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張豪 在日常生活中,時常會遇到親戚、朋友或者同學等熟人因消費、轉賬等原因借用我們的銀行卡。有時甚至會承諾給予一定的銀行卡使用費來降低我們的警惕。實際上,銀行卡是個人進行金融交易的憑證,也是能夠代表個人身份的重要憑證。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借、幫助轉移資金,其實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 近日,增城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年輕女子因出借銀行卡給男友轉移涉詐騙款項,最終被認定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案件,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基本案情: 王某在一款軟件上開直播,結識了高某,并迅速發展為男女朋友關系。2021年9月7日,王某前往約定地點與高某及其朋友見面。當天,高某向王某借用銀行卡,王某在明知男友高某借用銀行卡用于轉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將其名下的三張銀行卡及綁定的手機卡提供給高某轉移資金。9月8日,370萬元被騙贓款流入王某的銀行賬戶,后立即被分散轉出。其間,銀行工作人員通過電話聯系王某向其核實是否其本人操作時,王某確認了是其本人操作。 之后幾天,王某跟著高某在外躲藏,回到家后意識到自身的行為可能涉嫌犯罪,遂于2021年10月14日向公安機關投案。檢察機關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其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王某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案件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隨著國家機關加大對網絡詐騙的打擊力度,網絡詐騙的贓款流入量被大幅凍結。詐騙分子收到贓款時為了確保安全收到贓款,就需要借助大量他人的銀行卡進行轉移,誘導持卡人在特定時間、特定場所內為其提供轉移資金的幫助,這種幫助行為極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本案中被轉移的款項是高某詐騙的犯罪所得,被告人王某在明知道高某向其借用銀行卡及手機卡可能會實施犯罪活動,仍然出借其本人名下的銀行卡,并在接到銀行工作人員的電話時,確認是其本人使用,使得上游犯罪被害人的錢款在轉入其賬戶后,又從其賬戶分散轉出,屬于對已完成犯罪的上游犯罪分子實際取得的犯罪所得予以轉移的行為,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切莫認為出借銀行賬戶只是件小事。出借的銀行卡極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于逃避債務、套取現金等目的,甚至用于偷逃稅款、洗錢、非法集資、經濟詐騙等非法用途,即使出借人對此不知情也會因此受到牽連,若明知非法用途仍出借銀行賬戶,則會構成共同犯罪或觸犯相關法律,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持卡人一方面要樹立定期梳理個人銀行賬戶以及資產狀況的意識,切勿出借、出租、出售、購買銀行卡賬戶以及微信、支付寶等支付賬戶。另一方面,持卡人也要增強個人信息保護和風險防范意識,在銀行賬戶的密碼設置、賬號登錄管理等方面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妥善保管銀行卡和卡面信息、密碼以及動態驗證碼等,避免讓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機。法官提醒,切莫輕易相信他人,拒絕非法利益誘惑,時刻保持清醒,警惕成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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