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閱讀: 01 《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和《審計報告》在司法實踐中常常作為證據出現。 2001年至今,在一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中,有2476件適用《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作為控方證據,有7675件適用《審計報告》作為控方證據。 《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和《審計報告》的證明對象在訴訟中具有同一性。但是,二者具有明顯的區別。
關于審計報告的審查處理[1]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原則上應當對犯罪數額進行司法會計鑒定或者由司法機關許可的會計事務所進行審計。 審計的范圍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全案的集資數額、集資參與人數、集資行為人參與集資數額及獲利、集資資金的去向、集資參與人投入本金及獲利、全案及各集資行為人造成的損失金額。 鑒定意見或者審計報告與法院審理查明事實不一致的,應當結合已收集的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和依法收集并查證屬實的書面合同、銀行賬戶交易記錄、會計憑證及會計賬簿、資金收付憑證、互聯網電子數據等證據,參照鑒定意見或者審計報告,按照對被告人有利的原則,綜合認定非法集資對象人數和吸收資金數額的犯罪事實。 [1] 2019高院版:審理非法集資案件相關問題的解答,來源微信公號“山東審判”。 02 審計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執行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 “財務報表”即包括“通用目的財務報表”,也包括“特殊目的財務報表”,還包括報表相關附注。 審計報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下列要素: (1)審計報告應當具有標題,統一規范為“審計報告”; (2)審計報告應當按照審計業務約定的要求載明收件人; (3)審計報告的第一部分應當包含審計意見,并以“審計意見”作為標題; (4)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5)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 (6)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審計的責任; (7)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報告的事項(如適用); (8)審計報告應當由項目合伙人和另一名負責該項目的注冊會計師簽名和蓋章; (9)審計報告應當載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10)報告日期。 審計報告的第一部分為“審計意見”, 審計意見部分還應當包括下列方面: (1)指出被審計單位的名稱; (2)說明財務報表已經審計; (3)指出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的每一財務報表的名稱; (4)提及財務報表附注,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5)指明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的每一財務報表的日期或涵蓋的期間。 如果對財務報表發表無保留意見,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審計意見應當使用“我們認為,后附的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如企業會計準則等)]的規定編制,公允反映了[……]”的措辭。 “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部分應當緊接在審計意見部分之后,并包括下列方面: (1)說明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2)提及審計報告中用于描述審計準則規定的注冊會計師責任的部分; (3)聲明注冊會計師按照與審計相關的職業道德要求獨立于被審計單位,并履行了職業道德方面的其他責任。聲明中應當指明適用的職業道德要求,如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 (4)說明注冊會計師是否相信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充分、適當的,為發表審計意見提供了基礎。 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和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信息。 審計證據包括構成財務報表基礎的會計記錄所含有的信息和從其他來源獲取的信息。 會計記錄一般包括支票、電子資金轉賬記錄、發票和合同;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會計分錄以及對財務報表予以調整但未在賬簿中反映的其他分錄;支持成本分配、計算、調節和披露的手工計算表和電子數據表。 審計證據必須符合“充分性”和“適當性”要求。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數量受其對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的影響,并受審計證據質量的影響。 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即審計證據在支持審計意見所依據的結論方面具有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審計報告應當由兩名具備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簽名蓋章并經會計師事務所蓋章方為有效: (一)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由一名對審計項目負最終復核責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負責該項目的注冊會計師簽名蓋章; (二)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會計師和一名負責該項目的注冊 會計師簽名蓋章。 審計報告應當注明報告日期。審計報告日不應早于注冊會計師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在此基礎上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的日期。 目前來看,法院裁判文書一般回避審計報告的定性之爭,而是直接用“審計報告”指稱證據名稱。 檢察院稱其為“技術性證據”[1]。也有觀點認為,審計報告屬于鑒證業務(檢察日報)。但比較一致的觀點認為,審計報告與司法會計鑒定在法律依據、針對的對象、獲取證據的方法、資質要求及證據要求和種類上的要求都不相同。 關于審計報告質證,既不能適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也不能完全照搬書證認證規則,而是應依據相應審計準則審查其三性。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審計準則,結合我們辦案經驗,審計報告主要審查內容可以總結為: (一)報告是否完整,內容是否全面; (二)程序、方法、步驟是否合法、合理; (三)審計依據是否充分、適當; (四)審計意見是否科學、可靠。 附:12項審計準則:
[1] 《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工作細則(試行)》第二十九條 司法會計技術性證據審查對象包括: (一)司法會計鑒定書、檢驗報告; (二)審計報告、查賬報告等; (三)財務會計資料等證據材料。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鑒定意見書。 司法部認為,司法會計鑒定是運用司法會計學的原理和方法,通過檢查、計算、驗證和鑒證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等財務狀況進行鑒定。 最高檢認為,司法會計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案件中涉及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材料進行檢驗,對需要解決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并提供意見的一項活動。 當事人的主觀狀態及法律問題由司法工作人員來解決,鑒定人只能依據提供的材料并運用專門知識進行分析、研究,就接受委托的專門性問題作出鑒定結論。 例如,注冊會計師只能根據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對一筆款項的來源與去處的事實得出結論,只能證明該筆款項收付的事實,但不能評價該筆款項的收付是否存在犯罪問題。 又如,在形成鑒定結論時,注冊會計師不能使用諸如“XX案當事人挪用公款XXX元”、“XX案當事人故意造成直接經濟損失XXX元”等超出專門性問題的表述。 司法會計鑒定范圍: (1)資產歷史成本的確認; (2)資產應結存額及結存差異的確認; (3)財務往來賬項的確認; (4)經營損益、投資損益的確認; (5)會計處理方法及結果的確認; (6)其他需要通過檢驗分析財務會計資料確認的財務會計問題。 委托單位或部門需要進行司法會計鑒定的,應當填寫委托鑒定書。 委托鑒定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鑒定涉及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材料,如會計報表、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記賬憑證及所附原始憑證、銀行對賬單等; (2)與鑒定有關的勘驗檢查筆錄、扣押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等; (3)鑒定所需的其他相關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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