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局一腳急剎 2021年12月3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以下簡稱“41號公告”),宣布從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轉讓權益性投資不得再核定征收。 這份文件公布到生效銜接得太緊,是針對核定征收的一腳急剎。上一篇(請參考:中國的稅收洼地為什么能夠存在?)說過,國家審計署督戰圍剿稅收洼地,國家稅務總局年底要過關。急剎是情非得已。 本來稅局征收所得稅要確定所得額,正常情況下要查賬。但是有些良民沒有賬,有些刁民有兩套賬,還有些刁民有賬拒不提供怎么辦?針對以上情形《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可見,核定征收本是一種必要的征管手段。如果情況需要,這種手段用在獨資合伙企業轉讓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以下簡稱“轉讓股權”)環節,本來也是正常操作。但是洼地稅局濫用這種手段,通過有意壓低核定利潤率向轉讓方放水,挖外地稅局墻腳,將這一征管手段變成了稅務黑洞,因此總局被迫限制它的使用范圍,這就是41號公告的起因。 核定征收本來就是一件對抗避稅的利器,因此大幅度限制使用的決心也不好下。多年來國家稅務總局通過稽查、政策解答等形式,力圖規范稅收洼地的核定征收行為 ,但是最終招致各種反彈無疾而終。這次國家審計署督戰,既是壓力,也是個尚方寶劍。總局心一橫,這一腳重重地踩下去了。 二、總局一聲嘆息 核定征收這件武器很單純,復雜的是人。洼地稅局跟親爹國家稅務總局不一條心,認地方政府做養父(請參考:中國的稅收洼地為什么能夠存在?),然后掉轉槍口對付親爹,挖親兄弟的墻腳,向避稅行為放水。 假設甲乙兩位個人股東在A市出資設立了一家公司,那么兩人在該公司的股權投資成本是每股1元,后來公司要被某個大公司收購了,假設收購價每股20元。如果是個人直接轉讓股權,每股收入20元,成本1元,印花稅之類的忽略不計,財產轉讓所得是19元,也就是說,實際利潤率是19/20=95%。適用20%的個人所得稅率,要在A市繳納個人所得稅3.8元。 這時候,稅收洼地的招商代理找到甲乙二人說,持股平臺了解一下?平臺核定征收,稅負率你 你要多低有多低。兩人一聽,有這種好事啊。于是在這個洼地成立了一間有限合伙企業丙,然后將二人名下的股權轉讓給了這間合伙企業。合伙企業丙就成了持股平臺。 稅收洼地只做臨門一腳,成立持股平臺時甲乙二人的股權往往往已經升值,這個轉讓環節股權,甲乙二人要交稅啊,不交稅A市稅務局不答應。但是左手倒右手,價格自己定。定價越高納稅越多。甲乙二人會找A市稅局說,按成本價每股1元轉讓成不成?A市稅局會說,不可以,然后拿出了(四)《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文”)。67號文第十二條說,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公司凈資產視為明顯偏低。第十一條說,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第十四條說,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一)凈資產核定法(二)類比法(三)其他合理方法。 這里說的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并不同于洼地的核定所得,不在41號文件的禁止之列。假設A市主管稅務機關同意采用凈資產核定法,且當時公司賬上凈資產是5元,那么轉讓環節二人每股應納稅所得為4元(=5元收入-1元成本),適用20%稅率要交稅0.8元。 左手倒右手還要交稅,二人心疼猶豫。洼地的招商代理會說,舍不得孩子套不著狼。現在交0.8元,未來少交好幾倍。
交完稅后股權過戶到持股平臺。然后假設很快就發生收購了,這時候甲乙二人通過持股平臺丙取得收入每股20元。報稅時,在招商機構的指導下,二人不提供準確的成本資料,洼地稅局心領神會地說你不提供資料我只能核定征收了,就核定你的利潤率為10%吧(本例中真實的利潤率是95%)。這樣,你的應稅所得就是2元(=股權轉讓收入20元X核定利潤率10%),按5%-35%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率計算,甲乙二人每股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0.7元(為簡化計,不考慮累進稅率,按35%的比例稅率測算)。 甲乙二人交完稅后發現,加上原來在A市繳納的0.8元,每股共交稅1.5元,比原先測算的3.8元。少了2.3元。然后感慨說這就是傳說中的稅務籌劃啊,我也會了。 總局了解到洼地稅局這波操作之后,會長嘆一聲“坑爹啊!”。甲乙二人通過持股平臺丙持有的公司股權,投資成本是5元,這是明擺著的。洼地稅局想查成本,翻開持股平臺的賬本就知道了。持股平臺說沒有賬,你就信,然后就核定征收,還把核定利潤率定得這么低。你這不是放水是什么?你收了0.7元的稅,A市損失了3元的稅,你這不是挖墻腳是什么? 三、持股平臺一聲嘆息 總局一腳急剎,車上一大片乘客東倒西歪。乘客也委屈啊。都是從洼地稅局手里買票上車的。司機和售票員鬧矛盾我們遭殃啊! 41號公告第二條說,獨資合伙企業應自持有上述權益性投資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公告實施前獨資合伙企業已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應當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稅務機關接到核定征收獨資合伙企業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調整其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第三條說,各級財政、稅務部門應做好服務輔導工作,積極引導獨資合伙企業建立健全賬簿、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如實申報納稅。獨資合伙企業未如實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如果查賬征收,每股5元的成本,20元的收入,清清楚楚。甲乙二人在被收購環節的所得是每股15元,如果不考慮累進稅率,按35%的比例稅率測算,每股應納稅5.25元。再加上當初設立持股平臺時在A市已經繳納的0.8元,每股合計納稅6.05元,如果當初不來洼地現在總共只要交3.8元,如今反而多出了2.25元。二人會仰天長嘆,坑爹啊! 甲乙二人找到洼地招商部門說,當初你們拍著胸脯保證過節稅,現在反而要多交稅,有這么做事的嗎?算了,節稅我們也不奢望了,能不能按20%交啊?招商部門說,這個要找稅局,我們說了不算。又找到洼地稅局,洼地稅局會說,當初為了享受核定征收,持股平臺的所得特意定性為經營所得,經營所得稅率就是35%,我們自己打自己嘴巴這不合適吧?要不你們趕緊拆合伙,把股權還原到個人,避開35%的稅率,回到20%的稅率? 如果收購方催的緊,來不及就不用說了。如果還來得及,那就拆合伙,把股權從持股平臺丙轉回給甲乙二人吧。因為洼地現在變成了高地,適用35%的稅率,因此轉讓價格高出合伙企業持股成本也(每股5元)的部分都要承擔高稅負。甲乙二人會找洼地稅局商量,能否就按每股5元轉讓,以避免在洼地納稅。洼地稅局也為難。地方家也沒有余糧啊,洼地政府也不能坐吃山空啊,一點稅都不交也說不過去啊,有總局盯著我們不敢繼續放水啊!能不能按公司上月的賬面凈資產定價,多少實現一點增值,多少交點稅啊? 甲乙二人說,憑啥啊?你們是不是成心的?我們一進來你們就關門打狗,啊不對,關門放狗,連個過渡期也不給? 洼地稅局會說,這個是總局定的,我們沒有辦法啊。41號公告沒有倒追以前我們就燒高香了。哪敢提過渡期? 有道是:稅收洼地,好景不長;核定征收,坑爹坑娘。 四、上車容易下車難 2022年上班第一周,有些稅務師同行電話已經被打爆。這時候有個自動語音應答就很給力。 問題一:這陣風啥時候過去啊?請按1; 問題二:股權轉讓今后還會有核定征收嗎?請按2; 問題三:啥地方還有洼地啊?請按3; 問題四:洼地變高地了,今后怎么辦?請按4。 建議事先錄好,自動應答如下: 針對問題一:在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這陣風不會過去,只會越刮越猛烈,要準備與它共處。 針對問題二:核定征收以后還會有的,但不是你想要的那種。 首先,稅局并不反對核定。核定收入也是核定,67文中就鼓勵采用,因為它有利于征管。41號公告中所謂采取查賬方式,只是不讓核定利潤率而已。而且總局也不是跟核定利潤率過不去,如果有些交易就是沒有成本數據,如何處理?總不能為此就不征稅吧?也不該一律確認成本為零吧?總得用一定的辦法來合理推斷吧?說到底,核定利潤率在特定情況下總局會允許的,前提是有利于征管。總局反對的是洼地大規模的放水式核定,反對有意壓低核定利潤率。 針對問題三:洼地也許還有,但是靠譜的洼地沒有了。 針對問題四:夜長夢多,建議迅速撤離。上車容易下車難,請咨詢專業人士。今后股權稅務籌劃要趁早,專業的事情一定要找專業人士來做。 關于作者:Patrick Zhao,專注國際稅務30年,曾任職稅局、“四大”和外企,現專職從事國際稅務咨詢,服務過近百家知名客戶,著有《“走出去”企業稅務指南》。可通過以下圖片中的信息聯系作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