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護理時間發布文章:醫囑bid或者tid,護士們是否都在錯誤的執行醫囑? 文中提到,科主任突然咆哮如雷,原因是發現護士將 bid 或 tid 靜脈用的抗菌藥在上午就輸注完了! 上文作者表示:莫說是小醫院或診所,估計大醫院也存在這種執行醫囑 BUG。相信也沒人敢拍著胸脯說:我們醫院就是嚴格按照醫囑執行的,絕對分毫不差。 醫囑中的給藥時間該如何理解?是否要分毫不差地執行?筆者想進行再討論。 1. 未按時給藥,會影響療效?
那么,未按規定時間給藥,是否會影響療效呢? 《新編藥物學》第 17 版 P15 提到: 給藥間隔時間對于維持穩定的血藥濃度甚為重要,如不按規定間隔時間用藥,可使血藥濃度發生很大的波動,過高時發生毒性反應,過低時則無效。 應用抗菌藥治療時更為重要,因為血藥濃度在有效和無效濃度之間波動,可導致細菌產生抗藥性。據藥物代謝動力學規律,給藥間隔時間、藥物劑量和穩態血藥濃度之間有一定關系,因此,在實際應用藥物時需按規定的間隔時間。 雖然,影響治療效果的原因有很多,但未按規定時間給藥,也確實是影響療效的原因之一。就如一日三餐的主食在上午一次性吃完,要不就是吃撐了,要不就是晚上餓了,道理其實很簡單。 2. 按時給藥,需要分毫不差?
其實,q12 h/q8 h 給藥時間并不是需要絕對分毫不差。就如同行@劉* 所言,q12 h/q8 h 給藥時間「±30 min」都是符合要求的。 來源:筆者整理 1. 以下給藥時間偏差被認為在正常范圍內 規定每 4 小時給藥或給藥次數更多時:藥品應在規定時間前/后半小時內給予; 規定每 12 小時給藥或給藥次數更多(如每 6 小時,每 8 小時等)時:藥品應在規定時間前/后 1 小時內給予; 規定大于 12 小時(如每 18 小時,毎天一次)給藥時:藥品應在規定時間前/后 3 小時內給予; 規定每周一次給藥或給藥次數更少時:藥品應在規定時間前/后 1 天內給予; 規定每月一次給藥或給藥次數更少時:藥品應在規定時間前/后 1 周內給予。 2. 在以上規定時間之外給藥及控速藥物的給藥速度出現明顯偏差,被認為是給藥錯誤。 由此可見,給藥時間并沒有要求做到「分毫不差」,如果藥劑部門能對給藥時間從制度上進行明確規定,臨床醫護人員在執行時就有章可循。 3. bid 和 q12 h、tid 和 q8 h 的區別在哪里?
除頭孢曲松外,青霉素類、頭孢菌素類和其他β內酰胺類、克林霉素等半衰期較短的時間依賴性抗菌藥,按照藥動學規律應一日 X 次給藥。 此時臨床如果開具 bid(一日二次)、tid(一日三次)的醫囑是錯誤的,應該是 q12 h、q8 h 等。至于臨床護士能否嚴格按時間間隔執行醫囑是另外一個問題。 那么 q12 h、q8 h、q6 h 給藥,在醫囑中應該如何來安排用藥間隔時間呢? 國內已通過 JCI 認證的某三甲醫院對給藥時間的設定: (1)腸內給藥時間設定 2. 腸外給藥時間設定 3. 特殊情況以醫囑設定的給藥時間為準。 4. 當給藥時間有沖突時,根據藥物的穩定性、輸液量、藥物作用等,安排給藥順序和時間。 從中可見,bid 和 q12 h、tid 和 q8 h 的主要區別還是在于給藥時間上的安排。 4. 給藥時間問題,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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