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稅財研析 稅財研析 2025年08月31日 21:03 廣東 在商業活動中,個人進行股權轉讓的情況日益頻繁,而與之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繳納問題也備受關注。正確理解和遵循相關規定,不僅有助于確保合規納稅,還能避免潛在的稅務風險。 個人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其所持有的股權轉移給其他個人或者法人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具體包括以下多種情形: 出售股權:這是最為常見的一種形式,即個人主動將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權以一定價格出售給另一方,從而實現股權的流轉和價值的變現。例如,某股東因個人資金需求或其他原因,決定將自己在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權賣給感興趣的買家。 公司回購股權: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公司可能會根據相關規定和程序,從股東手中回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權。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公司為了調整股本結構、激勵員工或者滿足其他戰略需求時。比如,當公司認為當前股價被低估,為了提升市場信心,可能會選擇回購部分流通在外的股權。 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的股份發售:當發行人準備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的原有股東會將其持有的股份通過公開發行的方式一并出售給廣大投資者。這一過程使得企業的股權得以分散化,同時也為原股東提供了套現的機會。例如,一家初創企業在發展壯大后決定上市融資,此時其早期投資者就可以借助這個機會將手中的股份變現。 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在一些法律糾紛、執行程序或者行政命令的情況下,個人的股權可能會被強制轉移到他人名下。比如,因債務糾紛導致法院判決將債務人持有的股權抵償給債權人;或者政府部門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特定企業的股權進行調整和處置。 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個人可以用自己持有的股權作為出資,參與到其他項目或企業的合作中,換取相應的權益或資產。此外,還可能通過與其他方進行非貨幣性的交換來實現股權的轉移,如用股權換取房產、設備等實物資產或其他無形資產。這種形式的股權轉讓往往涉及到復雜的商業安排和價值評估。 以股權抵償債務:當個人無法按時償還債務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用其持有的股權來抵償所欠債務。這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債務人的資金困境,同時也為債權人提供了一種新的回收債權的途徑。例如,甲向乙借款用于企業經營,但后來經營不善無力還款,雙方達成協議,甲將其在某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乙以抵消債務。 其他股權轉移行為:除了上述明確列舉的情形外,還存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的股權轉移行為,只要實質上導致了股權歸屬的變化,也都被視為個人股權轉讓行為。這些情況可能因具體的商業環境、合同約定或其他因素而產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和認定。
股權原值的確定對于計算個人所得稅至關重要,不同取得方式下的股權有著不同的確認規則: 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如果個人是通過直接支付現金來獲得股權的,那么股權原值應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加上與取得該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來確定。這里的合理稅費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稅、手續費等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必要費用。例如,張三以100萬元現金購買某公司的部分股權,同時支付了相關稅費5萬元,則其股權原值為105萬元。 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當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作為出資投入企業并獲得股權時,需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該非貨幣性資產的價格,再加上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來確認股權原值。由于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評估相對復雜,可能需要專業的評估機構出具報告供稅務機關參考。比如,李四用一項專利技術作價80萬元投資入股某科技公司,另外支付了稅費3萬元,若稅務機關認可該專利技術的作價,則其股權原值為83萬元。 無償讓渡方式取得的股權(符合特定條件):對于通過無償受贈等方式取得股權的情況,若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具體情形需參照相關法規細則),則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新的股權原值。這一規定旨在防止通過無償轉讓逃避稅收的問題。例如,王五從父母處繼承了一家公司的股權,當時發生了一些合理的過戶稅費,同時已知原持有人(父母)的股權原值為一定金額,那么就按照規定計算出新的股權原值。 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的情況:當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時,如果個人股東已經依法就這部分所得繳納了個人所得稅,那么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這樣的規定體現了稅收征管的邏輯性和連貫性,確保了在不同形式的股本變動下都能合理計稅。例如,某公司決定將部分未分配利潤轉為股本分配給現有股東,其中一位個人股東獲得了相應的新增股份,且已按規定繳納了個稅,此時就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這部分新增股份的股權原值。 其他特殊情況由主管稅務機關合理確認:除以上幾種常見情形外,在一些復雜的、難以適用前述規則的情況下,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運用專業知識和經驗進行合理的判斷和確認,以保證稅收政策的正確實施和公平性。
在實際交易中,有時會出現股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公允價值的情況,為了防止納稅人通過低價轉讓規避稅收,稅務機關制定了相應的核定方法: 凈資產核定法 基本操作: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進行核定。這是一種較為基礎和常用的方法,基于企業的財務狀況來計算股權的價值。例如,某公司的每股凈資產為10元,那么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即使雙方約定的交易價格較低,稅務機關也可能按照每股10元的凈資產價值來核定計稅依據。 特殊考慮因素:如果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來核定股權轉讓收入。這是因為這些特殊資產對企業價值的影響較大,僅靠凈資產指標可能無法準確反映股權的真實價值。此外,若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以提高征管效率和準確性。
類比法 同一企業內部比較: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進行核定。也就是說,如果同一個企業的其他股東近期有類似的股權轉讓交易,且交易條件相近,那么可以參考這些交易的價格來確定當前股權轉讓的計稅依據。例如,A公司在一個月內有兩位股東先后轉讓了各自持有的相同比例的股權,第一位股東的交易價格經認定為合理有效,那么第二位股東的股權轉讓就可以參照第一位的價格進行核定。 行業間橫向對比: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進行核定。通過分析同行業中其他類似企業的股權轉讓案例,找出具有可比性的交易數據,以此來判斷當前股權轉讓價格是否合理。比如,某互聯網創業公司要轉讓股權,可以參考同地區、同規模、同發展階段的其他互聯網企業的股權轉讓價格水平來確定計稅依據。
其他合理方法:當主管稅務機關采用上述兩種方法仍難以準確核定股權轉讓收入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核定。這要求稅務機關具備豐富的專業知識和靈活的判斷能力,以確保計稅依據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為了加強稅收征管,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下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一旦受讓方開始履行付款義務,無論是全額支付還是部分支付,都意味著股權轉讓交易已經進入實質階段,此時需要進行納稅申報。例如,買方按照合同約定分兩期支付股權轉讓款,在第一期款項支付后,就應在次月15日內進行申報。 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即使尚未實際支付款項,但只要雙方正式簽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股權轉讓協議,表明雙方已經達成了明確的交易意向,也應按規定進行申報。因為協議的簽訂標志著股權轉讓行為的正式啟動,從法律上確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當受讓方開始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行使表決權、獲取分紅等股東權利時,說明其已經實質上成為了公司的股東,此時股權轉讓已經完成了關鍵的一步,需要進行納稅申報。例如,新股東參加了公司的董事會會議并對重大事項進行了投票表決,這就表明其已經開始履行股東職責,應進行申報。 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在一些涉及司法裁決、行政登記或公示的程序完成后,如法院判決股權歸屬變更、工商部門完成股權變更登記、相關政府部門發布公告確認股權變動等情況下,也需要及時進行納稅申報。這些官方程序的結果具有權威性和確定性,是股權轉讓合法性的重要依據。 特定行為已完成(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對于前面提到的公司回購股權、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以股權抵償債務等特殊類型的股權轉讓行為,在相關行為完成后,同樣要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 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這是一個兜底條款,賦予了稅務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當出現一些復雜的情況,雖然不屬于前面列舉的具體情形,但有充分證據證明股權已經發生了實際轉移時,稅務機關有權要求納稅人進行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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