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悲慘的過去,2008年月收入還只有1000多元的時候,發了一個年終獎2000元,結果被收取了100元的個人所得稅。是一種想哭的節奏。 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通知中明確,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要分攤成12個月計征。 這對于一直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人來說,是一個好消息。不會因為突然發個年終獎,一下子就按照更高的稅率計稅。 第一個例子:2018年底,我們當月的工資只有3000元,如果發了1萬元的年終獎,實際上應該是按照1萬元+3000元-5000元計算應稅額度,是8000元。 8000元除以12約等于667元,屬于不超過3000元的稅階,那么我們就可以按照3%的稅率應稅。8000元乘以3%,也就是240元。 這對于我們中低收入勞動者來說,真的不公平啊。如果我們每個月都是3000元,實際平均起來也就3667元。 所以,從2019年開始,個人可以選擇是否按照個人綜合所得計稅。 第二個例子:如果我們月薪是5000元,年終獎發放2萬元。我們申報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獨生子女贍養老人2000元,這樣我們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實際上是7000元。 如果按照上述的方法計算的話,我們有14000元,要按照3%的稅率征稅,繳納420元的個人所得稅。 而如果按照全年綜合收入計征,由于我們的綜合收入只有8萬元,低于全年的免稅收入84000元,所以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月薪2萬元的人來說,可能就不劃算了。 第三個例子:月薪2萬,年終獎5萬元,個稅起征點是8000元。 正常我們每月計稅,月薪2萬元,實際上應稅額度是12000元,屬于10%的稅率,每月需要交稅990元。 如果按照上述綜合所得來計稅的話,發放的年終獎會全部劃入20%的稅率,需要繳納1萬元的所得稅。 而按照2005年國家發布的年終獎一次性計發辦法,是屬于10%的稅率,實際交稅是2480元。 計算方法是:5萬元除以12等于4167元。 4167元乘以10%-210元(速算扣除數),等于206.7元。 206.7元乘以12等于2480元。 少繳納7520元的個人所得稅,減稅幅度75.2%。 因此,國家為了貫徹這一稅收優惠,雖然從2019年開始就已經開始用個人綜合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了,但是個人仍然可以自我選擇,是否依照2005年文件進行個人所得稅扣除。 這一優惠政策將從2022年開始終止,到時候所有人就都公平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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