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沒有“語文”這個詞。1905年,清政府廢科舉、興新學,開始從西方全面引進學校課程和教材,但“國文”課一科,仍傳授“讀經講經”和歷代古文。
中華民國成立后,禁止使用清學部頒行的教科書,但小學和中學的漢語課程仍統稱為“國文”。1912年,《小學校教則及課程表》對“國文”科的規定是:“國文要旨,在使兒童學習普通語言文字,養成發表思想之能力,兼以啟發其智德。”《中學校令施行規則》則規定:“國文要旨在通解普通語言文字,能自由發表思想,并使略解高深文字,涵養文學之興趣,兼以啟發其智德。”這一時期,中小學雖未涉及“白話”“國語”一類的概念,但都提到了“普通語言文字”。
五四運動后,提倡白話文,反對文言文,“國文”課受到沖擊。1920年,北洋政府訓令,將小學一、二年級“國文”改為“國語”(后小學各年級均改為“國語”),教材以語體文為主,選用白話短文或兒歌、故事等,具有鮮明的口語特點。中學仍設“國文”課,以文言文為主,也選用了魯迅、葉圣陶、冰心等新文學作家的作品,增加了白話文的比重。
20世紀30年代后期,葉圣陶、夏丏尊曾提出“語文”概念,嘗試新編語文教材。然而,由于日本侵略中國,這一計劃未能得到實施。
教育界認為,“語文”一詞的首提者是葉圣陶先生。1949年4月初,葉圣陶出任華北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前身)教育部教科書編審委員會主任。教科書編審委員會主要承擔新中國教科書研究、編寫、編輯、出版與發行等職能,下設國文、史地、自然三組,其中國文組負責編寫或改編教科書,制定新的課程標準。8月,葉圣陶主持草擬《小學語文課程標準》《中學語文課程標準》時,第一次使用“語文”作為學科名稱。9月1日,國文組舉行北平高中國文教師座談會,葉圣陶在會上解釋說:“就文字上來講,高中國文的教學仍應重在語文一致的方面,所以主要的是學語體文,在文字技術方面,要訓練得學生沒有邏輯上及語法上的錯誤。”這次會議上,大家沿用了“國文”一詞。
1950年6月,國家出版總署編審局編輯出版了全國統一的以“語文”命名的教材,并在《初級中學語文課本》的“編輯大意”中指出:“說出來的是語言,寫出來的是文章,文章依據語言,'語’和'文’是分不開的。語文教學應該包括聽話、說話、閱讀、寫作四項。因此,這套課本不再用'國文’或'國語’的舊名稱,改稱'語文課本’。”
葉圣陶為此解釋說:“什么叫語文?語文就是語言,就是平常說的話。嘴里說的話叫口頭語言,寫在紙面上的叫書面語言。語就是口頭語言,文就是書面語言。把口頭語言和書面語言連在一起說,就叫語文。”簡言之,語文就是口頭為語、書面為文,是口頭語言和書面語言的簡稱。葉圣陶對“語文”學科的命名和解說,得到教育界的普遍認同。從此,“語文”將“國語”和“國文”合二為一,成為中小學母語課程的通用名稱被推向全國。
1964年2月1日,葉圣陶在答浙江樂清中學語文教師滕萬林的信中,較為詳盡地解釋了“語文”一詞的由來和含義:“'語文’一名,始用于一九四九年華北人民政府教科書編審委員會選用中小學課本之時。前此中學稱'國文’,小學稱'國語’,至是乃統而一之。彼時同人之意,以為口頭為'語’,書面為'文’,文本于語,不可偏指,故合言之。……其后有人釋為'語言’'文字’,有人釋為'語言’'文學’,皆非立此名之原意。第二種解釋與原意為近,唯'文’字之含義較'文學’為廣,緣書面之'文’不盡屬于'文學’也。課本中有文學作品,有非文學之各體文章,可以證之。第一種解釋之'文字’,如理解為成篇之書面語,則亦與原意合矣。”葉圣陶對“語文”一詞的解釋精練概括,為廣大教育工作者所接受并沿用至今。
(周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