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很贊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草案)》第二十九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專家共同對土地復墾項目進行驗收的規定。集中驗收可以避免土地復墾是否合格全憑國土資源部門“一家說了算”的局面。不過,筆者認為,既然采取這種集中驗收的方式,還可以規定得更嚴謹一些。 土地復墾項目很多在縣、鄉,不管是何人進行復墾,一些地方復墾后的耕地僅僅達到了耕地表面平整,而耕地質量并不過關,有“敷衍了事”之嫌。驗收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及相關部門人員在作物土壤層厚度、酸堿度、質量等把握上有所欠缺,驗收往往是憑感覺,復墾質量不高,直接影響到土地交付耕種后農作物的生長。 有的地方雖然實行集中驗收,但這種區域內的集中驗收往往流于形式。復墾義務人與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及參與驗收的同級相關部門有一定的聯系,難以避免“暗箱”操作,導致質量不合格的土地復墾項目也可能順利通過簡單的驗收程序。最終,僅憑一張驗收報告,資金便到了復墾人的口袋。 筆者認為,可由當地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從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土地整治專家庫中隨機抽取2名以上專家,與當地的國土資源部門及同級相關部門抽出的人員組成5人以上的驗收團,每個組成人員從各自的專業角度對土地復墾項目進行驗收,最終通過打分形成綜合的驗收評定,達不到綜合分值標準的不予通過驗收。這種由上級隨機抽取專家參與的集體驗收方式,不僅能避免土地復墾驗收流于形式,還能督促復墾義務人自覺追求達到復墾標準,保證土地復墾項目的質量。 (作者單位:河南省鄭州市上街區國土資源中心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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