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是整個法考體系中最容易拿分的學科,整體體系脈絡比較清晰,學習難度較低,因此需要考生在考試中要拿到70%以上的分值。另外,民訴的考點也是比較集中,只要圍繞高頻考點,對其進行集中記憶、背誦,通過刷題訓練,就沒有任何問題。 結合2023年的民訴命題特點及考試趨勢,給大家重點整理了民訴黃金考點,大家可以在閑暇時可以重點進行記憶、背誦。 ![]() 01 獨任制適用范圍![]() 02 反訴![]() 大師兄提醒: (1)識別反訴從易到難“三步法”:①主體是否同一→②請求是否獨立→③是否牽連關系 (2)股東代表訴訟可反訴,但是理由要正確。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可反訴 03 擔保案件的管轄(1)【仲裁排斥訴訟,不排斥非訟】 主合同或者擔保合同有仲裁協議的,法院對此無管轄權。例外:擔保合同有仲裁協議,但擔保物權無實質性爭議的,可去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實現擔保物權。 (2)【主合同管轄為主】 債權人一并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的,應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法院。債權人依法可以單獨起訴擔保人且僅起訴擔保人的,應根據擔保合同確定管轄法院。 04 民事公益訴訟![]() 大師兄口訣:法定機關和組織,檢察機關后順位,中院管轄為原則,受理十日須告知,釋明原告增請求,原告自認受限制,撤訴須在辯終前,調解和解兩步驟,被告不可提反訴,私益公益不矛盾,審理程序須普通。 05 第三人撤銷之訴(1)三撤之訴的內容 ![]() 大師兄口訣:原告須為第三人,判裁調解均可撤,原審法院管三撤,受理三撤不中執,訴訟請求可兩類,程序必須是普通;三撤再審不可疊,通常再審吸三撤;先三撤后執異,或者執異后再審。 (2)三撤與再審的關系 ![]() 06 特殊案件的證明責任(1)環境侵權——倒置因果關系要件(被告證明無因果關系) (2)建筑物、構筑物、懸掛物、擱置物、堆放物致害案件——倒置過錯要件(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63條) (4)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5)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的,證券公司應當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證券公司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大師兄口訣:證明責任須法定,倒置情況要牢記,環境侵權倒因果,懸擱致害倒過錯,一人否認股東證,耐用瑕疵經營者,執行異議案外人 07 簡易程序中的簡易送達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訴訟文書(包括裁判文書)。 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08 小額訴訟程序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一)人身關系、財產確權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四)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 [總結與歸納]各種程序的審限 (1)普通程序:6 個月,院長批準延長 6 個月,還需要延長的,上級法院批準:6+6+X; (2)簡易程序:3 個月,院長批準延長 1 個月:3+1; (3)小額訴訟的程序:2 個月,院長批準延長 1 個月:2+1; 09 不同階段的撤回起訴![]() 10 二審對一審判決的處理方式![]() 11 再審范圍有限原則及例外原則: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圍繞再審請求進行。當事人的再審請求超出原審訴訟請求的,不予審理;符合另行起訴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例外:再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法院應當準許: (1)原審未經合法傳票傳喚即缺席判決,影響當事人刑事訴訟權利的; (2)追加新的訴訟當事人的; (3)訴訟標的物滅失或者發生變化,致使原訴訟請求無法實現的; (4)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的反訴,無法通過另訴解決的。 12 一審、二審、再審對遺漏問題的處理(1)一審程序針對遺漏當事人的情況,法院可依申請或依職權追加當事人,追加之后可調解也可判決。 (2)二審程序針對一審裁判遺漏訴訟請求或者遺漏當事人的情況,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3)再審程序針對原生效裁判遺漏訴訟請求或者遺漏當事人的情況: ①若按照一審程序再審,對遺漏問題可調可判 ②若按照二審程序再審,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13 一審、二審、再審對新增問題的處理一審、二審、再審對新問題(①原告新增訴訟請求②原告變更訴訟請求③被告反訴)的處理: 1.一審:針對①②③皆準許(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可調可判。 2.二審:針對①③,二審調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訴,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二審可直接判; 針對②,二審不予審理(也不調解)。 ☆二審發回重審:針對①②③皆準許(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可調可判。 3.再審:針對①②③皆不予審理(也不調解) ☆再審發回重審:僅限于《民訴解釋》252條之四種情形時,針對①②③準許。 (1)原審未合法傳喚缺席判決,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2)追加新的訴訟當事人;(3)訴訟標的物滅失或者發生變化致使原訴訟請求無法實現;(4)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的訴訟請求或提出的反訴,無法通過另訴解決(一個門理論:再審發回重審與另行起訴,兩個門只留一個)。 14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實體性異議)(1)基本處理程序 ![]() 【注意】此處的執行異議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存在競合關系,只能二選一適用。 (2)執行異議之訴 ![]() 15 仲裁協議的無效情形(1)【絕對無效】仲裁事項的約定超出法定仲裁范圍(財產案件)。 (2)【相對無效】(反轉:被申請人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未提異議的有效) ①仲裁意思表示:可裁可訴的,無效。 ②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無效。 (3)概括轉讓:債權債務轉讓的,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受讓人明確反對或不知有單獨仲裁協議的無效。 以上就是關于民訴最核心、最具有考查性的黃金考點,希望大家牢記這些內容。有需要2023年法考高頻考點表的同學可以私信領取~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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