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基金小鎮聯合普華永道咨詢(深圳)有限公司舉辦“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涉稅問題探討”主題分享會,普華永道北京稅務部金融行業主管合伙人康杰先生重點解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稅收政策以及在實務中的應用。 關注稅務話題的小伙伴們 你們想要的基金稅務精編內容來啦~ ★ 目錄 ★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簡介 1.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概念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一種“集合投資工具”,是投資者將資金集合起來,全權委托管理人進行管理,使用募集資金投資于非上市股權投資的一種經濟行為。涉及的主體包括投資者、管理人、基金和被投資企業。 關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問題,主要從以下幾個層面去考慮: ·管理人取得的各類收益是否應稅以及如何應稅; ·基金層面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否應稅以及如何應稅; ·投資者從基金取得的收益如何應稅。 ![]() 在考慮一個私募股權基金的架構設計時,我們理想的稅制是能夠實現“稅收中性”以及“稅負的公平”,即: ·基金本身不納稅; ·投資者就取得的收益納稅,且與其不通過基金而直接從事該投資的稅負趨同; ·管理人就取得的報酬納稅。 2.行業概況及稅法體系 以下按照時間順序,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主要稅收法規進行了梳理。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首次明確了合伙企業不需要單獨納稅,而是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在新合伙企業法出臺的背景下,對合伙企業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合伙人以及自然人合伙人如何繳納所得稅問題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明確了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簡化了創業投資企業申請稅收優惠政策的程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81號):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 通知(財稅[2018]55號):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81號文中適用于法人合伙人的稅收優惠政策擴圍至自然人合伙人,加大了對初創的科技型企業稅收扶持力度。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9]8號):從國家層面明確了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常見的組織形式及稅務考量 . 01 公司制 ![]() 通常結構安排 基金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投資人作為股東向基金出資,管理人受托實施日常管理。 收益分配方式 以分紅方式向投資者進行分配;本金以減資或清算方式回收,或以委托貸款方式先行回收。 稅負分析 ?基金層面 利息:25%的企業所得稅; 股息: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免征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收益:25%的企業所得稅。 ?投資者層面 機構投資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免征企業所得稅; 個人投資者:20%的個人所得稅,由基金代扣代繳。 ?管理人層面 25%的企業所得稅; 6%或3%(1%) 的增值稅。 ![]() 02 . 契約制 通常結構安排 投資者與管理人簽訂基金管理合同,募集契約制基金,基金本身無工商登記,僅體現為資金的集合。 稅負分析 ?基金層面 無納稅實體 ?投資者層面 稅負的實際負擔者 ?管理人層面 可能需就投資收益納稅 . 03 有限 合伙制 ![]() 通常結構安排 基金按合伙企業法組建為有限合伙企業 ·管理人擔任普通合伙人(以下簡稱 “GP”),執行合伙事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投資人作為有限合伙人(以下簡稱 “LP”)不參與合伙 事務,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收益通過合伙企業協議約定分配。 ·實務中,GP可自行擔任管理人,也可委托第三方管理人對基金進行管理。 稅負分析 ?基金層面 原則上基金本身不征“所得稅”。利息需繳納增值稅,如上市,繳納股權轉讓所得需繳納增值稅。 ?投資者層面 ·機構投資者:按生產經營所得征25%的企業所得稅; ·個人投資者:股權轉讓收益繳納5%~35%的個人所得稅(各地有減免) ;利息、股息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合伙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募投管退”全流程的涉稅處理 1.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礎架構對稅務產生的影響 1 ![]() 稅務考量:在架構1下,GP同時收取管理費和附加收益,收取的附加收益可能會被認為是服務報酬,被要求征收流轉稅。同時,GP公司向創始人、管理團隊以工資、獎金形式發放的附加收益,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較高(適用稅率為3%~45%)。 2 ![]() 稅務考量:架構2將管理人從GP中剝離,成立單獨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單獨收取管理費。該種架構試圖將管理費和附加收益分開,僅就管理費部分繳納流轉稅,但由于GP是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因此一些稅務機關仍然會認為其收到的附加收益屬于管理費收入,沒有完全解決GP收取附加收益需要繳納流轉稅的問題。同時,GP公司向創始人、管理團隊以工資、獎金形式發放的附加收益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較高(適用稅率為3%~45%)。 3 ![]() 稅務考量:與架構2類似,架構3試圖將管理費和附加收益分開,但并沒有完全解決GP收取附加收益需要繳納流轉稅的問題。架構3的優勢是,GP以有限合伙企業的形式存在,發放給創始人、管理團隊的附加收益可以穿透合伙企業,因此創始人、管理團隊取得的附加收益可以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5%~35%)繳納個人所得稅。 4 ![]() 稅務考量:在結構4下,創始人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從基金收取管理費;由管理人所在的有限責任公司再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基金GP;同時,創始人與管理團隊共同成立一家特殊合伙企業(以下簡稱“SLP”),按照合伙協議從基金收取附加收益,從而最大可能地實現管理費與附加收益的分離。雖然與其他架構相比,結構4能夠更有效地降低附加收益被征收流轉稅的風險,但在實操中仍需關注稅務局對SLP收取的附加收益是實質的認定,以及相關分配條款對于SLP收取附加收益合理性的支持。 2.投資階段的涉稅考量 人民幣基金境外直接投資(ODI)的稅務考量 ![]() 利潤返回的稅務效率 ·目標公司分配股息的稅務影響。 ·控股公司收到股息的企業所得稅影響。 ·控股公司分配股息的預提稅影響。 投資退出的稅務效率 ·出售目標公司股權時,取得的資本利得的企業所得稅影響。 ·是否需要在目標公司所在國繳納資本利得稅? ·是否存在稅收協定可以為出售股權取得的資本利得提供保護效率? 海外控股/投資平臺的必要性 ·是否需要一個長期的海外投資平臺和現金池? ·未來海外投資機會。 ·資產集中度及融資能力。 商業實質的建立 ·為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有必要對境外公司的商業實質進行管理和維持。 ·成為中國稅收居民企業或在中國構成機構場所的風險。 ·確保海外控股公司的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外等。 中國境外已納稅抵免 ·通常只有中國企業持有的三層或三層以內的外國企業繳納的境外企業所得稅可以在中國進行抵免。 ·設計架構時,盡可能將目標公司控制在三層以內。 返程投資的稅務考量 ![]() 如果是返程投資,運營實體為中國居民企業,還需注意會產生間接股權轉讓的影響。例如方案二下,一般由境外SPV轉讓開曼的股權/股票,如果開曼公司上市前就退出的話,會產生間接轉讓的稅務問題。 3.管理及退出階段的涉稅考量及合伙人的申報要求 基金層面的稅務處理 所得稅:合伙制基金不是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基金取得的收益在基金層面“先分”再由合伙人“后稅”,基本實現稅收中性。因此基金層面沒有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而是以每個合伙人為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增值稅:合伙制基金是流轉稅的納稅主體,對于“募投管退”全流程中涉及的利息及金融商品轉讓(含上市股票)所得繳納增值稅。 印花稅:對涉及的營業賬簿,產權轉移書據及證券交易繳納印花稅。另外,對于合伙制基金合伙人的實繳資本是否應繳納印花稅一直是個稅務爭議問題。由于合伙企業合伙人出資在賬上不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而是計入“歸屬于合伙人的凈資產”項下的二級科目,關于記載其出資的賬簿是否適用/參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的問題,各地稅務機關對該問題的執行口徑不一,需參照各地稅局具體執行口徑。 投資者層面的稅務處理 根據財稅[2008]1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一步:合伙企業層面“先分”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第二步:投資者層面“后稅” · 機構投資者:25%企業所得稅 · 個人投資者 1)股權轉讓收益 一般情況 - 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5%~35%個人所得稅 單一基金核算的合伙創投企業:20%個人所得稅 2)利息/股息:20%個人所得稅 適用單一基金核算的創投基金 個人合伙人特殊納稅申報要求 根據財稅[2019]8號文,2019年1月1日起五年內,符合條件的創投合伙企業可以選擇1)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2)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者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征稅。兩種核算方式從個人所得稅使用稅目、扣除項目、適用稅率、虧損結轉以及征管方式等多方面均存在顯著差別,匯總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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