅處于不知道是違法資金還是犯罪資金的話,那么這種情況下就會被認定為幫信罪,而非掩隱罪,因為掩隱罪要求行為人確切知曉上游犯罪是違法犯罪資金。但是,這種情況需要剝離出來:如果能論證清楚OTC資金里面是賭資的話,就不能定掩隱罪了。

    劉律師舉一個OTC商家能夠盡到頂級注意義務的例子:OTC商家只在一個平臺掛買賣單做OTC商家,并且只在買單里面挑選注冊時間比較長的賣家,并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問該賣家的幣從哪來的?為什么要出金?以及拿人民幣做什么?OTC商家收到幣之后,就準備把幣賣出。一般情況下,買幣的人有三類用途:洗錢、換匯、投資。OTC商家會通過各種方式盡最大可能剔除前兩類,包括要求買家出示銀行流水、身份信息(視頻錄頻)、打款信息和kyc信息是否一致、買幣之后有沒有幣幣交易的訂單信息表明買幣是用于投資等。這樣一來,這個OTC商家已經屬于在客觀上盡到了充分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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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判斷洗錢罪的主觀明知問題,那掩隱隱瞞犯罪也能這么套用嗎?

    答:我們之前提到:洗錢罪其實就是從掩飾隱瞞犯罪中挑選出一些犯罪性質更惡劣的部分,來進行重點打擊。所以,在推定一個人是不是屬于“主觀明知”這件事上,最新的洗錢罪司法解釋完全可以用在掩飾隱瞞犯罪上。這也是回應主題:洗錢新司法解釋,影響OTC商家的核心要點!

    簡單來說: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雖然有相似的地方,但法律對洗錢罪的處理更為嚴厲,這也反映了司法機關對這些犯罪行為的零容忍態度。新的司法解釋不僅明確了洗錢罪“明知”這一點,還在教實務人員怎么在實際操作中應用這些標準。這意味著,在掩飾隱瞞犯罪的案件中,一線實務人員也可能會借鑒這些推定方法來推定OTC商家是否存在“主觀明知”。

    對于OTC商家和幣圈的朋友們來說,這個變化特別重要!新《解釋》不僅表明國家在打擊洗錢犯罪上更加堅定,也意味著掩飾隱瞞犯罪的風險在增加。今后在做OTC交易時,商家就要更加小心,避免出現任何可能被推定成“明知”的行為。比如說:你之前被凍過卡還在一直交易,算不算主觀明知了?按照新《解釋》,這完全可以屬于推定“明知”的異常情況,那么,如果在掩隱罪里面也這么套用了,對OTC商家在“主觀明知”上就有入罪依據了。所以說,這無疑對OTC商家提出了更高的出金審核義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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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掩隱可以套洗錢罪“明知”的推定,那么OTC商家哪些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

    答: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必須要求“明知或者應知”上游資金是犯罪所得(不能是違法所得,比如用戶充值進網賭平臺的賭資就不行);但是,有一點要注意:雖然要求你,必須明知或者應知,認識到是犯罪資金,可是對于犯罪資金的具體性質,不做區分;不會因為你本來以為是詐資,但最終是貪污賄賂的資金,就不能定罪。但是,這種情況應該定掩隱,而不是洗錢。

    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認作該條規定的上游犯罪范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響“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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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樣是:OTC商家賣幣收到贓款,為什么有的判的是幫信、有的判的是掩隱,還有判詐騙罪,開設賭場幫助犯的?

    答:OTC商家出金收到贓款,從輕往重依次可以定幫信罪、掩隱罪和上游犯罪的幫助犯。三種犯罪的刑罰區別:(1)幫信罪的刑罰,在三年以內;(2)掩隱罪超過10萬的金額的,定三到七年,且量刑依據是賣幣金額流水而不是利潤;(3)上游犯罪的共犯的刑罰,比如詐騙罪的共犯、開設賭場罪的共犯,那就更重了。那么為什么同樣一個出金行為可以定三類罪名?客觀上都是收到贓款了,主要就看主觀明知的判斷

    同樣是在客觀上收到贓款,怎么去認定你的主觀明知呢?這會涉及到剛剛提到的三個不同的罪名,當然也會存在無罪的情形,并不是說OTC商家全就是有罪的。

    第一,如果你作為OTC商家,你在賣幣出金的環節里面,盡到了與你認知能力相匹配、最嚴苛的注意義務,那么是無罪。即使收到贓款,你也是善意取得。我們團隊處理過很多類似案件。

    第二,如果你可能意識到上游犯罪,甚至只是意識到上游資金可能有些異常,比如說銀行流水呈現“快進快出”這種情況、或者銀行開卡的時間沒那么長,你意識到資金有問題,但你并不清楚這個資金的性質是違法資金還是犯罪資金的時候。違法資金與犯罪資金的區別就在于,前者是在行政法層面,后者是在刑法層面。舉個例子,一個賭博平臺有很多賭資要充值到平臺里面,賭博平臺這邊就需要去買幣,然后直接把你的收款賬戶提供給那些賭客,之后賭客給你打的資金,這就不屬于犯罪資金,這屬于違法資金。如果說你對資金的屬性的認識是搞不清楚是違法資金還是犯罪資金的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的是幫信罪。這是因為掩隱罪犯罪的前提是要求你對上游犯罪資金屬于犯罪資金要確切知曉

    第三,怎樣認定幫助犯呢?把OTC商家定為幫助犯這類案件確實有,但是這種情況還是比較少見的。因為這里面要求法律上能認定“共同的意思聯絡”。這意味著首先你知道上游是干啥的,比如你知道上游是做網賭的,這里不管你是否知道這個資金是違法還是犯罪資金、也不管上游犯罪是否完成,只需要你清楚地知道上游是干什么類別的犯罪的。這個老板為什么把資金交給你處置?司法機關還會從交給你處置的資金量和頻次,推測你對于上游犯罪的明知,這種情況下甚至不需要你和上游的老板之間一定有合謀。舉一個異常交易方式的例子:OTC商家在telegram上專門與一個詐騙團伙進行交易,或者是在telegram上專門幫一個網賭平臺做資金出入金,時間長了、次數多了,司法機關就會推定認為你對于這個客戶到底是干啥的有非常清楚的了解。那么這種情況下就可以按照開設賭場罪、詐騙罪的共犯幫助犯去給OTC商家定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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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掩隱罪和洗錢罪在量刑環節有什么區別?

    答:我們來看看掩隱罪和洗錢罪在量刑上的區別:掩隱罪:情節嚴重的3—7年有期徒刑;洗錢情節嚴重:5—10年有期徒刑。掩飾隱瞞十萬金額以上,就屬于情節嚴重,三年以上;但是,根據關于洗錢罪的新司法解釋,洗錢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算“情節嚴重”,才會判到5年以上。也就是說:必須滿足“500萬”搭配以下四種情形之一,才會被判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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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多次實施洗錢行為的;

    (二)拒不配合財物追繳,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繳的;

    (三)造成損失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這樣看,感覺掩隱罪規定10萬就屬于“情節嚴重”,要判到3年以上就很不合理了。而且,這個金額指代的是流水,而不是利潤!基本幣圈OTC出金只要碰到贓款了,都是大于這個金額的。

    在某種程度上,這里面其實也體現了立法的滯后性。因為,理論上洗錢罪是應該比掩飾隱瞞要判得更重的,但是現在如果有人遇上了掩飾隱瞞“10-500萬”這個區間的金額,同樣洗錢銷贓的情況,按照掩隱罪和洗錢罪不同的解釋,可能導致洗錢罪判得比掩飾隱瞞犯罪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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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錢莊,以及OTC商家給七大類資金換匯,或者賣幣收這七大類資金,構成非法買賣外匯,還是構成洗錢罪?

    答:地下錢莊,以及OTC商家要注意了,給這七大類資金換匯,或者賣幣收這七大類資金,不僅構成非法買賣外匯,還構成洗錢罪;按照想象競合擇一重處理!如果給這七類之外的贓款,換匯,或者賣U明知他是用來換匯的。那就按照掩飾隱瞞和非法經營,擇一重罪處理。

    在新《解釋》出臺之前,很多扯上利用虛擬幣洗錢的案子,往往最后會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來給OTC商家或者地下錢莊定罪。之所以這樣定,一是因為很多辦案人員會參考兩高《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覺得定“非法經營罪”比較“穩”,不容易出錯;二是因為之前沒有哪個司法解釋明確地去界定“用虛擬幣洗錢”究竟屬于什么犯罪。現在,新《解釋》出臺之后,那些搞地下錢莊,以及搞OTC的,就都要注意了:給“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 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收益”這七大類資金換匯,或者賣幣收這七大類資金的,不僅構成非法經營罪,還構成洗錢罪;要按照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處理!

    要知道,虛擬幣一旦扯上非法換匯,流水一般都是很大的,之前,按照非法換匯的司法解釋,非法經營數額到500萬是判“非法經營罪”的起刑點,到2500萬算“情節特別嚴重”,有判五年以上刑罰的后果。現在有了這個新《解釋》,只要洗錢數額在500萬元以上,且具有四種情形(多次實施洗錢行為的;拒不配合財物追繳,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繳的;造成損失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之一的,就屬于洗錢罪規定的“情節嚴重”,要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了!這可比非法經營罪判五年以上要容易多了,畢竟,很少聽說過哪個地下錢莊或者OTC商家只做一次交易的,而且他們的流水超過500萬也是很普遍的情形。所以基本是滿足“500萬以上”且“多次實施洗錢行為”的了!這個時候,有了這個新《解釋》,他們就更需要注意收進來的資金是不是問題資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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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解釋》出臺的背景?

    答:這次新《解釋》的出臺,主要還是來自越來越高發的洗錢需求和資金外逃需求。這次最高法、最高檢的負責人在答記者問(點擊查看原文:《依法懲治洗錢犯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兩高”相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的時候,也強調了:近年來,人民法院切實加強反洗錢工作,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積極參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等部門在全國范圍內聯合開展打擊治理洗錢違法犯罪三年行動(2022-2024年),依法懲治洗錢犯罪,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主要呈現以下幾方面的情況和特點:

    一是洗錢刑事案件數量持續上升。三年來,全國法院一審審結洗錢罪(刑法第191條)刑事案件共計2406件2978人,其中:2021年審結499件552人,2022年審結697件834人,2023年審結861件1019人;2024年1-6月審結349件573人。洗錢罪刑法條文修正以后,2021年案件數量大幅增加153.3%,2022年、2023年同比分別上升39.7%、23.5%,今年上半年與去年同期持平,自洗錢犯罪案件逐年增加,打擊治理洗錢犯罪活動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效。

    二是洗錢上游犯罪類型相對集中。據不完全統計,在2022年-2023年一審審結洗錢案件中,洗錢上游犯罪主要集中在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金融犯罪,占比超過八成,走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洗錢案件相對較少。反映出洗錢案件與上游犯罪案件數量不匹配、不成比例、洗錢上游犯罪類型也不平衡,懲處洗錢犯罪力度與當前洗錢犯罪形勢不相適應,打擊洗錢犯罪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三是洗錢手段復雜多變、不斷翻新。從2022年-2023年辦理的洗錢案件看,主要是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提供資金帳戶的行為方式洗錢,占比超過五成。其中,走私洗錢、貪污賄賂洗錢、金融犯罪洗錢中通過跨境轉移資產的方式洗錢相對較多。同時,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洗錢手法也不斷翻新升級,虛擬幣、游戲幣、“跑分平臺”、直播打賞等成為新型洗錢載體和方式,呈現更加復雜和隱蔽的“網絡化”、“鏈條化”特征。地下錢莊已成為不法分子從事洗錢和轉移資金的主要通道,目前還出現新型的地下錢莊,上游犯罪行為人通過地下錢莊利用虛擬幣、游戲幣等跨境轉移資產,涉案金額高、查處難度大,對打擊洗錢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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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掩隱行為,是否會被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

    答:《刑法修正案(十一)》通過刪除第191條中的“明知”以及第2、3、4項中的“協助”,將自洗錢行為納入洗錢罪的規制范圍,所以自洗錢的構成洗錢罪。然而,與此不同的是,自掩隱行為并不構成掩隱罪。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未對第312條進行相應修訂,上游犯罪的本犯實施第312條規定的構成要件行為的,仍屬于“事后不可罰行為”,無法成立掩隱罪。

    讓我們來看下面的兩個案例,就可以很快明白其中的區分:

    (一)張三自洗錢案:構成洗錢罪。

    張三是一家企業的高管,他通過偽造財務報表非法挪用公司資金500萬元。在非法獲利后,張三為了掩蓋資金的非法來源,通過設立多家空殼公司,反復進行資金轉移,并將這筆錢通過虛假交易“洗白”成合法收入。張三不僅實施了挪用資金行為,還進行了自洗錢操作,同時構成挪用資金罪和洗錢罪。

    (二)李四自掩隱案:不構成掩隱罪。

    李四通過非法手段從公司竊取了價值300萬元的財物。事后,李四將這些財物變賣,并將所得款項存入多家銀行賬戶,以掩飾資金的來源。然而,根據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檢察機關在起訴李四時,僅以盜竊罪對其提起公訴,并未對李四的自掩隱行為提出指控。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定李四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但對于其在盜竊之后所實施的自掩隱行為,法院認為:當下的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將自掩隱行為納入掩隱罪的構成要件,所以李四的自掩隱行為被認定為“事后不可罰行為”,不構成掩隱罪,李四僅以盜竊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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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趨嚴打擊虛擬幣洗錢,對幣圈生態是好事還是壞事?

    答:隨著《解釋》的出臺,國家對虛擬幣洗錢行為的打擊力度大幅加強。這對于幣圈,尤其是OTC商家來說,到底是好事還是壞事?未來的OTC交易是否會因監管趨嚴而變得更加困難?這些問題成了許多OTC商家心中的一根刺。

    劉律師對OTC商家的建議是:在“苦”中找到“樂”!為什么這么說呢?首先,我們來談談為什么《解釋》可能讓OTC商家感到“苦”?這次新出臺的《解釋》中,明確提到“虛擬資產”,這是為了應對“利用虛擬幣洗錢”日益嚴重的現象,防止虛擬幣成為洗錢的溫床,可見司法機關對虛擬幣的監管態度已然“鐵板釘釘”。未來,在OTC交易中,商家必須對資金的合法性進行更嚴格的審查,否則可能一不小心就會踏入法律紅線!

    那么,OTC交易是不是因為這個原因就會變得步履維艱呢?為什么在“苦”中還可以“作樂”?事實上,趨嚴的監管并不一定意味著OTC交易會更難。劉律師的觀點是:在洗錢等非法行為受到嚴厲打擊后,幣圈的整體生態反而可能得到凈化。那些曾經試圖通過虛擬幣進行洗錢的資金,現在可能會更加謹慎,甚至望而卻步!畢竟,《解釋》已經明確了利用虛擬幣洗錢的犯罪性質,再通過買幣的方式洗錢,可能一不留神就踩上了紅線。這從某種程度上看,或許會減少OTC商家在出入金過程中碰到贓款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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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總結

    1、新《解釋》并不會導致“買賣虛擬幣”的行為直接被認定為洗錢罪;

    2、OTC商家有違反犯罪行為的,并非一定就是被認定掩隱罪或洗錢罪,司法機關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來定罪

    3、有三類犯罪資金需要OTC商家特別注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貪污賄賂罪

    4、洗錢罪中提到的“金融詐騙犯罪”所涉及的資金,不包括賭資、色播資金,傳銷資金

    5、司法機關根據新《解釋》認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會綜合考量OTC商家是否曾要求買家出示銀行流水、身份信息(視頻錄頻)、打款信息和kyc信息是否一致等,并結合OTC商家的經歷、與上游犯罪人員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供述和辯解,同案人指證和證人證言等情況來推定是否屬于“明知或應知”;

    6、認定洗錢罪,不要求上游犯罪分子“落網”。但是,“上游犯罪是否成立”依舊是審查要點

    7、掩隱罪甚至非法買賣外匯的明知推定問題,很可能會參考洗錢罪明知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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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磊團隊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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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磊律師,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主任,股權高級合伙人律師,法學碩士。上海律協數字科技與人工智能專業委員會委員。兼任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區塊鏈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同濟大學人工智能社會治理協同創新中心兼職研究員,甘肅政法大學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研究員、GLG格理集團專家庫成員,出版書籍《數字貨幣與法》《數據合規:實務、技術與法律解碼》《反電信網絡詐騙——守住你的錢袋子》。

    專注區塊鏈、虛擬貨幣、NFT、Web3.0、跨境支付、數據合規等數字金融領域的法律實務與理論研究工作,辦理300余起相關案件。在《中國刑事司法》《上海政法學院學報》《數字法治評論》等期刊發表多篇學術論文;在公眾號“律動幣圈”、金色財經、巴比特、今日頭條發表專業文章上百篇。針對虛擬貨幣、NFT的法律問題,曾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每日經濟新聞》、《方圓》、《金色財經》等媒體的采訪。曾受邀為“海南大學博士研究生人工智能課程”、“中央財經大學法律碩士區塊鏈與法律課程”、“甘肅省律師協會青年領軍人才培訓班”、“海南省涉外法律服務律師人才培養班”授課。曾獲盈科全國青工委“十佳未來之星”、盈科 (上海)“新十年·十青年”代表等榮譽稱號。開設抖音號“上海劉磊律師”,為社會公眾普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領域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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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鵬飛律師,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法律碩士、盈科青工委委員、2022年度盈科全國優秀律師。在虛擬貨幣領域民事案件方面代理了大量的“礦機”糾紛、涉“幣”借貸及財產損害爭議案件,刑事案件方面為涉幣的非法經營罪、幫信罪、掩隱罪等案件當事人提供辯護服務,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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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明冬律師,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2022年度盈科全國優秀律師。自2019年以來便深耕于虛擬貨幣相關的民刑事研究,具有豐富的、大量的實務經驗。業務領域:涉虛擬幣民刑事案件、銀行賬戶解凍、企業合規及商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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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錢桑桑律師,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名譽合伙人、盈科“上海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律師、盈科上海青年律師工作委員會委員。業務領域:新型犯罪刑事辯護、數字貨幣解凍、租賃/買賣礦機礦算力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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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文軒律師,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LLM of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數據合規實務系列課程:香港虛擬貨幣實務合規分享》主講人。業務領域:刑事金融案件、涉外合同糾紛、數據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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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悅,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成員,上海財經大學法律碩士,英語專業八級(TEM8)。參與辦理過多起民商事糾紛、涉外合同糾紛及刑事金融犯罪案件,對涉外糾紛、金融犯罪及數據合規等方面有較為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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