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大軍LI
案例:A地產公司從成立之日起,前5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30萬元、-20萬元、40萬元、-20萬元、80萬元。請問如何彌補虧損的賬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我們應做如下處理:
資產負債表日,有確鑿證據表明未來期間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確認以前期間未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假定每年的所得稅稅率均為25%
(l)第1年賬務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彌補虧損 75,000(300,000 * 25%)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75,000
(2)第2年賬務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彌補虧損 50,000(200,000 * 25%)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50,000
(3)第3年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0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彌補虧損 100,000 (400,000 * 25%)
(4)第4年賬務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彌補虧損 50,000 (200,000 * 25%)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50,000
(5)第5年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75,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彌補虧損 75,000 (300,000 * 25%)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 12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25,000 (500,000 * 25%)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彌補虧損期限,是指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發生虧損,準予用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一年彌補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彌補期最長不超過五年,五年內納稅人無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0號)規定:稅法所指虧損的概念,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后的金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規定: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查增的所得額部分不能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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