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什么說集資詐騙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上位罪名 一般來說,在法律界都會認為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具有包容關系的兩個罪名,即集資詐騙罪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上位罪名。 具體而言,集資詐騙罪除了需要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對象不特定性這四個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致的四大特征外,還額外要求對所吸收的資金款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區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為到底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還是集資詐騙,關鍵就在于其有沒有“非法占有目的”。 ![]() 2.具體承辦案件情節 我們團隊曾經就辦過一個案件,具體的案件情節是這樣的:被告人Z某與同案被告人Q某經合謀后,將自己包裝為金融投資領域的成功人士,在廣州市各轄區及廣東省以外的多地區舉辦多場金融培訓講座及宣講會,通過講座、宣講會等形式向參會人員宣傳虛構的“金某邦集團”旗下的,以高收益為誘餌,誘騙集資參與人投資購買“榜樣基金”份額。 被告人Z某作為深圳前海榜樣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榜樣資本公司”)的法人代表,以榜樣資本公司的名義與集資參與人簽訂《榜樣基金客戶協議書》、《基金認購協議書》等私募基金認購合同,通過P0S機刷卡、銀行轉賬等方式非法吸收大量集資參與人的投資款合共人民幣993.5萬元。 后被告人Z某,同案被告人Q某并未實際成立“榜樣基金”而是將上述資金轉入兩人控制的個人銀行賬戶內,用于個人基金:股票買賣等高風險投資及個人花銷,造成上述集資參與人損失共逾730萬元。 在檢察院階段,檢察院認為Z某虛構自己的身份、以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且其在實際取得集資款項時,尚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的資格,取得集資款后,沒有成立相關私募基金,而是將集資款投入到了股市等高風險證券市場,最終致使資金虧損嚴重,因此以集資詐騙罪將Z某移送審查起訴。 由于其涉案金額超過900萬元人民幣,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已經屬于集資詐騙數額巨大,倘若他的集資詐騙罪名被人民法院認定成立,那么將會被處以集資詐騙罪的第二檔法定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這是一個極其重的刑罰。 ![]() 3.認為被告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辯護觀點 在接到被告人委托后,我們團隊介入到這個案子中來,發現被告人Z某被對集資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存在很大的問題。 在本案中,被告人非法募集的資金進入其個人名下的賬戶后,被告人使用賬戶內的大部分資金以個人名義購買深圳市紅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私募基金,以及轉賬至期貨公司進行投資。 由此可見,被告人仍然是大部分資金主要用于A股市場上的投資活動,符合與集資參與人所簽訂的協議約定,并無證據證實資金被用于其他非約定領域、被告人有極不負責任的投資和個人揮霍等行為,難以體現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集資參與人資金的主觀惡意。 根據2001年最高法《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在處理具體案件時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不能僅憑較大數額的非法集資款不能返還的結果,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行為人將大部分資金用于投資或生產經營活動,而將少量資金用于個人消費或揮霍的,不應僅以此便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規定。 即使被告人Z某在實際上將資金用于A股市場上的投資失敗,已經造成了被害人資金大量虧損、無法返還的后果,也無法據以推定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終,法院也認可了我們團隊的辯護觀點,認定被告人Z某對集資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集資詐騙罪,而是“降格”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Z某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相較于集資詐騙罪可能判處的法定刑,這已經是很低的刑罰了。 4.該案件對類案司法的意義 這一判決結果不僅體現了法律的嚴謹性和公正性,也凸顯了準確適用法律條文在司法實踐中的重要性。在司法過程中,對于罪名的認定不能僅僅依據表面的結果,而需要深入分析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 就本案而言,我們團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通過嚴謹的論證和辯護,成功地將原本可能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的案件“降格”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這一轉變不僅對被告人Z某的量刑產生了重大影響,也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一個可參考的范例。它提醒著司法工作者們,在面對復雜的金融犯罪案件時,要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全面、細致地審查證據,確保每一個判決都經得起檢驗。 此外,這一案例也彰顯了律師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所發揮的重要作用,通過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精湛的辯護技巧,為當事人爭取到了相對合理的判決結果。 附.該案改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部分判決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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