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務犯罪中,洗錢就是將貪污賄賂所得,通過轉移、轉換等各種方式,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犯罪行為。 簡單理解,洗錢罪的本質是將“黑錢”進行“漂白”,切斷與上游犯罪的聯系,具有“化學反應”的性質,比如把100箱茅臺酒通過小區門口的“高價回收”變賣成現金。 ![]() 如果僅僅是“物理反應”的轉移或窩藏,比如把100箱茅臺酒從河南運到海南“小三”老家的土房子里藏起來,則不應當構成洗錢罪,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洗錢罪主要有以下這五大類: 一、提供資金帳戶 2021年馬某益在其擔任某國企領導的哥哥馬某軍收受賄賂款后,使用本人銀行帳戶接收馬某軍轉入的受賄款并用于投資經營。此外,馬某益還曾多次與馬某軍共同受賄。最終,馬某益因犯受賄罪、洗錢罪被判刑。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 2022年12月,某經濟區某街道的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孫某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黃某真一套房產。黃某真明知該處房產是孫某生受賄所得,協助其以將房產轉換為現金的方式掩飾、隱瞞受賄所得的來源和性質。最終,黃某真因犯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 2022年,李某明知其丈夫張某在案發前交給其保管的70多萬是受賄所得,在張某被調查期間,將涉案帳戶中的70多萬通過多次轉帳至不同的帳戶,后讓他人幫忙取現的方式轉移涉案資金。 四、跨境轉移資產 2023年,某銀行原信貸員黃某,為掩飾、隱瞞其親屬朱某成受賄所得,幫助朱某成聯系境外洗錢人員,將犯罪所得2000多萬元分散存入境外洗錢人員提供的60余個“傀儡帳戶”中,通過逐級轉移、換匯“對敲”方式,將資金轉移至境外。 當朱某成要在境內使用資金時,又讓洗錢人員以上述對敲方式轉移資金至境內黃某控制的他人銀行帳戶。黃某指使他人從銀行提取現金后交給朱某成,從中獲取好處費60余萬元。 最后,黃某因犯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百萬元。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比如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買賣彩票獎券、賭博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2018年3月,楊某某以其友李某某名義購買了一輛越野車贈送給某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梁某某,并為該車辦理三年按揭抵押,以感謝梁某某在收購其名下某公司等方面提供幫助。經統計,該車首付款、上戶、按揭費等共計51萬余元。 2021年4月,梁某某為掩飾、隱瞞受賄車輛的來源和性質,要求楊某某將車過戶到其表妹王某實際控制的某廣告公司,李某某按照要求以虛假二手車交易的方式將該車過戶。 梁某某為掩飾、隱瞞受賄所得贓物來源,指使行賄人以虛假交易方式將涉案贓物轉移至他人名下,主觀上具有掩飾、隱瞞受賄所得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掩飾、隱瞞受賄所得的行為,構成洗錢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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