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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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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持有或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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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形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在出售前2個交易日刊登提示性公告:
(1)預計未來6個月內出售股份可能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
(2)最近一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到本所公開譴責或2次以上通報批評處分;
(3)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4)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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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連續6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得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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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減少比例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1%是,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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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是,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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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監、高應在下列時點或期間內委托上市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網站申報其個人信息:
(1)新上市公司董、監、高在公司申請股票初始登記時;
(2)新任董、監、高在通過其任職事項后2個交易日內;
(3)現任董、監、高在其已申報的個人信息發生變化后的2個交易日內;
(4)現任董、監、高在離任后的2個交易日內;
(5)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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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1次年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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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股東大會審議的決議:
(1)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2)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3)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審議批準以下擔保事項:
■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審議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審批股權激勵計劃;
■審批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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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應當對以下重大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管;
(3)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
(4)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6)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
(7)上市公司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8)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
(9)年度報告中對上市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發表獨立意見;
(10)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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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可以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不得變相更改募集資金用途;
(2)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3)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
(4)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5)已歸還前次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
(6)保薦人、獨立董事、監事會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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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項應當在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在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并公告。超過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時,還應當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提交網絡投票表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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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流動資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應將該部分資金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并在資金全部歸還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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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