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企業所得稅核算方法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該方法是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的差異即暫時性差異分別確認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會計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對于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的未彌補虧損,雖不是因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但本質上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具有同樣的作用,均能夠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可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企業預計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利用該可抵扣虧損時,該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減少當期確認的所得稅費用。 例:甲公司于2006年因政策性原因發生經營虧損,經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0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該虧損可用于抵減以后5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該公司預計其未來5年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利用該經營虧損。假定2007年及以后納稅年度的會計利潤均為100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各年度經營虧損的賬務處理和納稅調整如下: 1、2006年發生虧損時,假設會計利潤為-400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4000萬元 應納所得稅: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4000萬元×25%=1000(萬元) 遞延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0-(1000萬元-0)=-1000(萬元)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0+(-1000萬元)=-1000(萬元) 凈利潤:-4000萬元-(-1000萬元)=-3000(萬元) 賬務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0000000 貸:所得稅費用 10000000 2、2007年可抵扣虧損轉回時,假設會計利潤為100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元-1000萬元=0(萬元) 應納所得稅:0萬元 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100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轉回:1000萬元×25%=250(萬元) 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750萬元 遞延所得稅:0-(750萬元-1000萬元)=250(萬元) 所得稅費用:0+250萬元=250(萬元) 凈利潤:1000萬元-250萬元=750(萬元) 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250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2500000 2008年至2010年的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同2007年,至2010年“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余額為0。 2007年至2010年的累積凈利潤為:750萬元×4+1000萬元×(1-25%)=3750(萬元) 3、假設甲公司2007年會計利潤為500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5000萬元-4000萬元=1000(萬元) 應納所得稅:1000萬元×25%=250(萬元) 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100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轉回:4000萬元×25%=1000(萬元) 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為零 遞延所得稅:0-(0-1000萬元)=1000(萬元) 所得稅費用:250萬元+1000萬元=1250(萬元) 凈利潤:5000萬元-1250萬元=3750(萬元) 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1250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10000000 4、假設甲公司于2008年發生虧損。在2008年12月31日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發現在有關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期間內很可能無法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帶來的經濟利益,使得與遞延所得稅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無法全部實現,對于預期無法實現的部分,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并同時增減當期所得稅費用。 至2008年年末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余額為750萬元(1000萬元-250萬元) 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750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7500000 5、假設甲公司于2008年發生虧損500萬元,2009年發生虧損1000萬元。但在2009年12月31日,企業根據新的環境和情況判斷后續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使得遞延所得稅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能夠實現的,這時應相應恢復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則轉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為750萬元。 企業于2008年、2009年發生的虧損,應當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賬面價值為375萬元(1500萬元×25%) 賬務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1250000 貸:所得稅費用 112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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