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爲常法,勿枉亦勿縱 ——讀歐陽修《縱囚論》 唐太宗李世民,開創了歷史上的“貞觀之治”,經過主動消滅各地割據勢力,虛心納諫、在國內厲行節約、使百姓休養生息,使得社會出現了國泰民安的局面。為後來全盛的開元盛世奠定了重要的基礎,將中國傳統農業社會推向鼎盛時期。公元633年,李世民下令讓將近四百個死囚犯回鄉一年,等到來年秋收後再回到獄中受刑。這些犯人因感激不已,等到第二年秋收後,所有犯人一個不差地全部歸獄。李世民很是高興,當場赦免了所有犯人。這就是著名的“四百囚徒歸獄案”。歐陽修的《縱囚論》就唐太宗縱囚一事提出了質疑,認為此事不足為訓,並明確地提出了“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這一論點。 刑律本是國之重器也,自人類社會誕生法律以來,它便始終承載著維護社會秩序、彰顯公平正義的核心使命,是治國安邦不可或缺的基石。北宋文豪歐陽修的《縱囚論》,以犀利的思辨視角對唐太宗“縱囚歸獄”的歷史事件展開深度剖析,恰似一面澄澈明鏡,清晰映照出刑律施行中“勿枉亦勿縱”的核心準則與深刻內涵,為後世理解法治精神提供了寶貴的思想參照。 《縱囚論》開篇即確立核心論點:“信義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刑入於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茍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這一論斷精準劃分了“君子信義”與“小人刑戮”的邊界,也為後文的論述埋下伏筆。文中記載,唐太宗貞觀六年,曾下令將監獄中三百餘名死刑犯暫時釋放,允許他們返鄉與家人團聚,並約定期限屆滿後自行返回獄中接受死刑處罰。令人意外的是,到了約定之日,所有囚犯竟全部如期歸來,無一人逃亡。 這一事件在世人眼中,仿佛是唐太宗“恩德廣布天下”的有力證明:連罪大惡極的死刑犯,都能被其仁政感化,主動踐行承諾、信守約定,看似完美詮釋了“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的治理奇效。但歐陽修卻跳出世俗的讚譽,以冷靜的批判視角對這一“奇跡”提出了尖銳質疑,撕開了事件背後可能存在的邏輯漏洞。 歐陽修直言,唐太宗“縱囚”之舉,很可能是為了追求“仁君”的虛名。他從人性與利益的角度展開推演:太宗在決定縱囚時,或許早已預判到囚犯們為了謀求赦免、逃避死刑,一定會按時返回,因此才敢實施這一看似“冒險”的舉措;而囚犯們也未必是真心被“恩德感化”,更可能是揣度出太宗的心思。衹要如期歸來,大概率能獲得赦免,所以才選擇主動返回。如此一來,君臣之間不過是“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哪裏存在真正的“施恩德”與“知信義”呢? 更具說服力的是,歐陽修進一步從邏輯層面反駁“恩德感化”論:若唐太宗的恩德真有如此強大的力量,為何在他執政的六年裏,始終無法杜絕“小人犯下極惡大罪”的現象?偏偏在“縱囚”這一次,僅靠“一日之恩”,就能讓死刑犯瞬間變得“視死如歸、堅守信義”?這種前後矛盾的情況,顯然不符合常理,也難以自圓其說。 那麼,在歐陽修眼中,符合法治精神的做法應當是怎樣的?他明確提出:“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致爾。”也就是說,若囚犯被釋放後如期歸來,應先依照法律判處死刑、絕不赦免;若再次釋放後,仍有囚犯主動返回,才能證明他們是真正被恩德感化。但歐陽修也清醒地指出,這種情況在現實中幾乎不可能發生,畢竟,死刑的威懾力遠非“恩德”所能輕易抵消。 他進一步強調,偶爾一次“縱囚後赦免”,或許能被視作特殊案例;但若是將這種做法常態化,導致“殺人者皆不死”的結果,法律的權威性與嚴肅性將徹底崩塌,更不可能成為治理天下的“常法”。正如他在文中所推崇的:“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真正的聖明之治,從來都基於人之常情,不會為了彰顯“高尚”而標新立異,更不會為了追求“聲譽”而違背法理與情理。 細讀《縱囚論》,我們能清晰領悟到“勿枉亦勿縱”這一原則在刑律中的核心價值,而這一價值即便在當今社會,依然具有強烈的現實意義。所謂“勿枉”,即絕不能冤枉無辜之人,讓清白者蒙受不白之冤。在司法實踐中,每一個案件都關乎當事人的生命、自由與名譽,若因證據不足、程序疏漏或主觀臆斷,導致無辜者被定罪入獄,不僅會摧毀一個家庭的幸福,更會動搖公眾對法律的信任,是對公平正義的嚴重踐踏。古往今來,從“竇娥冤”的文學悲劇,到現實中因DNA技術翻案的冤假錯案,無不警示我們:司法人員必須秉持嚴謹、審慎的態度,深入調查每一個細節,反復核查每一份證據,確保每一份判決都經得起法律、歷史與人心的檢驗。所謂“勿縱”,則要求對觸犯法律的犯罪分子絕不姑息、絕不遷就,讓他們為自己的罪行承擔應有的代價。對於那些犯下殺人、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安全與公共利益的罪犯,若因權勢干預、人情疏通而逃脫懲罰,或僅受到輕微處罰,不僅無法告慰受害者及其家屬,更會向社會傳遞“違法成本低廉”的錯誤信號,導致犯罪行為增多、社會秩序混亂。衹有嚴格依法懲處,才能彰顯法律的威懾力,讓潛在的違法者不敢越雷池一步,真正實現“懲惡揚善”的司法目標。 附原文《縱囚論》 信義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刑入於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茍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餘人,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後者,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於人情哉?或曰:“罪大惡極,誠小人矣,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 曰: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所以縱之乎?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復來乎?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復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不然,太宗施德於天下,於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致爾。然此必無之事也。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爾。若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為常者,其聖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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