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繳欠稅罪無罪辯護之稅務機關未采取相應追繳措施 何觀舒:逃避追繳欠稅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逃避追繳欠稅,需要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結果,才會以逃避追繳欠稅罪追究刑事責任。所謂“無法追繳”,也就是需要稅務機關采取相應的追繳措施之后,仍然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 那么,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呢?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有采取稅收保全和稅收強制執行的權利,此外,對于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稅務機關對還可以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因此,對于納稅人雖然欠繳稅款,并且也存在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但是,稅務機關未采取相應的追繳措施進行追繳的,不能簡單地就認定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從而認定納稅人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 比例:雖然納稅人在欠繳稅款的情況下,采取轉移或者隱匿的手段,但是,其公司的對公賬戶上還有相應的款項可以補繳欠繳的稅款的,但稅務機關并沒有采取凍結或者劃扣的追繳措施,因此,并不能就此認定造成無法追繳欠繳稅款的結果,相應的不能認定為犯罪數額。例如: 青海省某縣人民法院審理的韓某逃避追繳欠稅罪一案,該院認為:國家稅務總局某縣稅務局查詢被告單位對公賬戶后,余額1130.12元,稅務機關可將該筆款項予以扣劃,用于繳納欠稅,稅務機關未進行扣劃,故該筆款項不屬于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的稅款,不應計算為犯罪數額。 再如,稅務機關雖然對納稅人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雖然納稅人沒有按照通知書的內容于限期內補繳稅款,但是,該通知書并不是稅收保全措施,也不是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并不能認定稅務機關采取了追繳措施之后,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并不符合逃避追繳欠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不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例如: 河北省唐山市某人民法院審理的張某某逃避追繳欠稅罪一案,該院認為:抗訴機關抗訴所提張某某犯逃避追繳欠稅罪,經查,稅務機關對唐山A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達《責令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后,并未依法對該企業的賬戶和財產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認定上訴人張某某犯逃避追繳欠稅罪缺少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故對此抗訴理由,不予支持。 因此,對于逃避追繳欠稅,稅務機關未采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措施的,不能僅憑納稅人采取了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就以此認定導致了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稅款的結果,從而認定納稅人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 #逃避追繳欠稅罪律師# #廣州逃避追繳欠稅罪律師# 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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