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鴻章蘇州殺降事件還原 發(fā)布時間:2013-5-28
摘要:1863年12月,發(fā)生于太平天國末期的蘇州殺降事件,標志著太平天國在蘇南根據(jù)地的覆滅,為清廷剿滅太平天國提供了有利的條件。但該事件的出現(xiàn)導致洋槍隊統(tǒng)領(lǐng)戈登與李鴻章之間矛盾加劇,甚至引發(fā)西方列強的嚴厲譴責。此事件在李鴻章統(tǒng)兵經(jīng)歷中占有重要位置,厘清事情原委對于太平天國史的研究,對于李鴻章的評價都有較大價值。 1863年12月清軍克復江南重地蘇州,對朝廷來說意味著全面解決太平天國問題指日可待。清帝于12月14日下諭旨對將士們進行獎賞,李鴻章本打算立即進攻下一個目標,不料其殺降事件因常勝軍統(tǒng)領(lǐng)戈登(Gordon)大發(fā)雷霆而暴露于世人面前,引發(fā)軒然大波,幾近出現(xiàn)中西外交僵局。李鴻章、清廷為維持中西友好,力促戈登重返鎮(zhèn)壓太平軍的戰(zhàn)場,大施羈縻之策。蘇州殺降在李鴻章統(tǒng)兵經(jīng)歷中占有重要位置,對其殺降原因,學術(shù)界有過不少探討。就筆者目力所及,直接討論李鴻章殺降動機的學術(shù)論文主要有六篇①,間接談及殺降事件的學術(shù)著作主要有五部②,相關(guān)檔案史料主要有五種③。六篇論述殺降事件的學術(shù)論文所持觀點較為一致的是均否認李鴻章為殺降事件進行辯解的《駢誅八降酋片》的真實性,進而另尋殺降動機;五部學術(shù)著作中,僅赫德日記對李鴻章的辯解持認可態(tài)度,但缺乏深入探究,其余四種多以李鴻章對太平軍殘忍為殺降理由;五種檔案史料均認為程學啟為殺降主謀。分析以往的研究成果及史料,對殺降事件的具體過程缺乏可信的準確描述,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該事件的完整觀察;在沒有足夠的論證和多角度分析的基礎(chǔ)上,將“預謀殺降將論”、“程學啟主導論”、“報復常勝軍論”、“貪降將資財論”等等作為李鴻章殺降之動機,難以讓人信服。蘇州重鎮(zhèn)得失對交戰(zhàn)雙方意義重大,而且蘇州殺降引發(fā)中外交涉、友軍分離,更因李鴻章突然殺降留下諸多歷史懸疑。筆者在研讀相關(guān)史料之后,有些新的思考,嘗試對此事件進行還原,以期找出李鴻章殺降的真正原因。
一、蘇州殺降事件的具體經(jīng)過 1863年春,李鴻章率淮軍和“常勝軍”陸續(xù)攻下常熟、太倉、昆山、吳江、江陰等處,于11月中旬準備進攻蘇州。蘇州城內(nèi)太平守軍在慕王譚紹光的領(lǐng)導下浴血奮戰(zhàn),打退了清軍一次又一次進攻。譚紹光手下守城的太平軍將領(lǐng)有納王郜云官(郜永寬)、康王汪安均、寧王周文佳、比王伍貴文“四王”,以及張大洲、汪花班、汪有為、范啟發(fā)“四天將”,他們控制著蘇州城內(nèi)四分之三的兵力和六個城門中的四個(指閶、胥、盤、齊四門,余下為慕王所轄“婁、葑”兩門)。戈登通過蘇州城內(nèi)由常勝軍叛逃過去的白齊文所帶洋兵了解到,四王、四天將與慕王不合,而且郜云官尚有投降之意。“密介副將鄭國魁,為請于鴻章,乞反正,許之”④。 (一)殺降事件及其后續(xù)影響 1863年11月27日李鴻章親臨蘇州婁門督戰(zhàn)。從11月28日郜云官派人潛入清軍大營開始首輪談判,到12月2日晚第三次談判約定具體投降事宜;從4日八王殺譚紹光并邀清軍入城受降,到6日八王被殺,李鴻章上奏《克復蘇州折》;從13日李鴻章上奏《駢誅八降酋片》,到1864年1月14日戈登與清廷達成諒解重回戰(zhàn)場。諸多史料相互印證,可以清晰列出蘇州事件前后行動一覽表,該事件的后續(xù)影響以及清廷應對之策都可從中得到印證。 1、殺降事件相關(guān)行動還原 從1863年11月28日雙方首次談判到1864年2月14日清廷發(fā)布曉諭嚴禁再論此事為止,蘇州事件前后共79天時間。下面是筆者根據(jù)多種典型史料⑤,相互參照,列出受降事件的相關(guān)行動經(jīng)過,很大程度上有助于解讀出殺降事件的前因后果。 (1)首次談判。 1863年11月28日程學啟告知戈登,納王等要求安排投降事宜。郜云官派康王汪安均與戈登、程學啟初次談判⑥。商定在兩軍對壘時將慕王關(guān)于城門之外。 (2)29日2時李秀成帶1萬8千人來到蘇州,受降事件因此推遲。 (3)第二次談判。 30日22時戈登、程學啟與納王派出的三天將談判,以生擒忠王和慕王為條件。 (4)12月1日3時李秀成帶1萬余人從胥門出光福、靈巖一帶小路搭橋而去。 (5)第三次談判。 2日上午程學啟問戈登見納王否,戈登表示除非必要不想見(有學者認為李鴻章不想讓戈登參與談判,與事實不符)。在程學啟的一再堅持下,戈登同意當晚見納王。19時蘇州北門外陽澄湖一帶,程學啟、戈登、鄭國魁、郜云官四人參加談判⑦。戈登只負責保證納王安全,談判具體細節(jié)時避開,雙方約定投誠時刻以頭裹白巾為標志。 (6)3日早晨納王遣使告與程學啟,慕王已察覺納王的密議,并說其他諸王同意投降。 (7)慕王譚紹光被殺。 4日早晨程學啟告知戈登納王等已準備就緒,商定趁慕王在城墻上指揮時推慕王于城下交與清軍為俘虜。戈登見李鴻章之鮑姓文官,要求轉(zhuǎn)告李,慕王必須交與他做俘虜,“對于歸降諸王務必寬大處理”。李鴻章則強調(diào)只要譚紹光死尸,程學啟和八王決定改生擒慕王為刺殺。11時慕王開會決定說服部眾共同保衛(wèi)蘇州,責備動搖軍心者。14時慕王與八王發(fā)生口角,康王汪安均趁機舉刀行刺,天將汪有為割其首級。當晚郜云官稟求清軍調(diào)兵入城,鄭國魁帶隊入城助剿。慕王手下千余人被殺,戈登聞慕王死深感可惜。程學啟決定5日晨正式進城受降。 (8)八王攜慕王首級獻清營、李鴻章起草《克復蘇州折》、李鴻章程學啟密謀對策后定誅降之計。 5日8時郜云官等獻譚紹光首級于程學啟,營中降卒驗視無訛。程學啟親督各隊入婁門安撫降眾,并搜剿慕王余黨數(shù)百名。李朝斌、張遇春、何安泰等帶隊由盤門截殺,黃翼升等由閶門截殺,又斃五六百名。兩廣太平軍被逐出西門。9時戈登見蘇州已得,面見李鴻章要求先賜撥兩月特餉用于常勝軍傷病及退役軍官,李鴻章遲遲不答,戈登威脅等到下午三點再不兌現(xiàn)將辭職。之后戈登進城尋找慕王尸體并會晤各降王。納王表示事事如意,而且看來頗為安全。15時戈登進城到納王府會見八王,八王對投降事宜“深為滿意”。16時程學啟見戈登,聲稱李鴻章只同意多支一月軍餉,并說明李鴻章正上奏朝廷表示寬恕降將及其部下⑧。戈登決定暫時留任,但拒絕接受李鴻章發(fā)出的參加6日中午歸降大典的邀請。八王要求程學啟轉(zhuǎn)告李鴻章,欲求添立二十營,并奏保總兵、副將官職。當晚城內(nèi)降眾全體剃發(fā)。 (9)八王被殺、搜剿八王手下、李鴻章上奏《克復蘇州折》。 6日8時戈登命部隊開回昆山,同時派員保護李鴻章官船,以防止對僅發(fā)一月餉銀不滿的常勝軍官兵威脅李鴻章。11時30分戈登見到納王欲實施保護,納王勸其不用擔心,還答應調(diào)千名士兵補充洋槍隊。淮軍士兵埋葬慕王尸體,納王等八人騎馬赴李鴻章大營獻城,戈登發(fā)現(xiàn)其中一人留發(fā)。12時李鴻章在婁門外設(shè)宴迎接八王來見,很快八王被事先埋伏的弁勇所殺。12時30分大隊清軍進城清剿太平軍。13時30分程學啟出乎意料地遇到戈登,焦躁不安、面色慘白⑨,支吾告知戈登八王并未晉謁李鴻章(企圖為李鴻章開脫責任),邀其策馬繞行,戈登請馬格里去“撫慰納王”(戈登不知納王已死)。14時程學啟督同劉士奇、陳有升、楊鼎勛、張遇春、王永勝、周良才、葉廷杓、朱寶元等帶隊分門并進,程學啟宣稱八王詐降被誅,與城內(nèi)降眾無關(guān),反抗者殺無赦,愿解散者給路票回籍。17時戈登與譯員進城查看,歸降之太平軍在站崗,淮軍在劫掠,納王府被洗劫。納王家眷將戈登作為人質(zhì)圍于納王叔父家中。馬格里知諸王被殺,但找不到戈登通報。當晚戈登擬制軍令,欲用火輪拘押李鴻章迫他釋放諸王,并派衛(wèi)隊保護納王家眷。 (10)7日2時譯員、馬夫攜軍令出南門調(diào)兵。3時馬夫返回,譯員被殺,軍令被毀。4時戈登設(shè)法離開納王家眷到南門下令,途中被淮軍扣留一小時。5時戈登出城到南門傳令火輪回東門。5時30分戈登抵東門,令衛(wèi)隊去納王叔父家中保護,但該處已遭劫。戈登責罵程學啟,程辯稱執(zhí)行李鴻章命令。6時程學啟手下洋槍隊教官美國軍官貝萊少校(Major Bailey)向戈登解釋說程進城便痛哭流涕,槍斃了20名劫掠士兵,重申暴亂是李鴻章治下不嚴。交納王義子郜勝鏕(原姓李,后從納王姓)于戈登,義子告訴戈登其父被殺于河對岸,戈登親見被腰斬的八具無頭尸體,八王被殺近18個小時之后,戈登才真正知悉,頓時火冒三丈。7時戈登搭上火輪駛抵李鴻章大營欲逮捕李鴻章,但李鴻章已到對岸參加入城儀式。戈登在李官船中留下信函對李鴻章提出最后通牒,后返回營部。8時李鴻章面見馬格里,請其翻譯戈登留下的信函,馬格里見措辭過于激烈未譯。李鴻章請馬格里、潘曾緯、李恒嵩去昆山勸解戈登,并聲稱殺降事件因戈登不知談判條件,與其無關(guān)。同時告與馬格里是因八王提出了過分條件才下令處決。西方洋人風傳戈登空頭許諾八王,騙其被誅。早晨,戈登召集常勝軍士兵,宣告蘇州殺降事件,聲稱除非清廷對這種行為給以處分,否則不會再為清廷服務。黃昏時分,戈登攜納王義子抵昆山與部下會合。馬格里連夜到達昆山,勸解戈登。 (11)8日早晨,馬格里與戈登等共進早餐。馬格里當眾解釋李鴻章殺降緣由,得到在座葡萄牙駐華領(lǐng)事的支持。戈登不聽勸解,下令士兵開往蘇州。馬格里騎馬徑告李鴻章做好戒備。戈登未打攪李鴻章而要求程學啟交出納王尸體,釋放納王眷屬。后返回昆山。 (12)9日李鴻章派親信潘鼎新來訪戈登。戈登聲稱要跟李鴻章斷絕來往。15時英國駐華陸軍司令伯朗(Brown)提督從上海來到昆山面見戈登。 (13)10日伯朗開始調(diào)查蘇州殺降之事。 (14)11日伯朗考慮到戈登及常勝軍對李鴻章有意見,擔心發(fā)生沖突,決定暫由自己統(tǒng)率戈登及其部下。 (15)12日李鴻章、戈登與伯朗提督在蘇州程學啟營會談。伯朗要求李鴻章備文認錯,李鴻章稱中國政事西人無權(quán)干涉。 (16)13日李鴻章上奏《駢誅八降酋片》。 (17)14日清廷頒發(fā)上諭,賞給戈登頭等功牌一枚,白銀一萬兩,戈登辭賞。同時清廷給李鴻章寄諭,要求上奏八王安置過程,降眾除解散外分隸若干。 (18)23日清廷給李鴻章密諭,認為李鴻章辦事允協(xié),不應議罪,要求上奏蘇城二十余萬降眾的處理情形。 (19)1864年1月22日上午,赫德到蘇州找李鴻章了解殺降事件具體情況。15時30分赫德離開蘇州到昆山去勸解戈登,此前戈登已有找李鴻章和談之意。 (20)2月1日李鴻章和戈登在赫德的調(diào)停下達成妥協(xié),戈登在春節(jié)過后帶隊參戰(zhàn),李鴻章發(fā)布告示表明戈登與殺降事無關(guān)。 (21)6日赫德寫信給英國公使布魯斯為李鴻章殺降行動作了長篇有力辯護。 (22)11日清廷給李鴻章批件要求他按赫德要求發(fā)布告示,此后處理降將須上報⑩。 (23)14日清廷給戈登函札,與戈登達成諒解,為防官兵及中外人等謠傳,出示曉諭轉(zhuǎn)致英國公使,并發(fā)布告示嚴禁閑散人等煽惑生事。 2、殺降事件影響及清廷對策 李鴻章蘇州殺降給清廷帶來了三個方面的不良影響:首先是給太平軍中的動搖分子敲響了警鐘。陳坤書、黃子隆等人知道投降可能也無法保命,遂不得不繼續(xù)與清軍斗爭。“常州護逆絕無降意,部眾尚十余萬”(11)。李秀成自述中提及“是以至今為頭子不敢投者,因此之舉”(12)。當然,由于江南太平軍駐地接連陷落,太平軍走投無路情況下的投降現(xiàn)象并未因殺降事件影響而完全消失。其次是觸怒戈登。殺降事件發(fā)生后,蒙受恥辱而憤慨的戈登主動與英領(lǐng)事館通報此事件,揚言要將蘇州交還太平軍,并且率領(lǐng)他的常勝軍攻打李鴻章的部隊。戈登對清廷的賞賜毫無興趣,“陛下所授與物品,因蘇州陷落以來之事情怏怏而不敢納受,實為千秋之遺憾”(13)。最后是引起外交上的被動。洋人紛紛認為戈登替李鴻章蒙騙八王,英國在野之自由黨因此而對保守黨大肆攻擊,伯朗指示戈登“中止給帝國(清朝)事業(yè)的一切積極援助”,英國公使布魯斯通知清政府“除非得到他的命令”,戈登不得同李鴻章有任何往來(14)。 李鴻章向清廷上奏時以退為進,說如破壞“中外和好”大局,“惟有請旨將臣嚴議治罪,以折服其心”。對李鴻章來說,急需戈登回到戰(zhàn)場助他一臂之力,而且還要及時消除外交上的誤會。李鴻章最后從新任中國海關(guān)總稅務司赫德的身上,找到了強有力的支持。在李鴻章、清廷請赫德極力調(diào)停的同時,形勢也出現(xiàn)了新的變化。戈登“相信常勝軍如果仍留在昆山大本營,就會日益蛻化,而且難于駕馭”。戈登后來在給布魯斯的信中聲稱:“我確信白齊文正在斡旋解決回到叛軍之事,有多達300名品性不良的歐洲人準備加入叛軍。如果我離職,(李鴻章)不會接受另一名英國軍官,(清朝)政府就會讓某個外國人加入,要不部隊就置于華爾或白齊文式的人物率領(lǐng)之下,對他們有時的行動我們從來就沒有把握”(15)。1864年2月1日,赫德、李鴻章和戈登終于在蘇州會晤,赫德幫助戈登按時而且正常地取得餉銀。李鴻章發(fā)布告示說明殺降事件與戈登無關(guān),戈登同意常勝軍于中國農(nóng)歷新年過后出戰(zhàn)。中外各種因素都促使戈登及時回到戰(zhàn)場,并且在收復太平軍幾個主要據(jù)點中常勝軍都起了重大作用。顯示李鴻章、戈登二人終于摒棄成見,又在戰(zhàn)場上重新開始了密切協(xié)作。 3、蘇州殺降事件引發(fā)的疑問 江蘇巡撫李鴻章作為淮軍總頭目,負責剿滅江浙一帶太平軍,到蘇州事件發(fā)生時,應該說經(jīng)歷的戰(zhàn)事并不少,深知“濫殺降眾,必堅其必死之心”,所謂“降殺之為害,禍大于劇戰(zhàn)也”。尤其到了太平天國活動的晚期,更應把招降而非硬攻作為主要手段。李鴻章此前攻打南匯、常熟,得力處正在招降。太平軍將領(lǐng)吳建瀛、駱國忠“退出城池,謹受約束”,李鴻章允許二人保留部分軍隊,隨淮軍攻戰(zhàn)。其善待降將的口碑,無疑是八王愿意投降的主要原因。在此之前,李鴻章未曾有“食言”殺降事件發(fā)生,所收降將亦無反側(cè)(16)。然而,十分信仰儒家傳統(tǒng)的李鴻章卻殘暴地實施殺降,他為何要做出如此背信棄義之舉,是事先謀劃有意為之,還是應付意外情況的臨時之舉?專為此事上奏朝廷的專折能否采信?諸問題的厘清,需要以殺降事件的詳細時間表為依據(jù)進一步探討。 (二)學界所持殺降原因辨析 1863年1月19日,英國參贊威妥瑪致函總署,“近日官兵得勝之仗,常有事后亂殺之行”。清廷隨即于27日發(fā)布明諭“刊刻謄黃,遍行曉諭”,“果能于城池未下之先誠心歸順者,無論其從賊之久暫,均一律準其投誠。將軍械、馬匹呈繳后,該大臣等酌留所部,令其隨同剿賊。倘有不愿隨營,即飭地方官遞送回籍,或妥為安插,毋令失所。攜帶資財,不準兵勇?lián)寠Z;如兵勇利其資財,私行殺害,即按軍法從事。本管官不行查辦,一經(jīng)發(fā)覺,即著該大臣等從嚴參辦”(17)。蘇州殺降事件前,不管是洋人的提醒還是朝廷的曉諭,其實都是強調(diào)前線將士不應濫殺無辜,然而殺降之事還是發(fā)生了。 目前學術(shù)界對李鴻章殺降原因有過較多探討,絕大部分學者都不認可李鴻章《駢誅八降酋片》及其發(fā)布的《受降文告》,另尋殺降動機,所持立論主要有四種:預謀殺降將論;程學啟主導論;報復常勝軍論;貪降將資財論等。筆者認為此四種觀點均存瑕疵,在此逐一辨析: 1、預謀殺降將論 持此論者認為李鴻章與程學啟事前預謀誅殺降將,此“預謀”系指從談判開始就確定誅殺之計。 如蘇州受降當事人戈登就認為,殺降系由“李撫臺與程將軍事前同謀布置施行的”(18)。梁啟超也認為李鴻章殺降事件為事前密謀。還有諸多現(xiàn)代學者持類似觀點,如周武認為“這件事是程學啟與李鴻章預謀并一手操辦的”(19)。王洪運在《蘇州殺降事件與戈登李鴻章的矛盾沖突》一文中認為“蘇州殺降是經(jīng)過預謀而實施的行為”。苑書義認為李鴻章為了防止“降眾復叛”和消除“尾大不掉之虞”,與程學啟密謀誘殺降將(20)。雷頤在《殺降的“國情”與“公例”》一文中認為八王根本就沒有“降酋”謀反的任何跡象,而是李鴻章僅僅擔心人數(shù)眾多難以控制,就采取如此殺降之殘酷手段。 從史料記載看,八王確實是在拜見李鴻章時中了埋伏而被殺,那么誅殺之計何時敲定至為關(guān)鍵。此計若為1863年11月28日到12月2日19時之間,甚至更早時間謀定,無疑可定性為李鴻章與程學啟預謀誅殺。然而,事實并非如此,種種跡象表明李鴻章與程學啟直到5日下午前尚未決定殺降。由前文可知,12月5日下午16時程學啟專程告訴戈登,李鴻章正在起草奏折,決定寬恕降將及其部下,說明李鴻章在當天下午最初撰寫《克復蘇州折》時尚無殺降之意。否則,按照常理,程學啟沒必要告與戈登寬恕八王之意,完全可以不說或者回避。李鴻章5日下午專門發(fā)出邀請,讓戈登參加6日中午的歸降儀式,戈登表示拒絕。如果李鴻章與程學啟早有預謀,李鴻章完全不應該主動發(fā)出邀請,而應盡可能規(guī)避戈登。這樣看來,八王很可能是在5日下午16時之后才提出過分要求的,他們讓程學啟轉(zhuǎn)告李鴻章,要求添立二十營、奏保副將以上官職。李鴻章感到條件過于苛刻,斷不能答應,遂與程學啟密商,決定先下手為強,采用誅殺之計。計劃于6日中午受降時安排刀斧手埋伏于宴席周圍,乘八王不備而全體誅之。那么會不會是12月6日上午確定誅殺之計呢?可能性不大。首先,八王人多勢重,且城內(nèi)皆為其手下,對李鴻章來說,既然八王所提條件無法答應,不如誅之了事。一旦走漏風聲誅殺不成,八王勢必率眾與李鴻章殊死對抗。此時,城內(nèi)八王部下與清軍已經(jīng)融合,此絕密之事最好在夜間悄然謀劃;其次,時間上也不允許,程學啟6日上午必須配合李鴻章在蘇城周圍警戒,隨時準備應付意外情況,還要布置場地,埋伏人馬;最后,誅殺八王后,城內(nèi)八王部下勢必成為淮軍最大威脅,程學啟必須安排兵力于殺降成功后,立刻進城剿殺八王余部。史載,李鴻章6日正午宴請八王時,“溫讞慰藉,各賞紅頂大帽一具,旋密令龔生陽駢誅之。方忠立即派隊入城轟殺其黨”(21)。 為何不是談判之初即預先謀劃的誅殺之計,而是5日晚應對八王苛刻條件的臨時之舉,從程學啟剿殺蘇城內(nèi)太平軍余部時分兩階段實施的情況也可得到證明。如果李鴻章與程學啟從受降之初就密謀殺降,則完全沒有必要分兩步誅殺城內(nèi)降兵,可以先殺八王,再入蘇城剿殺太平軍余部。由前文可知鄭國魁、程學啟等先后帶人兩次殺戮蘇州城內(nèi)的太平軍將士:先殺慕王手下,次殺八王手下(許多學者都以為12月5日和6日兩天殺的全是兩廣太平軍,實際大有區(qū)別)。第一次殺戮從12月4日晚開始,對于剛剛刺殺完慕王的八王來說,最大的威脅來自慕王舊部。當晚郜云官傳令:“慕王譚紹光已經(jīng)正法,隊下三江、兩湖兄弟速速報名免死。”(22)同時,鄭國魁帶500兵勇入城助剿(《中興將帥別傳》中認為是1000人),配合八王誅殺慕王部屬,一直進行到5日早晨,“兩廣兵士”被趕出西門之外。史載慕王部下僅有千余人轉(zhuǎn)至無錫李秀成駐軍處。5日早上9時,戈登去見納王時把他拖到一邊,私問其是否各事如意,是否需要幫助。他答不需,各事順利。這說明慕王余部已處理完畢;第二次殺戮則從12月6日下午開始,當時戈登入城察看被納王家眷擄為人質(zhì),“蓋當時敵軍知其被獲之敵將,未被受害,故欲以人質(zhì),而救彼等之生命……及午(夜)后戈登偽稱自將探索通辨,遂自乘間而脫于敵軍”(23)。因為八王被殺后,城內(nèi)八王數(shù)萬部下瞬時成了淮軍最大的威脅,不及時處置,淮軍將損失慘重。城內(nèi)降眾本已領(lǐng)到“號布”(相當于八王給的免死牌)“謂已安居樂土矣”(24)。然而,“一聲炮響,四起殺聲”,程學啟帶隊入城呼曰“八人詐降已殺之,余不問,若等勿動,動者皆斬”(25),“大兵洶涌而入,無門不破,無處不搜,無人不魄飛天外”(26)。史料記載太平軍余部被殺戮有3萬人之多,清軍專門雇船夫把尸體推到城外大河中,疏通河道以利戰(zhàn)船行使。既然可以推斷李鴻章與程學啟乃臨時決定誅殺之計,則預謀殺降將論不能成立。 2、程學啟主導論 清史人物傳《中興將帥別傳》與《忠義紀聞錄》中均記載程學啟為主謀,李鴻章猶豫許久方從之。王德森在《記程忠烈公計誅蘇城降酋事遺聞》中說,“皆程公之謀也,亦神速哉”(27)。吳汝倫在《程忠烈公神道碑》中也詳細記述了程學啟殺降的情況:“降酋八人,請署為廿營,八人分領(lǐng)之,讓蘇城之半處官軍,自踞半城助守。公陽許諾,語云官等:'旦日出謁巡撫’,遂還軍密白李公,請誅八人者以定亂……李公愕然曰:'殺已降不祥,且令常嘉賊聞風死守,是自樹敵,不可。’公爭不能得,則脫所著冠擲李公曰:'以此還公,某從此訣矣。今賊眾尚廿余萬,多吾軍數(shù)倍,徒以戰(zhàn)敗畏死乞降,其心故未服也,今釋首惡不殺,使各將數(shù)萬人,糜軍餉大萬百余,與吾軍分城而處,變在肘腋,吾屬無遺類矣!’拂袖徑出。李公急起挽公曰:'徐之,吾今聽若,何怒為!’公曰:'茍見聽,請一依某指揮’”(28)。吳乃為李鴻章作傳之人,上述文字有替李說話之嫌。薛福成提到,“李公謂殺降不祥,恐嘉興、常州賊聞之,堅守不下。公固爭之,曰:'今賊眾能戰(zhàn)者十倍于我,粟支五年。即今憑城拒守,我軍攻之,非數(shù)年不下。徒多殺士族與脅從之民無為也。戮八人而全數(shù)百萬生靈之命,不亦可乎?人責鬼譴,某自當之。公不從某言,公自為之。某不敢與聞軍事矣’。李公曰:'既若此,任汝為之,毋僨吾事’”(29)。《中興將帥別傳》中也有“某極知殺降不祥,然不殺此八人者,蘇城終不可得,雖得之不安,吾寧負賊不負朝廷。李公不得已許之”。更有甚者,王闿運認為李鴻章對殺降一事完全不知情,“程學啟先已置人于座,數(shù)其罪,悉引出斬之,報鴻章,鴻章大驚”(30)。以上這些史料的作者均有為李鴻章美飾的嫌疑,還有學者認為,程學啟與郜云官談判,因為允諾條件過高無法兌現(xiàn),所以主張用殺降代替撫降(31)。 兩個因素決定了程學啟不可能是主謀,一來,程原本就是太平軍降將,在李鴻章看來與自己的主將當然會有一定區(qū)別對待,就算沒有任何偏見,斷沒有程學啟作為一副將先拿主意然后逼李鴻章同意的道理;二來,李鴻章如果真是“踟躇三晝夜,不能決”,程“以(離)去要(挾)之”(32)。其意也表明,下決斷者是李而非程。何況按照前文時間表來看,從12月6日向前推三晝夜,應為12月3日晨,意思就是“程學啟得到郜云官通知說另外七王同意受降方案后,馬上確定誅殺之計并告與李鴻章決斷”。顯然與前文已論證清楚的5日晚定下誅殺之計相矛盾。程學啟相關(guān)傳記極有可能是程學啟或當時撰者“為尊者諱”而推功攬過,不宜采信。太平天國研究專家簡又文就認為“觀李于私函及告示之措辭,當系自動自決自行而負全責者,各傳所言,不足信也”。事實上,當時諸王拜見李鴻章而被殺之時,程并不在場,如由程主謀,自然他應在場主持(33)。觀察程學啟對殺降一事的心理反應,也有助于確定程學啟僅為“從犯”的事實。史料顯示程學啟對誅殺八王“心有余悸”。12月6日中午13時30分程學啟見到戈登時面色蒼白,側(cè)面反映了程學啟顧惜降眾之心。從以上情節(jié)可以得出,程學啟主導論基本可以否定。 3、報復常勝軍論 王洪運在《蘇州殺降事件與戈登李鴻章的矛盾沖突》一文中認為李鴻章曾告與戈登讓程學啟去對付太平軍的狡猾手段,說明李不愿意讓戈登參與蘇州受降事件。“李鴻章因與戈登在一系列有關(guān)'常勝軍’的問題有著嚴重的矛盾沖突,為消除戈登借誘降成功來要挾自己的藉口,李鴻章斷然決定殺降”。此類觀點,可歸結(jié)為報復常勝軍論。 1863年11月1日李鴻章寫給戈登的信件原文中說,“關(guān)于慕王及其他叛軍首領(lǐng)的提議,閣下決定不加干預,對此本撫深感滿意。讓程學啟去對付他們那種奸詐而狡猾的手段吧”(34)。戈登是在納王的一再要求下,才做了談判雙方的證人,而在談判具體細節(jié)時又主動避開。戈登不愿意參與中國人之間的事情,李鴻章樂得接受,不能因此就推定二人存在較深矛盾,導致李鴻章反對戈登參與受降事件。從1861年清政府決定“借師助剿”,直到1863年1月14日李鴻章與英國駐華陸軍司令士迪佛立訂立《統(tǒng)帶常勝軍協(xié)議》十六條,清廷對常勝軍“尾大不掉”的擔心逐漸去除。是年2月11日朝廷寄諭中就說,清廷對常勝軍“已漸收兵柄,一切可由中國主持,庶無尾大不掉之患”。戈登治軍有方,身先士卒,李鴻章對其欽佩有加。戈登同樣心系李鴻章,12月6日他命令部隊開回昆山之際,擔心常勝軍因餉銀問題而威脅李鴻章,專門派員保護李鴻章官船。 戈登及常勝軍與李鴻章之間也不是沒有矛盾,兩人之間時而鬧些別扭,主要是因餉銀不到位引起。當然,戈登和李鴻章各有各的難處。對戈登來說,“常勝軍”成員絕大部分是想發(fā)橫財?shù)耐鈬颖⒈唤夤偷乃值壬⒈斡拢诉蕟o稱他們是“貪慕清朝餉銀的外國雇傭兵”。1863年7月25日戈登由于李鴻章屢次欠餉甚至提出辭職,“數(shù)月來軍餉難領(lǐng),船只租費延付,不列顛女皇陛下政府勉力供應武備予中國朝廷而無所報酬。有鑒于此,卑職無奈,決計掛冠”。李鴻章也曾經(jīng)因戈登過頻索餉頭疼,“邇來戈登利欲頗大,需索多端,一若余為財神。渠揚言,如不發(fā)餉,弁勇無意效命。余告曰,克復蘇垣,即發(fā)欠餉,并額外犒賞”(35)。當然,李鴻章并非故意拖欠常勝軍餉銀,實在是籌款甚艱。殺降事件前夕,李鴻章在1863年11月8日《復喬藩臺》中講到“自本年復秋以來,日窘一日,無可搜括”。11月19日《復浙江撫臺曾》,“敝處分布太廣,添募愈多,水陸將七萬人,每月僅放半餉”。甚至自嘲“已作債帥,只好債多不愁”。淮軍和常勝軍同樣冒槍林彈雨,兩軍餉銀差距甚大已屬不公,若在淮軍欠餉的情況下,僅為常勝軍發(fā)餉也不合情理。相信戈登和李鴻章相互理解對方的苦衷,因此二人雖有矛盾,但一直保持密切合作。 戈登索要餉銀并非因其貪財,在許多人看來他人品尤佳。在英軍焚燒圓明園之際,戈登目擊其悲慘之景深感不安,“會送書于其本國,極言英軍之兇暴,殊非公理”。戈登在昆山之戰(zhàn)中曾俘虜800余太平軍,“極厚遇之,彼等大喜,皆乃投于常勝軍,反向敵軍而誓戰(zhàn)”(36)。他要求常勝軍保持軍紀,不入城劫掠。如果說蘇州一役后,因不滿殺降事件正在氣頭的戈登故意不要朝廷賞賜的話,那么戈登后來與淮軍聯(lián)合攻下常州,“常勝軍”遣散,戈登準備回國之際,按說接受朝廷的賞銀沒有任何不妥。然而戈登僅接受了名譽提督銜、獎旗、獎章和黃馬褂,拒受賞銀。李鴻章雖然偶爾受到戈登急躁、狂暴和突發(fā)脾氣滋擾,但其奏折卻一再說及這個外國指揮官勇敢、坦誠、恭順以及他的軍事才能和有效地使用西式武器。 筆者考察了自戈登統(tǒng)帶常勝軍直到蘇州殺降事件發(fā)生時李鴻章所有的奏折、函件及咨札,從中尋找李鴻章與戈登相互關(guān)系在殺降前夕是否惡化的證據(jù)。從1863年4月2日戈登被任命為常勝軍統(tǒng)帶后首次抵達福山前線與淮軍協(xié)同作戰(zhàn)的《籌援常昭片》,到12月6日《克復蘇州折》,李鴻章向朝廷上奏的奏折共141個,記述了戈登統(tǒng)帶常勝軍以來,直至蘇州克復后的情況。其中與作戰(zhàn)直接相關(guān)的奏折有34個,考察其中的內(nèi)容,除《駕馭西兵片》談及“戈登請求增雇洋兵”,“常勝軍弁勇戰(zhàn)守實未可靠……曲意籠絡(luò),冀為我用,以助中國兵力所不逮”。其余的33折均正面肯定常勝軍作戰(zhàn)勇猛、作用殊大,從未對戈登及常勝軍做出批評或負面評價。照常理來說,蘇州受降前李鴻章如與戈登真有“嚴重的矛盾沖突”,其奏折中完全無必要為戈登遮掩缺點,何況還有朝廷與李鴻章都對常勝軍持戒備心理的背景。而且,戈登上任僅10天后的4月12日,李鴻章即為其上奏《請假授戈登總兵片》。雖然是為了便于節(jié)制,但也是看在他作戰(zhàn)得力基礎(chǔ)上為其及時奏保,表明對他的信任及器重。1863年8月白齊文率數(shù)百人投歸蘇州太平軍,戈登采取“攻心為上”的策略,對白齊文許以重金同時對太平軍忠王慕王進行說服工作。11月18日白齊文由太平軍平安送歸常勝軍營區(qū),為李鴻章進攻蘇州解除大患。加上克復蘇州有戈登的重大作用,于是在李鴻章的建議下,清廷諭令給戈登“頭等功牌,賞銀一萬兩”(此諭令下達時,清廷尚未收到《駢誅八降酋片》,不知戈登之惱怒,賞賜目的顯然并非對戈登的安撫)。 李鴻章與戈登之間的矛盾,正是因為殺降事件才真正激化。李鴻章也一反常態(tài),第一次在奏折中刻意貶損常勝軍:“惟自李泰國定案后,戈登利心頗大,常勝軍霸住要挾,不知又耗許多財力。其實該軍除炸炮外,攻剿不若我軍,屢稱對仗,迄未動手,鴻章與諸將亦甚不懼怯也”(37)。“總理衙門來函,欲仍留戈登帶常勝軍……鴻章百忍之而苦無一當也”(38)。“外間不知者以為好幫手,其知者以為磨難星也”(39)。李鴻章刻意貶低常勝軍作戰(zhàn)能力,怪其反復無常,實為對戈登抱怨使然,非其真心。戈登因殺降事件曾想逮捕李鴻章,甚至與淮軍作戰(zhàn)。但在1864年1月28日,戈登即致函英國公使稱,“彼所認識之中國人中,只有鴻章最杰出之人才,最熱心于西化”(40)。雷頤在《李鴻章駕馭洋兵的手段》一文中認為,1864年5月淮軍會同“常勝軍”攻下常州,隨著蘇州“殺降”事件和攻克常州過程中李鴻章與戈登的矛盾越來越尖銳,李鴻章終于感到“常勝軍”已成可以拆掉的“過河之橋”。實際上,常勝軍在攻占太平軍主要目標之后即行裁撤,在《統(tǒng)帶常勝軍協(xié)議》十六條中早有規(guī)定。解散非因兩人矛盾加深而造成。而且,兩人在攻打常州前后,配合相當默契,并未矛盾激化。1864年常勝軍在攻打金壇時,戈登受傷,仍堅持帶病領(lǐng)隊向無錫進發(fā)。后損失過多,陷于絕境,“求援于李鴻章,與六千之清軍而相合,部署既定再攻麥市鎮(zhèn)。乃大破之,遂占奪敵軍之根據(jù)地”;李鴻章攻常州受阻,“遂請求常勝軍之救援。戈登乃直去麥市鎮(zhèn),急投于李鴻章之軍,欲相聯(lián)合而攻城……戈登及李鴻章二將各率其軍,求數(shù)多之破口而突入,縱橫奮戰(zhàn),大倒敵兵……于是常勝軍并清軍更相聯(lián)合,而謀再攻常州府”(41)。常勝軍行將解散之際,在餉銀捉襟見肘的情況下,李鴻章對戈登仍不乏感情,“該軍雖多費銀錢,不無裨助”(42),強調(diào)“各營月餉暫欠尚可,惟常勝軍須按月應付”(43)。如此看來,截止到蘇州殺降之前常勝軍與李鴻章之間矛盾并未擴大到對立的地步,所以因矛盾而借殺降進行報復肯定不是主要因素。 4、貪降將資財論 簡又文認為,李鴻章所以背信殺降主要緣于貪降將之資財,《湘軍志》記載“復蘇州時,主將所斥賣廢器至二十萬斤。他率以萬萬數(shù)”。嚴修在《論戈登和李鴻章在殺降問題上的斗爭》一文中認為“李鴻章曾向太平軍的八個降將勒索過金錢,但八降將不愿意拿出來,于是李鴻章就決定殺死降將,掠奪他們的全部錢財”。 可以說,蘇州作為太平天國最重要的武器及后勤供應基地,資財較多是常理。但是,隨著蘇州地區(qū)太平軍的地盤不斷縮小,參加保衛(wèi)蘇州的太平軍部隊日益增多,蘇州城內(nèi)物資供應日趨緊張。1863年5月守衛(wèi)蘇州的太平軍官長吳習玖、吉四等在給譚紹光的《稟達》中說:“天氣已炎,不獨換洗單衣無以更換,即逐日小菜亦無由措備”,《跪稟》中說“兵士苦嗷,銀錢緊迫,所有油鹽又在艱難,是以飯米待食,多多不敷充食”(44),“每人每月只供應油二兩,鹽三兩”(45)。而且不排除李秀成12月1日凌晨離開蘇州時帶走大量資財以支援金陵的可能。就算太平軍將領(lǐng)擁有大量私財,不與普通官兵享用,李鴻章如想奪取之也根本沒必要殺降。蘇州城破,八王連性命都在李鴻章手中,何況私藏之財。程學啟等部下如果搜剿到大批財寶,也不可能直接進入李鴻章私人腰包。蘇州克復之后,李鴻章在《復曾沅帥》信中曾說,“各軍犒賞口糧積欠百余萬,窮乃更甚,尚無多佐軍食”(46)。如果蘇城內(nèi)財富甚多,不可能不首先接濟淮軍。那樣,李鴻章就不會再在信函中發(fā)出這樣的感慨了。這樣說來,“貪降將資財論”證據(jù)不足。 (三)關(guān)于“駢誅八降酋片”真?zhèn)?SPAN> 1863年12月13日李鴻章上奏《駢誅八降酋片》解釋殺降原因,為眾多史學家所批判,認為是編造借口的“撒謊折”。太平天國史專家簡又文就認為“必不信之”。不管殺降事件當事人還是后來學者,認為此奏折不可信的人主要持三種說法:八王所提要求邏輯不通、奏折中理由站不住腳、為辯解而上奏不可信。為弄清該奏折真?zhèn)危挛膶θN說法逐一分析。 1、八王所提要求是否邏輯不通 譚伯牛在《晚清軍政傳信錄:戰(zhàn)天京》一書中認為,根據(jù)淮軍軍制,添立二十營,當有一萬多人。總兵、副將是正二、從二品,且要“指明何省何任”的實缺。郜永寬等人不至于故意提出不可能的條件,逼人動殺機,邏輯上不通。 我們可根據(jù)殺降前后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首先,八王原本打算早點投降,但11月29日凌晨忠王來蘇,“他們不便執(zhí)行計劃”,直到12月1日凌晨忠王離蘇后投降步伐加快。由于擔心夜長夢多,被慕王發(fā)覺反而壞事,可以推斷八王與程學啟未等談妥具體條件就倉促舉事。慕王殺斃,清軍入城,八王認為終于到了提出具體條件的時機。其次,八王擁有四分之三的兵力,仗降將之眾,自恃可以交換到更多優(yōu)惠條件。再次,八王秉性惡劣,張狂無忌,貪功貪利(47),未擺正自己降將的位置,不知降將要靠實績說話,以為獻出蘇州重鎮(zhèn)就能得實職官銜。可以說,所提要求至少在八王自己的邏輯上是行得通的。 2、幾個主要理由是否站得住腳 簡又文認為李鴻章“遁辭”(即《駢誅八降酋片》)極不合理,“首因,蘇州太平軍原只有四萬人,除忠王率部開走者、事后逃出者、城內(nèi)戰(zhàn)死者及被俘遣散者外,所余僅約二萬人,非二十萬人明甚。次因,降將等即降矣,其欲留兵求官,自是常情。三因,伊等欲與清官分地駐防,亦是合理。四因,如李氏認為借勢要挾復萌叛意,則既誘其來,何不拘留之,以遣散其軍?五因,先誅其將,后屠其軍,最易起反叛,實至為危險之舉。六因,在當時湘淮軍與常勝軍全部兵力比之降眾有三倍之多,既得入城,控制尤易,絕無反受威脅之可能與跡象。凡此皆可表明殺降事,據(jù)李鴻章之自解語,為至不合理之舉動。其實皆讬詞也”(48)。 關(guān)于“受降時蘇城內(nèi)人數(shù)”:存在“2萬”、“10萬”、“20萬”三種說法,幾乎絕大部分學者都懷疑李鴻章所稱“20萬”有假。當時的戈登認為約有2.5萬(49),竇宗一在《李鴻章年(日)譜》中認為蘇州城內(nèi)“稱眾二十萬,實則二萬人”。李鴻章本人在1863年12月6日受降當天上奏數(shù)字為9萬,包括9日李鴻章在信函中透露“督令署臬司郭柏蔭等籌辦善后事宜。降眾難民約有十余萬人”;但僅4天后在《駢誅八降酋片》中卻上奏曰經(jīng)查探為20余萬(50)。為何前后反差如此之大,眾多學者指責其有欺世盜名之意。筆者認為,“2萬”、“10萬”兩種說法都有道理。理由是:多種史料認為受降前蘇城內(nèi)太平守軍為2萬人左右,而李鴻章所稱10萬應該是包括百姓在內(nèi),遍查他所有與蘇州降眾有關(guān)的奏折、信函和咨札,只有“精壯”、“降眾”而無“精銳”、“守軍”字眼,因后者就意味著軍人而非平民。李鴻章在發(fā)現(xiàn)殺降事件惡劣后果后,為向朝廷申明殺降之必須,只能盡可能尋找更充分的理由。他深知清廷一向討厭“尾大不掉”情形,因此,為了說服朝廷站在他的立場上替他做主,他就把降眾數(shù)字從“10萬”夸大為“20萬”。降眾數(shù)字本來就難以明確統(tǒng)計,就算錯估也不致因之獲罪,這或許算是李鴻章寫奏折的高超之處。1863年12月12日戈登日記中就記載著,“鴻章富慧,為極高明之戰(zhàn)略家,寫奏報為其天才”(51)的話。 關(guān)于“留發(fā)”:李鴻章奏折中提到郜云官一人發(fā)跡未除,但是沒有史料證實受降之前李鴻章見過郜云官,而戈登因參與談判卻認識郜云官。“戈登最后一次到納王府去的時候,適逢諸王策馬去見李鴻章。那時他注意到,其中有一位錫王還披著長發(fā),從而看出至少他尚未臣服”(52)。因此,很可能是除郜云官之外的另外七人中有一人未剃發(fā)觸怒李鴻章,被李鴻章誤認作郜云官。不過,“留發(fā)”最多算個刺激因素,而絕對算不上讓李鴻章動殺機的主要緣由。李鴻章在致潘鼎新的信中曾談到,“蔡元隆狡黠難信,即令真剃發(fā)獻城,彼挾其死黨與熊建勛等勾串合謀,閣下自揣能操縱由我,遣留隨意耶?”(53) 關(guān)于“留兵求官”:對于降將來說,留兵求官本為常情。以八王之眾要求添立二十營,占據(jù)半城,雖有其合理之處,卻根本不可能得到李鴻章允許。程學啟給八王允諾虛職,并非有意為之,實在是對于湘淮軍來說實缺甚少,很多有功之將也都是虛職待補。 關(guān)于“何不拘留”:簡又文在《太平天國全史》中曾發(fā)問,“既誘其來,何不拘留之,以遣散其軍”。這點在1863年12月18日的《赫德日記》中分析的非常到位,“我似乎覺得在諸王拒絕遣散他們的部下這件事上,撫臺:1.擔心同意他們的建議;2.認為拒絕同意,而同時又允許他們重新進入蘇州,是危險的;3.他認為安全的辦法是將他們處死,毫不遲延;4.他擔心將他們拘禁起來,生怕他們不露面會在城內(nèi)引起懷疑,帶來麻煩;5.a.要么他認為最好是派出部下先發(fā)制人,對太平軍采取行動,b.要么他們聽到發(fā)生了什么事,開始制造麻煩,于是做出決定,將他們處死;6.從前接在攻占每一座城市之后只是屠殺,有時還有搶掠等,現(xiàn)在即使西方文明的戰(zhàn)爭也是這樣,不過沒有認識到而已”。英國人安德魯·威爾遜強調(diào),李鴻章“不能采用暫時停止談判的方式,也不能聽任諸王安全回到城內(nèi)……如果把他們逮捕或禁閉起來,那是相當麻煩的行動,那么做,可能會對太平軍的其他首領(lǐng)泄露風聲,讓他們贏得時間關(guān)上城門,把城內(nèi)和城外的清軍截為兩部分”(54)。對于李鴻章來說,誅殺當然比拘留簡單得多。 關(guān)于“淮軍三倍于太平軍沒有威脅為何殺降”:此一時期蘇州城外太平軍對手人數(shù)有3.85萬、4萬、5.3萬、5到7萬以及10萬等不同說法(55)。按照前文對蘇城內(nèi)太平守軍人數(shù)實為2萬的分析,清軍人數(shù)的確超過太平軍一倍以上。而絕不可能是《庸庵文集》等史料所載“賊眾能戰(zhàn)者十倍于我”的情形。清軍人數(shù)大大超過太平軍不假,但最大的威脅是八王“歃血立盟,誓同生死”,而非城內(nèi)降眾。如果真讓八王統(tǒng)帶數(shù)萬兵員,絕對是李鴻章之心腹大患,所以李鴻章不除不快。 按照當時情形來看,可以說這些主要理由基本都站得住腳。 3、為辯解而上奏能否予以采信 有學者認為《駢誅八降酋片》是為殺降辯解而作,不可信。不言而喻,該折確實是李鴻章為爭得清廷支持而上的解釋折,李鴻章有盡可能找理由辯解、為自己開脫罪責的動機。但辯解就意味著此折不可信嗎?未必。在當時的洋人威爾遜看來,李鴻章“并不像乍看起來那樣地卑劣,即使不能完全饒恕,也是可以辯解的……沒有理由設(shè)想巡撫的這部分敘述(《駢誅八降酋片》及李鴻章發(fā)布的文告)是不真實的,相反地,我們可以認定這是真實的”(56)。 一來,李鴻章膽子再大也不敢以瞞報而犯欺君之罪,被人奏參一本,仕途盡失。二來,他可以在原則范圍內(nèi),適當夸大相關(guān)情節(jié),目的是讓朝廷認為非殺不可,殺得有理。第三,清廷對降將的處理一直很關(guān)注,李鴻章不敢完全蔑視朝廷意旨。如在李鴻章上奏《克復蘇州折》后清廷馬上追問:“……譚逆授首,其手下之偽大王、天將等如何安置。降眾除解散外,分隸各營共有若干”。上奏《駢誅八降酋片》后清廷繼續(xù)追問:“……蘇城散遣降眾二十余萬,人數(shù)過多,究竟如何辦理之處,未據(jù)詳細聲明。著李鴻章妥為籌辦,毋稍大意,一面詳悉奏聞”。在這種情況下,不報或瞞報誅殺降眾之事都可能犯欺君之罪。絕頂聰明的李鴻章采用軍民混同夸大數(shù)字的方式,增加清廷對“尾大不掉”的擔憂,為自己爭得了輿論支持。當然,大背景是清廷在江浙一帶可倚重的帶兵大員寥寥無幾,清廷只好盡可能籠絡(luò)李鴻章為其賣命。“該撫督軍剿賊,方當事機順手之際,惟應勉益加勉,嗣后于剿撫一切事宜,仍期準情酌理辦理,一切至當”。(57) 由此看來,《駢誅八降酋片》應予認可,再加上前文對目前學界所持殺降原因的辨析,李鴻章真正殺降原因漸趨明晰。 二、李鴻章真正殺降原因推測 本文認為李鴻章對八降酋動殺機的真正原因主要有三個,即“八王提出過分要求”、“為清廷泄忿”、“程學啟建議”,下面逐一說明。 (一)提過分要求 八王提出過分要求,是讓李鴻章動殺機的首要因素。蘇州受降事件談判的直接參與者主要是郜云官、程學啟、鄭國魁和戈登四人,而“國魁弗知機事之密”(58),郜云官死無對證。即便暫且拋開《駢誅八降酋片》,通過分析戈登、程學啟以及李鴻章、馬格里、赫德等當事人在殺降事件前后的言行也能印證此論正誤。 1863年12月2日19時程學啟立誓,戈登作保,郜云官與程學啟正式談判定約,具體內(nèi)容未見史料詳載,人們所熟知的只有《中興將帥別傳》所記“給云官等二品武職,公(程學啟)與為誓,戈登證之,云官益不疑”。而實際上最初的定約只有郜與程商定,尚未與另七王會談。納王有攜財退隱之意,但七王還想帶兵。不排除七王早有立二十營之意,只是沒來得及與程學啟詳細溝通。對程學啟來說,他看中的是受降事件順利達成,至于條件可以受降后再說;對八王來說,受降事已被發(fā)覺(慕王被殺時衣袖中即藏有戈登與他的信函,信函中主要說明清軍對太平軍戰(zhàn)俘優(yōu)待之政策,同時要求太平軍將領(lǐng)不要阻攔自愿離開的歐洲人,這說明他已充分意識到八王預定的背叛行為),所謂“箭在弦上,不得不發(fā)”。在受降條件上,《戈登在中國》一書中說,“(納王)只望獲準保全生命和財產(chǎn);其他三王要求擔任統(tǒng)領(lǐng),天將們要求營的管帶權(quán)。這些情況亟待他們(程學啟等)考慮”。說明八王與程想的并不一致,但在殺慕王之前,此矛盾尚未暴露。《中興將帥別傳》與《忠義紀聞錄》等書都談到,殺慕獻首之后,大事初定。在正式受降儀式之前,八王向程學啟鄭重申明,“乞公(程學啟)請于李公要總兵副將官,署其眾為二十營,分屯閶、胥、盤、齊四門”。獻城投降之后,八王沒有俯首帖耳、戴罪立功之心,反而提出過分要求且讓程學啟立即兌現(xiàn),程學啟必然感到為難。其實李鴻章原本也認可“(八王)殺慕逆以獻省城,厥功甚偉”(59),但八王所提要求的確過分,“圍困始降,毫無悔罪之意,仍多非分之求,將來斷不能遂其所欲,即斷不能無反側(cè)之心”。之后才有了“密白李公,恐不可制,必誅之”(60)。戈登、馬格里、赫德等人的相關(guān)史料也為此情節(jié)提供了旁證。 《戈登在中國》一書中記載,“程學啟告訴他,諸王向李鴻章提出了苛刻的條件,他們要求有權(quán)管轄半個城市,并統(tǒng)率兩萬人馬”。八王被殺后戈登初見程學啟,程說“納王要求統(tǒng)帶二千人,并駐守蘇州之半,以墻分隔,撫臺拒絕之”(61)。程的態(tài)度表明,是八王提出“撫臺不能接受的要求”才被殺的。當事人戈登在殺降事件前后的態(tài)度轉(zhuǎn)變尤其值得關(guān)注,雖然有赫德的勸解,李鴻章七萬餉銀的撥付,馬格里、潘曾偉、李恒嵩等人的努力,但戈登與李鴻章重新和好,跟他本人對該事件進行調(diào)查后,形成李鴻章“情有可原”(62)的印象是分不開的。“既而戈登察系是等之事情。釋然解悟……乃再就指揮之職”(63);《赫德日記》中記載,1864年1月31日赫德在昆山見到戈登,戈登說“你差點又遇不到我,因為我今天快要去蘇州拜訪撫臺”。也就是說在赫德未對戈登進行勸解時,戈登對李鴻章做法已初步諒解,并決定去找李鴻章和解。是年2月14日清廷給戈登的函札,“照得蘇州一役辦理情由,現(xiàn)經(jīng)本部院與戈總兵當面談論,彼此豁然”(64)。以戈登的人品和做人原則來看,如果李鴻章不是“情有可原”,而是純粹的濫殺無辜,很可能戈登會怒而走之。也就不可能有后來的戰(zhàn)場合作和延續(xù)不斷的國際“戰(zhàn)友情”。《馬格里爵士傳》中也說道,“(李鴻章)自己曾打算寬赦諸王,但他們提出了無法接受的條件,而且舉止狂妄,連長發(fā)都未剃掉。這一切使他感到如予赦免,后患無窮,故而才下令處決,以免引起更多的糾紛和死傷”(65)。《赫德日記》中記載,1864年1月22日中午11時赫德來李鴻章新居(原蘇州城內(nèi)忠王府),“他(李鴻章)詳細敘述諸王執(zhí)行死刑的情況,看來他做得對,而且有必要,并非預先策劃背信棄義行為的結(jié)果”。英國公使布魯斯在給戈登的信中指出,“我能夠理解李巡撫不肯承擔答應該項條件的責任,寧愿認為他們是抗命的,根據(jù)他們的態(tài)度和所提的要求,那正是跟清帝國政府對抗。這一種舉動,盡管跟我們的想法相反,畢竟不能把它稱為蓄意而粗暴的背信棄義行為”(66)。英國人威爾遜也認為,“在當時情況下,他(李鴻章)下令把在他控制下的藐視他的權(quán)威的太平軍諸首領(lǐng)立即處決,那是不能按照司法觀點來嚴厲責備他的”。在清廷這方面,有恭親王親自為李鴻章辯解,“倘若不把諸王立即斬首,則不僅蘇州內(nèi)的清軍將被殺的一個不留,而且此等賊酋部下的大批士卒,仍舊留在逆賊行列中,斯后更大規(guī)模的屠殺,勢將不可避免”(67)。 不僅如此,李鴻章本人也保持著殺降有理的基本態(tài)度,他在1864年4月26日為程學啟請恤折中自信地談及“戈登雖偶反復,久之公論自明,群疑遂釋”。由《駢誅八降酋片》可看出,八王所提過分要求主要為兩條:堅求立二十營,占閶、胥、盤、齊四門;乞保總兵、副將實職。關(guān)于添立二十營占據(jù)蘇城的問題。所謂“閶、胥、盤、齊四門”實際上就是大半個蘇州城,只剩東門一隅留給李鴻章,不要說李鴻章,就是清廷也絕無可能答應。李鴻章在給其弟李鶴章的信中說,“欲割西南半城以處降眾,分東北半城以處官府。臥榻之前豈容他人鼾睡,致有尾大不掉之虞”(68)。關(guān)于兌現(xiàn)實職的問題。對于降將,清軍從不輕易信任,往往進行必要的考驗。當年曾國荃收降程學啟時憂其變心,安排他在最危險的地方抵擋敵人援兵,“苦戰(zhàn)數(shù)月,陷安慶,他干下了鷹犬功勞。曾國荃初時還怕他為變,到此才相信他”(69)。李鴻章曾言“熊建勛、陳殿選既真心歸順,與賊不能兩立,必當為我效命”。而且,清廷對降將的原則向來是先撫后察,論功行賞。對于事先許諾降將的優(yōu)惠條件,李鴻章一向是看到實際行動才會兌現(xiàn)。他曾談到,“(對蔡元隆等降將)尊處權(quán)給札諭開導羈縻,以狐疑其眾,未始不妙……所稱優(yōu)獎斷不能行,凡獻城頭目,至大以游擊虛銜為度”(70)。1863年1月18日李鴻章為駱國忠等上奏請獎,“游擊周興隆與降將駱國忠……實屬膽氣過人。惟臣處兵力過單,無法往救,不知該游擊等能否保守,未敢遽為請獎。應由臣酌核勞績,暫假以虛銜、軍功、頂戴,以資籠絡(luò)。果其力卻援賊,始終不渝,再查明在事出力人員,懇恩優(yōu)予獎勵”。直到4月27日才有朝廷上諭:“駱國忠……實屬出生入死,效忠不二,非尋常降眾可比,允宜破格施恩,以昭激勸。駱國忠著以副將用并賞加總兵銜,賞戴花翎”。是年11月30日寄諭:“朱品隆將降眾挑留千人編立營哨交古隆賢管帶,責令立功贖罪。著即妥為撫馭,仍隨時留心防范,不可稍涉大意。古隆賢為賊中巨憝,本屬罪不容誅,既系自拔來歸,尚可予以自新,以期被脅各匪聞風效順。本日已明降諭旨,賞給游擊銜并準將該部下頭目及辦理招撫將士查明獎勵。” 在李鴻章看來,是八王首先違背信義,仗著八人之眾,有要挾之意。八王顯然不明就里,以為獻城后即刻就任官職。而李鴻章期望的卻是,八王歸順后通過奮勇殺敵立下功勛,再為其請賞。李鴻章一般不會因其為降將而有所怠慢或有失偏頗,如李鴻章屢次為降將駱國忠請獎,反倒被朝廷批評“請獎副將翎枝等職,未免過優(yōu)”,強調(diào)“此后投誠之人,仍宜漸次保升,免貽諸將口實。且恐此軍驟膺顯秩,志得意滿,不復勉圖上進,不可不示以限制”(71)。綜上所述,可以說,正是八王提出的“不能接受”的過分要求,才促使李鴻章動了殺機。 (二)為清廷泄忿 史料記載殺降場景:李鴻章在蘇州婁門外軍營會見并宴請郜云官等人,“甫就席,有軍官自外入,投諜李公,李公就諜出。酒行,旋有武弁八人,各手一冠,皆紅頂花翎,膝席前,請大人升冠。降酋不知是計也,竟揚揚得甚,起立,自解其額上黃巾,手冠者俟其側(cè),從官盡起,目注之。轉(zhuǎn)瞬間,八降酋之頭血淋漓,皆在武弁之手”(72)。《太平天國革命親歷記》中描述“這些尸體均被砍到胸部,頭上的刀痕極其恐怖”。還包括李鴻章安排程學啟等人帶領(lǐng)淮軍于12月5日和6日前后兩次剿殺大批太平軍部下,殺降20天后《中國之友報》的記者依舊發(fā)現(xiàn)拋滿尸體的河道還帶有紅色,地下三英尺都浸染了鮮血(73)。這些現(xiàn)象都從一定程度上說明,誅殺太平軍以泄清廷之“忿”,也是讓本有儒學仁義背景的李鴻章動殺機的一個重要緣由。 1863年6月13日《北華捷報》記載清軍屠殺太平軍的殘酷程度,“每名俘虜都被綁在火刑柱上……有人把很多的箭針用力戳進俘虜身體的各個部分……他們從俘虜身上把肌肉一塊塊割下來……而后用鈍刀亂砍亂戳,并以鋸子鋸的行動將這幾個俘虜?shù)念^顱從他們的身體局部地割斷”(74)。是年12月6日中午八王被殺后,“有幾個士兵從李鴻章的官船旁馳來。他們穿過城門時發(fā)出一陣狂悖的歡呼……(戈登要求禁止喧嘩)擁來更多弁勇,耀武揚威地狂呼……程自己騎行時也偶爾放槍”(75)。25日李鴻章在《復曾沅帥》中有“惟擒殺偽王六、偽天將五,皆忠逆部下悍黨,稍可自娛”。26日李鴻章在《復吳漕帥》中有“殲除偽王七人、偽天將十數(shù)人,擒殺、解散二十余萬眾”。27日《致郭筠仙中丞》信函中,李鴻章言“所少愜意者,誘斬六偽王、四天將,而解散忠黨二十萬之眾,鄙謂猶有古人遺意”。曾國荃1861年陷安慶時,“守軍三團向清軍投降,以赦罪免死為條件,可是結(jié)果卻全遭殺害……清軍入城后,濫肆屠戮,男女老少和平居民,盡被戕害,他們的被剁碎的尸體,飄浮在揚子江中”(76)。殺太平軍8000人后非常自責,曾國藩卻告訴他,“既謀誅滅,斷無以多殺為悔之理”(77)。聽說蘇州受降,曾國藩“初大喜,繼愁絕”,得殺降之報后,欣然稱道,“此間近事,惟李少荃在蘇州殺降王八人最快人意”,“殊為眼明手辣”(78)。慕王被八王殺害,而戈登表示惋惜,李鴻章卻笑稱“洋人好惡,性與人殊”(79)。戈登對殺降的憤怒,在李鴻章看來更為“煦煦婦人之仁,脅令收撫,稍一濡忍,變生肘腋”。清廷也認為戈登“不知此中權(quán)衡自有一定之理”(80)。 李鴻章和程學啟借殺降更多發(fā)泄的是清廷的私忿而非個人的,畢竟太平天國起義差點推翻了大清江山,清帝對“長毛”可以說恨之入骨。殺降已經(jīng)引起外交糾紛的時候,清廷依然認為李鴻章“所辦并無不合”,“甚為允協(xié)”。當李鴻章以退為進,主動請罪時,“政府以李鴻章之慘戮,究之出于為國家,決非因為其私忿,委婉而拒絕之”(81)。李鴻章在私信中也曾說及:“此事雖太不仁,然攸關(guān)大局,不得不為”(82)。“清朝方面,對于'粵西老賊’特別痛恨,尤不寬恕”(83)。“真賊殺一個少一個,脅眾散一個少一個”(84)。忠王李秀成被抓后,寫下自述向曾國藩乞求活命并表示可出面招降太平軍余部,17天后被殺。幼王洪天貴福被抓后奉承清朝皇帝,表示愿在清朝統(tǒng)治下讀書“進秀才”,但年僅16歲的他很快被凌遲處死。1864年2月8日大年初一那天,李鴻章在《復廣東撫臺郭》中說及“蘇城遣回降人千余皆可殺者”。《中興將帥別傳》中竟然認為程學啟殺得不夠多,“公僅誅降酋八而事定,識過于李將軍(李廣)矣,《傳》曰:茍利于國,死生以之。禍福公奚計哉”。盡顯清軍以殺太平軍泄忿之嘴臉。 雖然如此,但畢竟清廷已下諭旨,而且洋人所盯甚緊,大肆殺戮之事最好不讓外人知曉。1863年12月6日未“詳晰上達”,待“各事粗定,眾喙皆息”才上專折。這還是因為滿城風雨,李鴻章不得已為自己辯解而上的專折,否則決無再上奏折之理。面對洋人的不依不饒,1864年2月11日清廷提醒李鴻章,“以后攻剿各城,遇有賊匪實系真心投誠,無論何省人民,均應稟由本部院資遣回籍……如果誠心歸命,盡可貸其一死,遣散安置也”(85)。同時,為盡快讓戈登回到戰(zhàn)場,“李鴻章誓不再為斬殺降人之暴舉”(86)。英國公使布魯斯也在給戈登的信中表示,“清帝國政府的明確的書面保證,嗣后凡是有你參加作戰(zhàn)的陣地上的投降條件,非經(jīng)你同意,不得采取任何行動”(87)。不知是良心受到譴責還是為了挽回局面,李鴻章還曾對被誅八王進行祭奠。但這些都無法掩蓋李鴻章為清廷泄忿而誅殺太平軍的行徑。4月28日《中國之友報》依然在披露清軍屠殺太平軍俘虜?shù)那闆r,“華墅被占領(lǐng)之后,叛軍遭到了可怕的屠殺。在俘虜?shù)木徘Ф嗳酥校瑩?jù)估計,主要被清軍殺死或溺斃的即達六千人。毫無疑問,清軍倘有機會,還會屠殺十倍的人數(shù)”。3月31日的《上海紀事報》、5月30日的《中國郵報》、9月28日的《時報》也都詳細記錄了清軍大肆屠殺太平軍的情景(88)。 (三)程學啟建議 蘇城受降已定,八王所提過分要求轉(zhuǎn)給李鴻章時,如何答復八王,立即變成了“燙手山芋”。戈登不在城中,李鴻章唯有與程學啟密商。解決此問題,如果說有上、中、下三策的話,上策,就是答應八王要求,皆大歡喜,但不可能;中策,答應八王部分條件,但八王尚有2萬兵力,一旦反目實難對付;下策,就是全部拒絕,也就是“毀約”。“毀約”之后只有或拘或殺兩條路可走。這時程學啟的意見就變得非常關(guān)鍵。李鴻章談及“程學啟謂曾在賊中,熟知情偽,此輩罪孽重大,殺數(shù)頭目即可解散余眾,保全實多。臣毅然誅其酋,散其黨……其能謀能斷,亦近時武將所罕見”(89)。 李鴻章在給其母的信中說:“程學啟初與云官等結(jié)為兄弟,至是恐降眾復叛,力請于男,盡殺云官等八偽王及其黨數(shù)百人”(90)。簡又文的《太平天國全史》也曾強調(diào)程學啟獻計說(91)。竇宗一在《李鴻章年(日)譜》一書中提及“程學啟與鴻章議,以太平軍過多,恐尾大不掉,定計召郜云官、汪有為等八人來議事,因設(shè)伏殺之,解散降眾。戈登不知。鴻章初不肯,學啟以去就力爭”。《中興將帥別傳》中也有,“鄭國魁先與郜云官誓不相害,憾公負約,泣不食,臥三日,李公亦頗咎公輕發(fā),曰君亦降人也,何為已甚。公佯大怒還營,將引軍去,其部卒奔告李公,李公復過,公陽論他事笑語甚歡,事乃解。鄭國魁終以誑殺云官怨不已”。《洋兵紀略》、《李鴻章新傳》等也多認為李鴻章在程學啟的建議下,迫不得已采取“殺降”的斷然措施。 有無可能李鴻章聽到八王所提條件后,直接定下誅殺之計而未讓程學啟知曉呢?查無證據(jù)。前文已分析過程學啟在殺降事件后“心有余悸”的心理反應,自古至今不少人都認為系程主導殺降,也至少說明程學啟脫不了干系。很明顯,程作為太平軍降將若反對殺降,勢必引起李鴻章懷疑。程又不可能持中立態(tài)度,拘禁不符李鴻章之意,程學啟只有支持殺降。那么程學啟本人有無建議誅殺八王的動機呢?一方面,“程學啟原還怕郜云寬(官)投降過來后,同他爭功奪權(quán),動搖他的地位,因此,也積極慫恿李鴻章進行屠殺”(92)。另一方面,程學啟與戈登之間早有較深矛盾,也成為其建議誅殺八王的重要因素。程學啟部為淮軍“洋槍隊營”,其中6隊使用洋槍,2隊使用劈山炮(93)。與“常勝軍”相似的武器裝備,待遇卻有天壤之別。1863年4月5日戈登與淮軍協(xié)同攻打常熟福山,程學啟部下殺俘、搶掠,常勝軍跟隨效仿,遭到戈登對程學啟的強烈抗議。克復太倉一戰(zhàn)中,清軍再次大肆殺掠,戈登對程學啟極為反感。程學啟對戈登把常勝軍本部由松江移至昆山有意見,其部下借機炮擊“常勝軍”殺傷多人。在協(xié)同作戰(zhàn)中因為戈登“不肯同意一起攻打昆山東門,而采取側(cè)翼進攻,大獲全勝,卓立功勛,使程總兵妒火中燒”(94)。實際上,李鴻章看待戈登與程學啟矛盾時,并未對程過于袒護,甚至更認可戈登。1863年6月12日李鴻章日記中記載程學啟與戈登產(chǎn)生矛盾,“程鎮(zhèn)恫言,如不節(jié)制戈登,即解甲歸田。戈登乃隸余麾下,程鎮(zhèn)雖統(tǒng)帶弁勇伐逆,實無權(quán)干預常勝軍機宜。程某一介武夫,且不能容物,情性暴戾,一如戈登,輒惡言相犯;斯亦吾病也”(95)。是年7月29日清軍攻打吳江時程學啟曾答應戈登決不虐待俘虜后又食言斬殺5名俘虜,又使戈登大為惱火(96)。李鴻章在程學啟戰(zhàn)死后對兩人間矛盾的態(tài)度稍有改變,“前攻蘇城,(程學啟)每受戈登之侮,乃發(fā)憤學習炸炮……其為人,戈登初相猜忌”(97)。 歷來的戰(zhàn)爭雙方進行投降談判,本身就充滿了變數(shù),郜和程請戈登作保,是看中了他的洋人身份(雖然也是太平軍的敵對方,但苦于找不到更合適的第三方介入;而且八王通過白齊文等人事先了解過戈登本人的品性,郜某等欽佩其為人才決定必須由他參與方可進行談判)。沒有戈登,很可能達不成受降結(jié)果。“他們(八王)的投誠畢竟是有條件的,是以戈登保證他們的生命得以保全為條件的”(98)。戈登身為受降談判的保證人,程學啟強烈建議李鴻章殺降,等于借李鴻章之手讓戈登背上言而無信的惡名,借以報復戈登,敗壞他作保人的名譽,又使戈登無法直接找程學啟算賬。明知兩人矛盾的李鴻章,干脆做個“順水人情”,同意程學啟的殺降提議。雖然馬格里著作中談及“在程學啟營中發(fā)現(xiàn)納王的遺體……程學啟在臨終前不久,曾對馬格里承認,的確是他下令殺死諸王的”(99),但主謀當然還是李鴻章。種種因素都促使程學啟向李鴻章做出誅殺的建議。 三、結(jié)語 綜合當時情形來看,如果八王不提出過分要求,李鴻章甚至會安排八王帶兵助剿的機會。可惜八王1863年12月5日要挾李鴻章兌現(xiàn)“添立二十營和奏保副將以上官職”,決定了6日中午他們必死之結(jié)局,到那時留發(fā)與否已無關(guān)緊要。除非八王面見李鴻章時“幡然悔悟”收回任何非分之想,只求活命,其他皆棄,說不定李鴻章會臨時改變誅殺之策,給其生路。作為無奈投誠的人來說,原本就處于下勢。關(guān)鍵時刻的態(tài)度如何,往往帶來截然不同的結(jié)果。客觀上考量,談判之初八王如發(fā)覺所預想的條件難以達成,可以選擇同慕王堅守、與蘇城共存亡,至少留下一世英名;既然選擇投誠,就不能擅提條件,讓對方找到動殺機之借口,而只能屈尊順勢。首先什么條件都不要提,先保住性命,其次盡最大努力取得對方信任,最后肝腦涂地以戰(zhàn)功獲得認可。駱國忠、程學啟等降將無一不是如此。 回到殺降事件本身,程學啟的建議、替清廷泄忿等只是重要因素,最終讓李鴻章痛下殺手的主要還是八王提出的過分要求。當然,對于李鴻章來說,即便八王提出了過分要求,殺降也并非是唯一解決辦法。將八王分別監(jiān)禁,然后遣散降眾雖麻煩些,但畢竟留人性命,不致讓自己遺臭萬年。 注釋: ①嚴修:《論戈登和李鴻章在殺降問題上的斗爭》,《徐州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4年第4期;王洪運:《蘇州殺降事件與戈登李鴻章的矛盾沖突》,《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4期;錢銘盤:《李鴻章緣何殺降》,《蘇州雜志》2003年第1期;丁皖青:《李鴻章主導了蘇州殺降嗎?》,《皖西學院學報》2009年第6期;雷頤:《李鴻章駕馭洋兵的手段》,《炎黃春秋》2005年第7期;雷頤:《殺降的“國情”與“公例”》,《炎黃春秋》2010年第3期等。 ②簡又文:《太平天國全史》下冊,香港簡氏猛進書屋1962年版;羅爾綱:《太平天國史》,中華書局1991年版;[英]艾倫:《戈登在中國》,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英]呤唎:《太平天國革命親歷記》,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美]布魯納等編:《赫德日記》,中國海關(guān)出版社2005年版等。 ③朱孔彰:《中興將帥別傳》,《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第十二輯,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薛福成:《庸庵文編》(卷四),《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第九十五輯,臺灣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陳繼聰:《忠義紀聞錄》(一)三十卷,《清代傳記叢刊》,臺灣明文書局1986年版;《吳汝倫全集》,黃山書社2000年版;《記程忠烈公計誅蘇城降酋事遺聞》,南京大學歷史系太平天國史研究室編:《太平天國史論考》,江蘇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等。 ④太平天國歷史博物館:《太平天國資料匯編》第二冊下,第940頁,中華書局1979年版。 ⑤[日]赤松紫川:《戈登將軍》,趙必振譯,新民譯印書局光緒二十九年二月二十日(1903年)發(fā)行(日文原著出版時間約在1885-1903年間),復旦圖書館藏;《戈登在中國》,第95—121頁;《太平天國革命親歷記》;《赫德日記》;《李鴻章全集》,安徽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太平天國史》第2107—2113、2671—2676頁;《太平天國全史》下冊;譚伯牛:《晚清軍政傳信錄:戰(zhàn)天京》,工人出版社2004年版。 ⑥雷頤:《李鴻章與晚清四十年》,第84頁,山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另見《太平天國全史》下冊第2147頁,“約戈登次日攻城,俟慕王出戰(zhàn),關(guān)城門不讓其納入”。 ⑦⑧(62)(73)(76)(88)《太平天國革命親歷記》,第592頁、第594頁、第609頁、第603頁、第286頁、第568頁。 ⑨(34)(54)(56)(66)(67)(87)北京太平天國歷史研究會:《太平天國史譯叢》第三輯,第272頁、第276頁、第276頁、第274—276頁、第284頁、第275—276頁、第283頁,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版。 ⑩(11)(37)(38)(39)(42)(43)(46)(53)(57)(64)(70)(71)(79)(80)(84)(85)(89)(97)《李鴻章全集》,37卷第138頁、29卷第273頁、29卷第272頁、29卷第278頁、1卷第273頁、29卷第294頁、29卷第297頁、29卷第273頁、29卷第276頁、1卷第394—395頁、37卷第139頁、29卷第274—276頁、1卷第234頁、29卷第271頁、1卷第394—478頁、29卷第276頁、37卷第138頁、1卷第478頁、1卷第478頁。 (12)太平天國歷史博物館:《太平天國文書匯編》,第530頁,中華書局1979年版。 (13)(23)(36)(41)(63)(81)(86)《戈登將軍》,第24—25頁、第24—25頁、第11—22頁、第29—30頁、第24—25頁、第24—25頁、第24—25頁。 (14)(15)[美]劉廣京等編:《李鴻章評傳》,陳絳譯,第148頁、第150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16)王爾敏:《淮軍志》,第180頁,中華書局1987年版。 (17)(31)《晚清軍政傳信錄:戰(zhàn)天京》,第146頁、第155頁。 (18)(33)(47)(48)(61)(91)《太平天國全史》下冊,第2158—2159頁、第2158頁、第2140頁、第2159頁、第2156頁、第2158頁。 (19)周武等:《太平天國史跡真相》,第130頁,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20)苑書義:《李鴻章傳》,第98頁,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1)(59)(68)雷祿慶:《李鴻章新傳》,第160頁、第160頁、第160頁,《近代史資料叢刊》,文海出版社1983年版。 (22)(24)(26)(44)董蔡時:《太平天國在蘇州》,第233頁、第234頁、第234頁、第229頁,江蘇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25)(58)《中興將帥別傳》,第426頁、第427頁。 (27)《太平天國史論考》,第406頁。 (28)《吳汝倫全集》,第110—111頁。 (29)《庸庵文編》(卷四),第369—376頁。 (30)王闿運:《湘軍水陸戰(zhàn)紀·湘軍志》(卷五),第11頁,1885年仲春月京都同文堂石印本。 (32)徐珂:《清稗類鈔》(第二冊),第967頁,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版。 (35)(52)(65)(75)(94)(95)(96)(98)(99)《戈登在中國》,第70—72頁、第115頁、第114頁、第105—106頁、第68頁、第67頁、第74頁、第253頁、第117頁。 (40)(51)(78)竇宗一:《李鴻章年(日)譜》,第57頁、第56頁、第56頁,香港友聯(lián)書報發(fā)行公司1968年版。 (45)南京大學歷史系太平天國研究室:《太平天國史新探》,第236頁,江蘇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49)《戈登在中國》第71—97頁,記載11月28日康王汪安均赴程學啟大營,說明他們擁有3萬人馬,占蘇州守軍四分之三,說明蘇州守軍共4萬余人(《太平天國革命親歷記》第587頁也持此數(shù)字)。11月29日蘇州外城一戰(zhàn)“斃賊五六千人”,取5500均數(shù),李秀成12月1日凌晨帶1萬余人離去。可推算出蘇州城內(nèi)太平守軍在殺降之前共剩余2.5萬人左右概數(shù)。《太平天國全史》下冊第2159頁也認為殺降前城內(nèi)守軍僅約2萬人。 (50)《李鴻章全集》29卷第268頁。11月28日李鴻章在書信中聲明,“蘇城賊勢雖蹙,人數(shù)尚近十萬”。12月2日上奏說有“城內(nèi)精壯老弱聞有10萬余人”。6日奏折中談到4日中午“慕逆死黨殺斃千余”,4日夜清軍入城受降。以上可知按李鴻章前折所述,至4日夜蘇州受降前城內(nèi)應不足10萬人。如果4日夜清軍入城受降時發(fā)現(xiàn)降眾人數(shù)遠超10萬預期,為20萬,李鴻章6日奏折中無理由不上報此概數(shù),且受降后遣散人數(shù)應為數(shù)萬而非數(shù)千才合乎情理。 (55)“3.85萬”見《太平天國全史》下冊第2136頁。“4萬”見《李鴻章駕馭洋兵的手段》及《李鴻章全集》(三十七)第414頁。“5.3萬”見《李鴻章評傳》第157頁及《太平天國史新探》第227頁。“5到7萬”見《太平天國革命親歷記》第587頁。“10萬”見王為群:《蘇州保衛(wèi)戰(zhàn)中的太平軍將領(lǐng)譚紹光》,《蘇州教育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1992年第2期。 (60)《忠義紀聞錄》(一)三十卷,第19頁。 (69)《太平天國史》,第2672頁。 (72)王德森:《記程忠烈計誅降酋事》,《歲寒文稿》卷4,第16—17頁;《戈登在中國》,第249頁。有另外說法,八王提出過分條件后,李鴻章發(fā)火,由程學啟將八王帶出斬首。 (74)上海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太平軍在上海——〈北華捷報〉選譯》,第417—418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77)曾國藩:《曾國藩全集·家書》(一),第737頁,岳麓書社1994年版。 (82)(90)周維立:《清代四名人家書》,第153頁、第153頁,《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第六十三輯,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 (83)潘旭瀾:《太平雜說》,第174頁,香港天地圖書有限公司2001年版。 (92)嚴修:《論戈登和李鴻章在殺降問題上的斗爭》。 (93)相守榮等:《上海軍事編年》,第46頁,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2年版。^ (轉(zhuǎn)引自:《清史研究》(京)2012年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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