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口的鞋柜可以不拆嗎? 律師觀點:若占用消防通道,應當予以拆除 記者 李爽 市民王女士詢問:我住的是電梯房,5年前請人在門口做了一個鞋柜。近日,小區物業下發通知,要求業主清理擺放在樓道上的雜物,因此家門口的鞋柜需要拆除。一個小鞋柜,在門口占的地方不大,對消防沒有多大影響;何況當初買房時,這塊的公攤面積也是花了錢的,我也享有使用權,鞋柜不拆可以嗎? ![]() 山西旭辰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軍杰、實習律師申雅茹答復:若該鞋柜占用消防通道或者安裝放置未經其他業主同意、影響到其他業主對于樓道的使用,應當予以拆除。 占用消防通道的鞋柜應當予以拆除 根據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第六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章第四條規定“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是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以及第三章第二十八條規定“高層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禁止堆放物品、鎖閉出口、設置障礙物。禁止圈占、遮擋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內堆放雜物,禁止在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可知,不論業主的行為是否對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產生影響,任何人均不得隨意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或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隨意堆放雜物。 ![]() 本件事中,即便王女士的鞋柜小,占地面積不大,對消防沒有多大影響,若該鞋柜占用了消防通道,那么王女士必須將其拆除,因為電梯房住宅的樓道作為高層住宅發生火災時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須時刻保持安全和暢通,不得堆放雜物。 對影響到其他業主對樓道使用的鞋柜 也應當予以拆除 根據民法典第271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也屬于共有部分”可知,樓道作為對外開放的公共區域屬于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業主們對于上述公共區域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各業主應在合理限度內恰當使用,但是無權在未經相關部門批準及鄰居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本屬于公共所有的區域自用,擴大自己專有部分的范圍,此舉既侵害了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也直接妨礙了他人對公共樓道的使用,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的責任。 本件事中,王女士如果擅自將鞋柜安置于樓道處,未征得其他業主同意,或者影響妨礙到其他業主對于公共樓道的使用,也必須將鞋柜予以拆除。 雖說現在電梯房有電梯,業主們對于樓梯的使用越來越少,但是,當發生地震、火災等自然災害時,樓道的堵塞會影響人員逃生,影響巨大,業主們為了自身安全考慮,不要將鞋柜放置在公共樓道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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