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了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但對于其中“醉酒”的具體定義,刑法沒有給出一個詳細的定義。可能不少人都會此抱有疑惑,喝多少才算醉酒?天生酒量大喝多少都不醉,也會被認定為醉酒類危險駕駛罪嗎?醉酒的程度不同會不會影響定罪量刑? 對于這些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疑惑,其實都可以用血液酒精含量標準來予以解答。雖然血液酒精含量的定義并沒有出現在刑法的條文里,但其廣泛存在并被引用于與醉酒類危險駕駛罪相關的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等法規范性文件之中,據以界定醉酒類危險駕駛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1.血液酒精含量到達多少方可認定“醉酒”、“飲酒” 根據2023年兩高二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四條“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本意見的規定決定是否立案。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明確規定了,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才能予以刑事立案。這也解答了文章開頭的幾個疑惑,醉酒駕駛的定義標準是血液酒精含量,并不以“喝了多少瓶酒”“酒量大小”為入罪事由。只要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就涉嫌醉酒類的危險駕駛罪。 需要注意的是,此處僅說明為“刑事立案”與2013年已失效的舊版司法解釋《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不同。實際上,就是將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從定罪的基準線改為可以刑事立案的基準線。也就是說新版的現行有效司法解釋將醉酒類危險駕駛罪的入罪標準提高了。 那么是否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下就不具有法律風險,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會受到暫扣駕駛證、罰款等行政處罰。此處“飲酒”駕駛的定義可以參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的2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為飲酒駕駛機動車。 ![]() 2.血液酒精含量已達刑事立案最低標準,但含量梯度不同有何不同司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且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即對于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不具有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如造成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等其他加重情節的,可以認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或者獲得檢察院絕對不起訴的效果。 但這也并不當然意味著血液酒精含量高于150毫克/100毫升的情況就完全沒有辯護空間,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依刑罰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辯方也可以追求檢察院相對不起訴的法律效果;同時由于危險駕駛罪是法定刑罰僅為拘役的典型輕罪,緩刑的適用也是辯護律師應當重點考慮的辯護方向。 對于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判處刑罰,但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等緩刑適用條件的被告人,應當積極追求緩刑的法律效果。 此外,辯護律師在考慮被告人有無適用緩刑的可能時,實際上也要密切關注被告人在涉嫌犯案被捕時的血液酒精含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適用緩刑。這就對涉嫌醉酒類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緩刑適用提出了的血液酒精含量標準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3.小結 醉酒類危險駕駛罪的“醉酒”定義以及“醉酒”程度都密切影響著被告人是否可以僅受行政處罰不予刑事立案;是否不認為是犯罪;能否適用緩刑等重大事項。而血液酒精濃度則是有權解釋檢驗“醉酒”與否“醉酒標準”的核心概念。 對于血液酒精濃度達到20毫克/100毫升的,可以認定飲酒駕車,處于行政處罰;對于血液酒精濃度達到80毫克/100毫升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是否刑事立案;對于血液酒精濃度達到80毫克/100毫升,但不滿150毫克/100毫升且無其余加重情節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對于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的,如果認定危險駕駛罪成立,一般不適用緩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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